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涛
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长期专注于建筑房地产领域和全过程工程咨询领域的诉讼与非诉讼法律服务。
参与了建纬所主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导则》等课题组的起草、修订工作。
参与了《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理解适用与实务指南》、《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及从业人员刑事法律责任与风险防范》、《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法律问题深度解析》《全过程工程咨询法律风险识别与合规指引》等书籍的编写工作。
发表了“全过程工程咨询法律服务专题研究”系列文章、“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分析及风险防范”系列文章、“建设工程领域刑事法律风险”系列文章等。
全过程工程咨询勘察设计阶段是整个工程项目建设中承上启下的重要阶段,这一阶段需要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在综合分析经济、技术、生态环境、安全、资源等条件的基础上制定方案,是将委托方的规划意图进行具体描述的过程阶段。
第一节
勘察设计阶段咨询服务内容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以及全国各省市关于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出台的各项政策文件之规定,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在勘察设计阶段的主要咨询服务任务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技术咨询和工程勘察设计管理两部分。
若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具备相应的勘察设计资质,则其可直接为委托方提供工程勘察设计技术咨询和工程勘察设计管理为一体的综合服务;但若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不具备相应的勘察设计资质,其仅可协助委托方实施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活动,至于勘察设计任务的完成,则需由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自行分包或是由委托方另行发包,此时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需协助委托方完成勘察设计工作的启动、勘察设计合同的协商与签订,同时对勘察设计实施过程与工作成果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一、工程勘察设计技术咨询
工程勘察设计技术咨询,是指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接受委托方的委托,根据建设工程的目标要求,对项目勘察设计工作进行包括前期准备阶段、勘察设计阶段、施工阶段等在内的全过程监督和指导,并对各阶段成果文件进行复核及审查,纠正偏差和错误,提出优化建议,出具相应的咨询意见或咨询报告[1]。
(一)工程勘察咨询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条第2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工程勘察宜分阶段进行,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勘察、详细勘察、施工勘察等阶段。
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可根据委托方的要求,监督指导及实施具体的勘察工作,包括查明项目场地环境和岩土工程条件,研究、分析并形成工程测量报告、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水文地质勘察报告等成果文件,审定工程勘察工作计划,组织勘察团队,审查工程勘察成果并协调处理勘察成果的修改,验收工程勘察成果。
(二)工程设计咨询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条第3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进而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工程设计咨询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建筑专业设计咨询、结构专业设计咨询、机电专业设计咨询、专项设计咨询、设计阶段工程经济咨询。其中,建筑专业设计咨询包括建筑方案比选、建筑设计策略相关研究分析、专项设计配合、建筑设计优化、设计后续服务等。结构专业设计咨询包括从项目结构方案比选到结构设计再到设计优化全过程。机电专业设计咨询包括暖通工程、消防工程、给水排水工程、强电工程、弱电系统、垂直运输系统、管线综合及标高控制等各机电系统。专项设计咨询包括BIM应用策略设计、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设计。设计阶段工程经济咨询包括对设计阶段的过程造价进行估算。
工程设计一般可分为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且各阶段的设计文件都必须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基本要求。
二、工程勘察设计管理
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是指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综合运用项目管理理论与技术,合理安排勘察设计任务,有效组织协调勘察设计资源,并对具体勘察设计工作的启动、实施以及工作成果进行全过程监督与管理。
(一)工程勘察管理
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提供工程勘察管理服务的,需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施工的相应需求。具体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勘察任务书的编制、勘察管理人员的规范、现场人员仪器的检查、勘察工作方案及进度计划等材料的审核、工程勘察方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程勘察的索赔、勘察文件的审核及归档等。
(二)工程设计管理
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提供工程设计管理服务的,需满足报建、招标、采购、施工等设计进度需求,具体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设计任务书编制、设计方案评选、限额设计管理、设计质量管理、设计成本管理、设计进度管理、设计变更管理、设计文件审核及归档等。
第二节
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的法律角色定位
一、角色类型
(一)一家全能型
