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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纬观点】工程总承包中的项目清单和价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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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张雷  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全过程咨询业务中心副主任,建设工程部合伙人律师,仲裁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天津理工大学工程管理硕士在读,同时拥有建造师,造价员等工程类职业资格,业务专长为工程造价争议解决。

       谭凤琦  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部律师助理,中南大学土木工程专业学士,吉林大学法律硕士,专注于提供建设工程领域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服务。


       为更好理解工程总承包模式中的项目清单和价格清单的内涵及适用规则,笔者先简要分析施工总承包模式项下的招标工程量清单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一、施工总承包中的招标工程量清单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 招标工程量清单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定义

       招标工程量清单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定义规定在《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2.0.2和2.0.3条。其中,招标工程量清单是指“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则是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文件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2. 招标工程量清单的作用和适用规则

       招标工程量清单在整个清单计价体系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4.1.3条:“招标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或调整工量、索赔等的依据之一。”

       (1)招标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依据

       在《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第4.1.5条中,列举了招标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依据,包括:《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相关工程的国家计量规范;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办法;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拟定的招标文件;施工现场情况、地勘水文资料、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其他相关资料等。

       (2)招标人应对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在施工总承包模式下,招标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由招标人提供,招标人必须要对其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所谓准确性,是指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项目特征描述等内容与招标范围内的工程图纸等技术条件一致,准确无误地表达招标范围内的工程量。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8.2.2条规定:“施工中进行工程计量,当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时,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如果出现工程量偏差,即承包人依据现行计量规范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根据图纸计算出的合同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存在量差,也即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不准确时,应据实结算,量差部分的费用应该由发包人自行承担。

       (3)如何结算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未投标报价的项目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6.2.7条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投标人均应填写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可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之中。当竣工结算时,此项目不得重新组价予以调整。”基于此,采用清单招标时,如果投标人采用零报价的,直接视为该项零报价项目已经包含在其他项目报价中,该零报价项目结算时不应该再另行计算。

       但是也需要考察招标人是否存在过错。


       案例:某项目在招标时,招标文件中将公积金费率设置为了0,因为是电子招投标,投标人按规定填写的相应费率无法通过标书符合性检查,故按招标文件投标报价也设置为0。这种情况下在结算时还能够以投标时该项填写为0,故不予计入吗?

       笔者认为,因为招标人在招标时存在一定的过错,案例中的公积金项目最后无法计入总价的原因在于发包人招标文件中给出的费率是0,而非投标人考虑不平衡报价有意将该项目价格纳入到其他报价当中。现在是由于招标文件的原因导致投标人无法报价,应视为双方对该部分价款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或视为合同对该部分价款约定不明,一方面可以通过协议补充另一方面也可以根据合同漏洞填补规则重新确认该笔费用。


       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作用和适用规则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中的合同协议书部分,第六条合同文件构成中列举了可以构成合同的一系列文件,其中就包括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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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施工总承包模式项下的招标工程量清单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不同,工程总承包模式中的项目清单和价格清单有其独特的含义及适用规则。


       二、工程总承包中的项目清单和价格清单

       1.项目清单和价格清单的定义

       在工程总承包的计价计量规范体系下,仍然是有工程量清单的,称之为项目清单和价格清单。项目清单和价格清单的定义在《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中有较为具体的描述。“项目清单是指发包人提供的载明工程总承包项目勘察费(如果有)、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暂估价、暂列金额和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内容的项目明细。”“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项目清单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

       项目清单和价格清单是如何形成的呢?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计量规范》(征求意见稿)第4.1.1条规定:“工程总承包项目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投标人应在项目清单上自主报价,形成价格清单。”


       2.项目清单的编制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计量规范》(征求意见稿)第4.1.3条:“编制项目清单应依据:本规范;经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要求、发包人要求。”


       3.在工程总承包项目中,价格清单可以与项目清单不一致

      《建设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征求意见稿)》第5.3.3条:“初步设计后发包的,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费用项目清单仅作为承包人投标报价的参考,投标人应依据发包人要求和初步设计文件、详细勘察文件进行投标报价。1.对项目清单内容可以增加或减少;2.对项目进行细化,在原项目下填写投标人认为需要的施工项目和工程数量及单价。”也就是说,发包人提供的项目清单不再作为统一的竞价平台,所有投标人只需要大致上参考发包人提供的项目清单,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可以自主改变项目清单的内容,形成富有自己特色的价格清单,该价格清单才是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4. 项目清单、价格清单与合同价格的关系

       国家所推荐的工程总承包计价方法是总价合同,由发包人提供项目清单,投标人提供价格清单,而最后由价格清单所形成的总价,就作为投标人参与竞争的依据。但需要注意的是,总价合同并不以发包人提供的项目清单或承包人投标时的价格清单作为依据,这两种清单仅作为形成合同价格的参考,一旦合同价格形成,价格与清单就再无关系。在实际结算过程中,即使最后工程量未达到投标文件或合同中清单的工程量,无论工程量增多或者减少,只要已经满足发包人的要求,合同总价不予调整。


       5. 项目清单和价格清单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计量规范》(征求意见稿)第4.1.5条:“项目清单和价格清单列出的数量,不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程量。”承包人应该按照发包人要求完成施工图纸的设计,再按照设计的图纸完成工程施工,所谓的价格清单中给出的工程量,不对当事人之间的结算产生任何影响,并不会因为其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存在差异而影响合同价格。例如甲方给出的招标项目工程量是100,但承包人实际完成了200,施工单位若以工程量偏差规则为依据主张调整价格,该主张并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对此我们也不能按照《工程量计价清单规范》的逻辑处理此类问题。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计量规范》(征求意见稿)第4.1.6条:“价格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量和价格应仅作为合同约定的变更和支付的参考,不能用于其他目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第14.1.2(3)条:“价格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仅为估算的工作量,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作量。在价格清单中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价格数据应仅限用于变更和支付的参考资料,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因此投标人的价格清单只有变更估价的意义,可能会对总价产生影响,但是依然不能按照单价合同据实结算。

       那么如何参考价格清单进行变更估价呢?根据《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第13.3.3.1条关于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当合同中包含价格清单时,按照价格清单中相同项目、参照价格清单中类似项目的费率或价格调整价格。


       6. 投标人应该对价格清单的准确完整负责

       案例:某EPC项目固定总价合同,投标单位投标时设备部分有报价明细,与其相关的建筑、电气等配套工程是以“项”报的价格且没有附明细,只有平面布置图,施工过程中有了详细施工图纸,固定总价能否调整?

       项目清单是由发包人提供的,价格清单则是由投标人提供的,投标人应该对价格清单的准确完整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计量规范》(征求意见稿)第4.1.4条:“除另有规定和说明者外,价格清单应视为已经包括完成该项目所列(或未列)的全部工程内容。”也就是说,在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甲方在编制类似于招标清单的项目清单时,应该包含了其所要求的全部工程范围,只要是项目清单中包含的内容就是承包人应当施工的内容,无论该项目是否被包含在价格清单中,为了完成发包人的要求,承包人均需要施工。价格清单应涵盖一切为建设这个项目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项目,如果投标人在价格清单当中并没有描述相应的项目,也没有描述清楚具体的内容的话,相应责任由投标人承担。


       以上是笔者的简要分析,供各位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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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张雷 谭凤琦

编辑 | 建纬品牌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