建纬说法

Voice
建纬说法  >  浅析政策性用电限制对制造业合同履行的影响

浅析政策性用电限制对制造业合同履行的影响

作者:宋元峰

受全国性煤炭紧缺、煤价高企、煤电价格倒挂影响,目前绝大多数省份出现供电紧张局面,东北地区于近日发生了拉闸等限电措施,对社会生产生活造成了影响。稳定的电力供应是开展工业生产的前提,对于生产加工企业因政策性用电限制导致的合同履行障碍,导致的合同违约应当如何处理,笔者做如下分析,欢迎各位读者批评指正。

一、停电可能导致的违约情形

1.逾期交货

适用于一般工业制品。由于停电造成的生产车间在一定时间段内缺乏生产条件,合同约定的生产期限不得不受到耽搁,使生产期限延长,造成逾期交货的情况。

2.产品质量下降

适用于精密元器件或设备。由于停电,除了发生逾期交货的后果之外,已生产完的产品由于缺乏电力设施维持的贮存条件,导致已生产的产品质量下降,不符合验收标准。

3.产品报废

特殊工业制品、冷冻食品。特殊工业制品如玻璃,在停电后失去塑造条件而凝固,无法使用。冷冻食品由于冷藏设备停止运转,造成生产车间温度上升,食品菌落超标或变质,不能继续使用。合同完全丧失履行基础。

4.未能生产

因生产期限内始终不具备生产条件,导致供货人无法投入生产。

二、违约的处理方式

1.双方另行协商,通过变更交货期或变更结算款等情况继续履行合同;

2.双方另行协商,解除合同;

3.当事人就违约事项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三、停电事件的法律界定

政策性停电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电力公司或电力主管部门在合理期限进行了通知,当事人能够依据停电通知安排生产;一种是电力公司和电力主管部门均未进行合理的通知,当事人无法预计。

笔者认为,电力公司和电力主管部门均未进行合理的通知停电的,由于当事人完全无法预计,可按照《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主张其构成不可抗力;对于电力公司或电力主管部门在合理期限通知停电的,可按照《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主张情势变更。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简称为“三不”原则。地震、台风、山洪等情形属于典型的不可抗力,当事人是否可以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可能出现两种情况:一、当事人扩大不可抗力的适用情形;二、当事人限缩不可抗力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扩大型不可抗力条款是有效的,扩大的部分视为当事人约定的免责事由,可以将政策性停电列入合同的不可抗力条款中。司法实践一般不认可当事人可以缩小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的范围,只要符合“三不”的原则,均视为不可抗力。

四、建议

1.在签署合同时,当事人应当对政策性停电(或其他原因引起的停电)列入不可抗力条款或作为免责事由,按照标的物性质选择合同变动条款。

2.强化内部管理,关注电力政策的变化,及时调整生产计划。

3.有条件的,自行建设或合作建设发电设备或储能设备,采用备用发电机或光伏发电调节企业用电和应急。

4.为生产中可能出现的政策性停电或其他问题进行足额投保。

本文仅为交流目的,不代表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该等文章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任何依据本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而作出的作为或不作为的决定及因此造成的后果由行为人自行负责,上海市建纬(大连)律师事务所及文章作者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您对本文如有不同的认识,欢迎批评指正。



宋元峰 律师

联系电话:15942821647

邮箱songyflaw@fox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