“一家全能型”模式下,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需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承担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的全部咨询工作。此时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自行负责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具体事宜。换言之,勘察设计阶段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需具备勘察设计资质并自行承担工程勘察设计技术咨询和勘察设计管理职责,此时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可定位为传统建设领域内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
(二)另行分包型
“另行分包型”模式下,鉴于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不具备部分资质,故其需将自身不具备的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咨询服务工作另行进行合法分包:(1)若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具备勘察设计资质,则其在勘察设计阶段,便需自行履行勘察设计技术咨询及管理职责,此时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可定位为建设领域内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2)若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不具备勘察设计资质,且其业已将工程勘察、设计工作分包给具备勘察设计资质的其他单位,则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仅需对分包单位的勘察设计咨询服务活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此时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即可定位为“勘察设计咨询管理人”角色。
(三)联合经营型
“联合经营型”模式下,因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仅具有部分资质,其需和具备其余资质的单位采用联营的方式以承接全部咨询服务,故各联营方应自行负责各自资质范围内的工程咨询服务事宜:(1)若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具备勘察设计资质,其与具有其他资质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承接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时,其需履行工程勘察设计技术咨询及管理职责,此时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可定位为传统建设领域内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2)若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不具备勘察设计资质,其系与具备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承接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则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需对联营单位的勘察设计咨询服务活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尤其是在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作为牵头单位,需要对咨询服务工作承担主要责任时,其更需要履行好对联营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此时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即可定位为“勘察设计咨询管理人”角色。
(四)委托方平行发包/另行发包型
“委托方平行发包/另行发包型”模式下,委托方在委托一家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的同时,又自行将部分专业咨询服务另行发包给其他单位:(1)若委托方将勘察设计咨询服务发包给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则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需履行工程勘察设计技术咨询及管理为一体的综合职责,此时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可定位为传统建设领域内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2)若委托方系将勘察设计咨询服务另行发包给其他咨询单位的,鉴于在该模式下承包勘察设计服务的其他单位就其服务成果对委托方直接负责,故此时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则无需承担“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或是“勘察设计咨询管理人”的角色。
二、具体适用
根据前述,在勘察设计阶段,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主要存在以下两种主体类型:其一,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具备勘察设计资质的,其可以根据委托方的委托直接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技术咨询及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相关工作,此时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相当于传统建设领域内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须履行工程勘察设计技术咨询及管理职责。其二,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不具备勘察设计资质的,其基于委托方的委托协助委托方实施对另行分包的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此时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即为“勘察设计咨询管理人”,须依约履行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职责。
第三节
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的法律风险
基于前述对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于勘察设计阶段的法律主体类型进行分析可以明确,在勘察设计阶段,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的主体界定以及职责范畴均与传统建设领域内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较为相似。至于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在担任“勘察设计咨询管理人”一角时,鉴于其作为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的受托人,需基于与委托人成立的委托合同关系这一事实切实、全面地完成受托事项,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方的合法权益。故在此阶段,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亦需密切关注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其他单位的履职情况,避免出现因对勘察设计单位可能遇到的风险管理防范不当而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不利情况。否则一旦出现,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将面临因履约不当而产生的违约法律风险,需对委托方承担违约损失赔偿法律责任。
以下将从对传统建设领域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在履行勘察、设计职责过程中的法律风险进行归纳梳理着手,结合全过程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服务的特点,主要从前期决策、工期、质量、成果文件审查报批等方面对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在勘察设计阶段的法律风险进行详述。
一、勘察设计前期决策法律风险
在传统建工领域施工组织模式下,选择勘察设计单位、审查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编制勘察设计任务书等前期决策工作是由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单位自行负责,由此产生的风险也是由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单位自行承担。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模式下,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如担任“勘察单位”“设计单位”角色时,无疑是需要在满足相应资质条件的前提下方可实施勘察设计工作;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在担任“勘察设计咨询管理人”角色时,则需协助委托方完成包括选择勘察设计单位、审查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编制勘查设计任务书等在内的前期决策工作。此时,若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未能全面履行前期决策协助管理职责的,将引发诸多的法律风险。
(一)勘察设计单位的资信审查风险
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在协助委托方选择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时,需严格审查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的资质信用等信息。若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因资质审查管理不到位,出现拟选择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未取得相应资质、资质等级不够或是借用资质(包括没有资质借用有资质以及低资质借用高资质)等不满足项目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要求,以致委托方签订的勘察设计合同无效,由此造成委托方损失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需向委托方承担相应的过错损失赔偿责任。此外,若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协助委托方将项目工程勘察设计工作发包或未经委托方同意将自身勘察设计工作违法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的,随着全过程工程咨询法律服务的推广适用,日后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亦将成为行政主管部门苛以责令改正、罚款等行政处罚的对象之一。
【案例1】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5474号
【案情简介】A公司(再审申请人)作为发包方与B公司(被申请人)、C公司(一审第三人)作为共同承包方签订了案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汇开发某房地产工程项目的设计单位资质要求为建筑行业建筑设计甲级资质。而合同履行过程中,A公司发现B公司借用C公司资质,伪造C公司印章(具备甲级资质)签订合同,产生了纠纷。现A公司主张B公司在签订004号设计合同时仅具备乙级设计资质,伪造C公司印章签订合同,导致合同被认定为无效。B公司对此负有过错责任,应承担合同无效所造成的损失。
【裁判观点】法院裁判认为,案涉004号设计合同虽然表面上是A公司作为发包方,B公司和C公司作为共同承包方所签,但因加盖于该设计合同上C公司的印章经鉴定机构鉴定,与预留的印章并不一致,因此C公司并未参与案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签订及履行。B公司因不具有相应的设计单位资质,一、二审判决认定设计合同无效并无不当。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有过错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本案中,004号设计合同无效的主要过错在于B公司,其应承担合同无效所造成的损失。因合同无效,A公司另行与C公司签订设计复核合同并为此支付了1,516,000元,该部分支出属于因合同无效产生的损失。但作为设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A公司有责任考察并确认具体与自己签订合同的对方主体。并且案涉004号设计合同所涉的设计费用金额不菲,设计合同的履行过程中需要设计方工作人员与发包方相关人员沟通配合。只要作为发包方的A公司尽到必要的注意,应当能够认定实际上向自己履行设计合同的并没有C公司一方,而仅为B分公司一方。因此原审判决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令双方各自承担该项损失的50%,符合实际情况和公平原则,本院予以维持。
【案例2】宿迁市住建局宿建罚决〔2020〕66号
【案情简介】当事人存在无资质承揽勘察工程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8条第1款“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的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0条第2款“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的规定,宿迁市住建局对A公司处以没收违法所得0.9417万元。
(二)勘察设计任务书的编制风险
在勘察设计阶段,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在履行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管理职责时,需自行编制勘察设计任务书提交给委托方审核。此时,若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未能按照既有工程资料、工程勘察设计标准、工程范围、设计需求等合同要求编制工程勘察设计任务书的,或未将勘察设计任务书等资料提交给另行委托的勘察设计单位的,或其对另行委托的勘察设计单位未能按照符合要求的勘察设计任务书进行勘察设计工作负有过错责任的,均需向委托方承担违约责任。若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编制的工程勘察设计任务书存在错误,或勘察设计任务书存在纰漏且未能全面反映技术要求、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等内容,并最终造成安全事故发生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还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以及刑事法律责任。
【案例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民申2548号
【案情简介】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A公司为发包人(甲方),B公司为设计人(乙方)。该合同约定:在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应向设计人交付的有关资料及文件具体为设计委托书、设计任务书、红线图和地形图、各主管部门批文,在桩基础设计前提交工程地质报告等。发包人按本合同第3条约定的内容,在约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性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现双方产生纠纷,案涉工程至今未开工建设。A公司主张没有收到B公司提交的符合规划报建所需的方案图纸文本、扩初设计图文本以及盖有双章的施工蓝图。而B公司主张A公司未提供必要材料违约在先,B公司未提交设计成果是在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裁判观点】法院裁判认为,本案中,A公司作为发包人没有依约向设计人B公司提交设计委托书、设计任务书、各主管部门批文,在桩基础设计前没有提交工程地质报告的情况下就要求B公司进行施工图设计,其行为已构成了违约。在合同履行中,B公司在A公司没有提交法定规划文件进行规划报建手续和未提供工程地质勘查资料情况下就违规进行施工图设计。因此,A公司、B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约定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均已构成违约。由于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均出现违约行为而未积极采取协商和弥补措施,导致项目设计成果未能按期完成而造成的损失,双方当事人均有过错和承担应负的违约责任。
二、勘察设计工期法律风险
在勘察设计阶段,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工作性质等内容合理预估项目工期,并在合同约定、委托人要求的合理工期内完成勘察设计咨询服务,及时交付勘察设计成果。如果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出现迟延交付勘察设计成果,勘察设计成果交付形式、期限、数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等情形,进而影响勘察设计进度甚至是整个工程进度,由此造成工期延误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须就委托方的工期损失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法律责任。
(一)未根据工作性质合理预估工期
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内容繁杂、知识面广、专业性强,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保证足够的时间进行勘察设计工作。但由于委托方的工期需求压力,许多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为了成功争取到项目工程,往往会迎合委托方的需求而在前期阶段脱离实际情况,刻意缩短项目工期,从而使勘察设计工作无法“精耕细作”。与此同时,也正是因为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在招标、谈判、合同签订等阶段,未根据勘察设计的工作性质做好工期预估工作,并最终签订了不合理工期的合同,由此导致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在后续勘察设计实施过程中常常因自身实际情况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勘察设计任务。此时,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需向委托方承担合同解除、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侵权民事责任。更为严重的是,一些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为了能在合同约定的不合理期限内完工,通常存在赶抢工期的情况,以此引发的后果即是因勘察设计细节深度不达标、工程质量得不到保证,进而引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此时,全工程工程咨询单位不仅需向委托人承担相应的违约、侵权等民事责任,而且若触犯行政监管的,亦将被相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造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还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1】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川民终401号
【案情简介】2009年7月6日,A设计院和B公司(发包方)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2009年9月14日,A设计院向B公司提交《总平面蓝图及方案》,该总平及单体方案设计文件通过成都高新区建设、环保、卫生防疫、消防等主管部门审查。2009年11月19日、12月18日,A设计院向B公司提交《初步设计方案蓝图及方案》,同年12月26日,该初步设计文件通过成都高新区主管部门会审。2010年4月2日、18日,A设计院向B公司提供施工图白图,并注明不作为合同提供的施工图套数,仅提供给专家审查。随后,B公司向勘察设计审查中心提交了部分施工图的白图,未签字、盖章、校核、审定,该中心审查人员对白图进行初审,提供咨询意见。2010年5月24日,B公司向A设计院发出《通知》,要求其于5月31日前提交施工蓝图报审;同年6月20日,B公司向A设计院发出《关于暂停项目设计工作的函》,以未收到满足需要的全套合格施工图纸、不能充分实现公司设计意图、现设计的商业理念不能满足大型商用要求等理由,决定暂停该项目的设计工作。现B公司主张A设计院赔偿因延误交付设计文件导致工程工期延误的经济损失。A设计院辩称初步设计文件不属于违约交付,且约定交付日期不合理,应予以调整。由于总平及单体方案设计文件按B公司要求进行了调整,B公司于2010年1月29日才最终确认总平及单体方案设计文件,故主张B公司对其逾期行为予以了认可,且因此应对初步设计文件的提交时间应予合理调整,其不构成迟延交付。
【裁判观点】法院裁判认为,(一)A设计院是否按约交付总平及单体方案设计文件。按双方合同约定,总体及单体方案设计文件应于合同生效后30天内提交。该合同同时约定,合同经双方盖章,并在B公司向A设计院支付定金后生效。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13日B公司向A设计院支付定金,即合同生效时间应为2009年7月13日,A设计院提交总平及单体方案设计的时间应在2009年8月12日之前。但A设计院提交总平及单体方案设计蓝图的时间为2009年9月14日,迟延交付33天。原判对A设计院迟延交付总平及单体方案设计文件天数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A设计院虽按《会议纪要》的约定按时提交了B公司调整布局后的总平及单体方案设计文件,并因此主张B公司对其该逾期提交文件行为予以接受,其不构成逾期提交,但B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其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逾期提交文件行为系B公司责任所致,或者B公司对其该逾期提交行为已经表示免予追究责任,理应按合同约定承担逾期提交设计文件的违约责任。按双方签订的合同关于因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交付材料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条款约定,A设计院应减收总平及单体方案设计阶段费用为39,600元。(二)A设计院是否按约交付初步设计文件。按双方合同约定A设计字应提交的初步设计文件应于总平及单体方案设计文件报审后30天内提交。根据查明事实,总平及单体方案设计文件于2009年9月17日通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A设计院按约应于2009年10月17日前提交初步设计文件。但据本案查明事实,A设计院于2009年11月19日才向B公司提交了初步设计蓝图,迟延交付33天。原判对设计院迟延交付初步设计文件天数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A设计院虽以总平及单体方案设计文件按B公司要求进行了调整,B公司于2010年1月29日才最终确认总平及单体方案设计文件为由,主张B公司对其逾期行为予以了认可,且因此应对初步设计文件的提交时间应予合理调整,其不构成迟延交付。但据本案查明事实,B公司决定调整项目建筑布局系在初步设计文件已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之后,B公司在A设计院提交初步设计文件之前并没有调整建筑布局,A设计院理应按合同约定时间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其逾期提交并非B公司责任所致,其主张应对初步设计文件提交时间予以调整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主张B公司对其逾期行为予以了认可亦没有证据证实,不予支持。按照双方关于设计院因自身原因迟延交付设计文件的责任承担方式的约定,设计院应减收初步设计费用79,200元。
(二)未按合同约定形式、期限、数量、质量等交付成果耽误工期
根据《民法典》第509条第1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以及第800条“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的规定,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方式、质量、期限、数量等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若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未向委托方交付勘察设计成果或者勘察设计成果的交付方式、质量、期限、数量等不符合约定的,委托方有权要求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重作、更换,并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由此造成逾期交付勘察设计成果耽误工期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当承担采取补救措施、合同解除、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侵权民事责任。
结合前述关于对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于勘察设计阶段法律角色类型的分析可知,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可归纳为两种主体类型,即“勘察单位、设计单位”以及“勘察设计咨询管理人”。在这两种情形下,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都应承担延误工期的违约、侵权民事责任,但其承担责任的理论基础是不同的。
1. 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如果定位为“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其需自行承担工程勘察设计技术咨询及管理职责。此时,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迟延交付勘察设计成果,或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的,或未按照合同约定的交付形式、质量、数量等交付成果文件,又或是存在设计成果文件署名盖章形式瑕疵、成果交接确认存在瑕疵等视为未向委托方交付成果情形的,均会被认定为逾期交付,由此造成工期延误的,其应向委托方承担基于其自身本职勘察设计工作不到位而引发的违约损失赔偿责任。
2.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如果定位为“勘察设计咨询管理人”,其仅需承担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职责,即对分包单位的勘察设计咨询服务活动进行监督与管理。此时若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因自身管理不善、组织不力,即未按照合同约定严格管控其他单位按进度开展勘察设计工作或未根据合同约定的形式、期限、质量、数量等要求提交成果,导致工期延误的,则其应向委托方承担基于自身监督管理工作不到位而导致的违约责任。
【案例1】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5民申43号
【案情简介】2017年4月4日,B国家公园管理局与A设计公司签订了《某某建设项目建筑方案设计合同》。合同签订后,A设计公司依约进行工程设计。随后因设计进度滞后,B国家公园管理局于2017年5月26日、2017年6月23日两次派人前往武汉跟进设计进度。后A设计公司陆续提交了部分建筑的初步设计效果图。2017年8月14日,B国家公园管理局向A设计公司发出《关于某某建设项目建筑方案设计费的函》,函告之:因A设计公司迟迟不能提供完整的设计成果,要求解除终止合同,考虑到其前期工作投入及差旅费支出,同意给付其10万元费用,要求退还21.5万元。A设计公司收到上述函件后,未给予书面回复。2017年9月26日,A设计公司派人前往B国家公园管理局处,预备就解除合同事宜进行协商,同时提交设计方案纸质版,B国家公园管理局拒绝接收,双方亦未协商一致。现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裁判观点】法院裁判认为,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某某建设项目建筑方案设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该合同明确约定了工程设计内容、深度、规模,设计时间要求与工程设计费及支付方式等。按照合同约定,A设计公司应于2017年5月20日前提交总体方案图纸,且设计方案应达到规划要求,但在B国家公园管理局派人跟进其工作进度后,仍未在约定时间内提交设计方案,同年7月上旬虽将部分方案提交,经报规划部门进行审批,但未被通过。因时间紧迫,B国家公园管理局另行委托他人进行方案设计。据此,一审法院认定A设计公司设计工作严重滞后,设计成果亦未通过评审,对本案纠纷负有主要责任,并无不当。亦因B国家公园管理局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第一次合同价款,违约在先,且在第二次付款条件并未成就,在A设计公司已经违约的情况下向其支付了前期合同价款,对合同价款损失的发生存在一定责任。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的责任程度、损害后果和导致损害后果的原因等因素,酌定双方责任比例为4:6,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某某建设项目建筑方案设计合同》,由A设计公司承担B国家公园管理局已支付合同价款损失的60%责任,即向B国家公园管理局返还设计费189,000元,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三)未及时开展或擅自停止勘察设计工作导致工期延误
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无正当理由擅自停止勘察或者设计工作,且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继续开展工作的,或者因自身原因未按照已明确的开工日期正常开展工作等情形造成工期延迟的,此时势必会对委托方产生不利影响,委托方据此可请求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承担合同解除、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若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担任“勘察设计咨询管理人”角色时,因自身未严格管控其他单位的勘察设计进度,以致承担勘察设计咨询服务工作的其他单位未能按进度及时开展勘察设计工作或擅自停止工作,最终导致工期延误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也会面临向委托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法律风险。
在实践中,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若出现以下未按开工日期开展工作情形的,将无法向委托方主张工期顺延,由此产生的工期延误责任,均由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自行承担险:(1)在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需自行负责收集整理基础资料的情况下,若由于其自身原因如其负责收集整理的基础资料错误、不完整导致勘察设计工作未能按时开展的,工期不得顺延。(2)在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需自行解决勘察现场勘察实施条件的,若由于其自身原因即作业场地及进场通道等不满足现场勘察工作开展以致其无法按期开工的,工期不得顺延。(3)因人员、设备、材料等无法及时安排到位导致未能按开工日期开展工作的。
【案例1】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6民终1263号
【案情简介】2016年3月4日,A公司就其改扩建工程设计项目发出招标文件。2016年3月25日,B设计院交付投标文件,载明“……一、投标承诺函……5.1设计院在项目的整个建设期间(包括方案调整及深化,审图调整,施工阶段的设计后期服务)根据不同阶段的需要及时派出满足建设要求的技术服务人员…5.2设计院的后期服务应是贯穿该工程全过程直至竣工验收……”。随后,B设计院中标,双方于2016年4月13日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B设计院于2017年9月提交了设计方案和图纸,A公司于2018年5月8日实际支付80%服务费,B设计院于2018年8月29日、2019年9月27日交付了部分变更设计图纸。现A公司主张B设计院存在迟延交付变更设计图纸、未按约完成全部设计要求等严重违约行为,且2019年9月6日经书面明确催告后,仍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符合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并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300万元。双方就是否按约履行合同义务等问题发生争议并诉至法院。
【裁判观点】法院裁判认为,在双方签订协议明确约定涉案工程价款包含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内容,其中包括了设计、技术支持以及设计变更等后续技术服务、施工图文件的上报审查费用及工程验收费用等等。B设计院主张深化设计和二次设计均不属于双方协议约定的项目内容范围内,并提供《建设设计服务计费指导》作为其依据,但该计费指导仅为设计行业内的参考收费标准,而且签订协议时对此收费指导标准未进行阐释,因此不能适用。根据双方协议约定,原审认为A公司要求B设计院按照实际情况对建筑设计进行深化设计及二次设计等,均属于“方案调整及深化”“设计、技术支持及设计变更等后续技术服务”的范畴,该认定并无不当。而A公司于2018年1月19日发送电子邮件要求B设计院进行相关的设计深化及变更。此后,B设计院既未按函件中所要求的在2018年3月15日以前向A公司交付相关设计图纸,亦未对A公司作出合理答复,应认定为违反了合同约定交付设计文件的义务,A公司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理由正当。
三、勘察设计质量法律风险
从2000年国务院颁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开始至今,国家各部委陆续出台了多部关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由此足以看出国家对勘察设计质量的重视程度。由于国家始终严抓勘察设计质量管理问题,故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遵守“谁建设、谁负责”“谁服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勘察、设计单位质量主体责任和勘察、设计负责人的质量终身责任,提高勘察设计质量,有效预防工程质量风险。
在勘察设计阶段,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保证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行业规范要求及工程质量标准。如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因自身勘察、设计及管理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工程质量事故,给委托方造成损失或造成第三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承担合同解除、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侵权民事责任;触犯行政监管的,将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造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一)民事法律风险
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保证勘察设计服务质量符合合同约定以及行业标准,否则其需向委托方承担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责任,包括承担补充修改义务、缺陷修复责任、支付缺陷修复费用、赔偿损失等。如果因为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勘察设计的疏忽和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其需在其过错范围内对被侵权对象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结合本文第二节关于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法律主体类型的分析,无论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被定位为“勘察单位”“设计单位”还是被定位为“勘察设计咨询管理人”,只要其出现因勘察、设计或是管理工作的疏忽或过失而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情形,其均需向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在勘察设计阶段,除了最为常见的因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导致工程质量存在缺陷外,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还可能出现以下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不达标的行为:(1)自行编制的或未审查发现其他单位编制的勘察原始取样数据记录、勘察报告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相关文件签字盖章存在瑕疵。(2)工程设计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或未严格管理设计单位按照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3)设计存在标注、计算错误,设计不合理,设计深度等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国家、地方主管部门的规范要求。(4)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擅自降低设计标准或未督促设计单位遵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5)施工图设计文件未通过评审或经限期整改后仍未通过复审的,未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监理单位作出准确说明。(6)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未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7)成果文件的分析论证方法与行业通用的技术方法明显不一致,导致结论意见出现明显错误的。(8)自行编制的或未审查发现其他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成果文件不符合合同约定质量要求,包括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符合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符合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相关要求,不符合勘察、设计任务书明确约定的所需功能和使用要求。(9)未履行监督职责,放任施工单位按照非正式施工图等成果文件进行施工且未及时制止。
【案例1】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云31民终405号
【案情简介】2015年5月期间,曹某某、王某某找到杨某某(杨某某系A勘察院退休职工),委托其做岩土工程勘察。2015年5月5日杨某某向曹某某、王某某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上加盖A勘察院的印章。2015年8月B公司接受曹某某、王某某委托为其设计施工图纸,该公司向其提供证书编号为:5300748的设计图纸。2015年12月底案涉商住楼主体工程完工。同月,曹某某、王某某的房屋向邻居家歪斜。曹某某、王某某于2017年3月17日申请对涉案房屋倾斜的原因做司法鉴定。2019年3月29日,曹某某、王某某申请A勘察院、B公司、杨某某对涉案房屋倾斜是否存在责任及应承担责任的大小进行补充司法鉴定,并就赔偿问题产生了纠纷诉至本院。
【裁判观点】法院裁判认为,涉案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发生倾斜,其倾斜的原因系综合性的,并非仅由施工单位行为导致,还与提供有误的地勘报告、设计图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本案杨某某系A勘察院退休职工,退休后A勘察院又返聘其从事经营管理工作,杨某某向曹某某、王某某出具加盖A勘察院印章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及收款收据,上述行为足以曹某某、王某某有理由相信杨某某代表的是A勘察院,有理由相信《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系A勘察院作出,杨某某的行为后果应当由A勘察院承担。关于责任的确认,本案中五方(发包方、施工方、勘察方、设计方、监理方)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过错,并且五方未在案涉工程基础开挖后进行验槽,导致未能及时发现案涉地勘存在的问题,案涉房屋出现倾斜的损害后果,该损害后果系各方的综合因素所致,各方均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审判决综合本案实际情况,确认各方的责任比例(A勘察、B公司作为勘察、设计单位,应向曹某某、王某某提供真实、准确的地质报告、设计图纸,因其提供的勘察报告、施工设计成果不符工程地质的实际情况,导致涉案房屋倾斜,造成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扣除施工方和邻居承担的责任后,A勘察、B公司具体承担的责任比例确定为A勘察承担40%,B承担35%,曹某某、王某某承担25%),二审法院认为并无不当,予以维持。
(二)行政法律风险
当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被定位为“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的角色时,若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忽视工程质量,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将被行政主管部门追究行政责任。
1. 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的行政责任承担
在勘察设计阶段,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1)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保证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2)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勘察、设计文件。(3)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4)审查勘察、设计文件责任人的签字以及原始记录真实、准确、有效,留存钻探、取样、室内试验等主要过程影像备查。(5)参与施工验槽,并进行勘察文件归档保存工作。(6)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或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应注明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7)不得指定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建筑构配件、工艺生产线的生产商、供应商。
若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违反第(1)(7)项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3条规定,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若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违反第(2)项规定,依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若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违反第(3)项规定,依照《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若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违反第(4)(5)项规定,依照《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若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违反第(6)项规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6条规定,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案例1】江阴市住建局澄住建罚字〔2018〕第136号
【案情简介】A公司设计的某地块商品房开发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依据《建筑法》第56条规定,“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5条第1款第3项规定,“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9条第1款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设计单位存在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现依据《建筑法》第73条:“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41条第4项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3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A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元)。
2. 勘察、设计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承担
根据《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及《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确认了“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终身负责制”。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中,该条款同样适用。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任命的勘察、设计负责人对工程项目全过程进行勘察及设计质量管理,并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承担终身责任。鉴于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正加强对勘察、设计负责人履职情况的监管,一旦出现因勘察、设计之由造成尚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建筑工程不能正常使用,引发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工程质量问题,并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勘察、设计负责人将被记入不良记录,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以责令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罚款等行政处罚。
(1)勘察负责人
根据《建筑工程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试行)》的规定,勘察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①审查勘察人员具备相应的注册执业资格要求、专业技术能力,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的名义承担工程勘察项目。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及深度要求编制勘察成果文件,并向勘察人员交底,组织实施工程勘察工作。③督促勘察作业人员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人员,场地内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及各类管线设施的安全。④组织人员及时整理、核对原始记录,核验有关现场和试验人员在记录上的签字,保证原始取样、记录的真实、准确、完整。⑤审核勘察文件上的签字盖章,保证勘察成果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⑥组织勘察人员参与相关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分析,并对因勘察原因造成的质量安全事故,及时提出与勘察工作有关的技术处理措施。⑦负责勘察资料的归档保存工作。
在勘察设计阶段,若勘察负责人违反第①②项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3条的规定,对勘察负责人处以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若勘察负责人违反第③项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的规定,对勘察负责人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若勘察负责人违反第④⑤⑥⑦项的规定,依照《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27条的规定,对勘察负责人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案例1】青海省住建厅青建罚字〔2020〕第016号
【案情简介】A公司承接某项目勘察业务时,违反了2007年《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14条的规定,发生了“勘察原始资料记录不完整”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青海省住建厅根据2007年《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25条第2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和第27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勘察企业罚款处罚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对A公司处以人民币1万元整的罚款,对勘察负责人张某某处以人民币500元整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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