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民博士 高级顾问、律师
具有保险、法律与管理学复合型教育背景,法国尼斯大学工商管理博士,美国南加州大学法学硕士,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南开大学经济学学士,曾服务于若干家国际领先保险与再保险公司,具有十七年保险与再保险核保核赔经验及多项国际领先保险职业资格(ANZIIF(Fellow), ARM, ARe, CPCU, CRIS, FLMI, RPLU),在责任保险、再保险与涉外保险方面具备丰富的实务经验。
主要服务领域:保险与再保险、ESG、上市公司风险管理。
南开大学 法律硕士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 英语专业本科
TEM8英语专八证书、AMAC基金从业资格
刘伟律师在加入建纬律师事务所之前,曾就职于私募基金公司担任内部法务职位,有私募投资类基金管理人登记专项及后续合规事务管理经验,后入职某大型律师事务所,参与多起资管、私募基金、公司业务及保险产品纠纷的诉讼和仲裁。
主要服务领域:私募基金、不动产金融、保险与再保险。
【摘要】
建筑工程项目中,因暴雨、台风等自然灾害而导致工地内或者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情时有发生。此种事情发生后,被保险人可能面临对第三者的赔偿。建筑工程一切险项下第三者责任保险部分,专门承保投保企业对第三者依法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风险。然而在实践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对于第三者责任保险部分的承保范围往往产生较大分歧。有鉴于此,本文通过整理相关案例的方式,梳理保险合同双方对于该问题持有的不同看法及法院的典型裁判观点,最后提出风险防范建议以供投保企业参考,从而尽可能降低争议发生的概率,最大限度地实现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目的。
【关键词】 建筑工程一切险 第三者责任 自然灾害
一、问题的提出建筑工程一切险是针对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而造成的物质损失和依法应对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提供保障的一种综合性工程保险,其通常由物质损失保险与第三者责任保险两部分组成。对比物质损失保险部分的保险责任描述与第三者责任保险部分的保险责任描述,两者在保险责任启动条件上有明显差异,以人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2009版)为例:
物质损失保险部分的保险责任为: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意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者责任保险部分的保险责任为:
“第十八条: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合同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对比以上两个条款可以看出,自然灾害引起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这一问题,保险合同中没有明确的约定,这是导致保险合同双方产生分歧的主要原因。为解析这一问题,笔者对国内相关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司法判例进行检索,并锁定“自然灾害”关键字眼,归纳整理了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的相关看法及法院的裁判观点,以期能够对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被保险人和保险人有所帮助。
二、司法实践中不同观点(一)暴雨事故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约定的意外事故
基本案情:2020年6月27日,石柱县境内突发暴雨,导致浙江八达公司正在施工范围内的位于国道G351金铃至湖北界三标段K12段主路基发生坍塌、滑坡并形成泥石流,泥石流将公路下方的三者房屋及养鱼场淹没、冲毁,同时工区内施工便道及路基边坡因暴雨冲刷多处塌方,塌方体将施工区内堆放的原材料及施工机具砸坏,造成工区内施工便道、主体工程以及相邻三者财产不同程度受损。
被保险人认为:理赔范围应包括第三者损失赔偿责任。
保险人认为:三者损失45万余元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范围,该损失是因为自然灾害引起的,保险合同只承保了因意外事故(火灾、爆炸)发生的三者损失,且原告未投保因自然灾害发生需要赔付的扩展条款,不予赔付。
法院认为:案涉保险合同第十八条约定:“在保险合同期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合同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同时,合同条款对“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做了明确释义,因此本案所涉暴雨事故属于自然灾害不属于意外事故,故第三者损失不属于保险公司的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
案号:(2021)渝0240民初2216号
(二)暴雨导致的损失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
基本案情:2015年6月2日,因暴雨导致水利公司正在施工范围内围堰、堤防决口,并发生坍塌,河水灌入施工现场和工地周围的圩区,造成圩区内其他企业财产损失。
被保险人认为:圩区内企业发生损失的近因是围堰和挡土墙坍塌而不是暴雨,因坍塌导致的第三方企业财产损失属于承保范围。
保险人认为: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因意外事故导致的第三者损失属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而保险条款对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分别作出解释,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是并列关系。本案中,第三者的损失系因暴雨导致,根据保险条款的释义,暴雨属于自然灾害,而不是意外事故,故水利公司所称的第三者损失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
法院认为:本案中,围堰和挡土墙坍塌是因为暴雨所致,暴雨是导致围堰和挡土墙坍塌的必然原因,如果没暴雨,围堰和挡土墙便不会坍塌,更不会造成河水灌入圩区,给圩区的企业造成损失。因此,此次事故的近因应当认定为暴雨,根据保险条款第十八条的约定“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本案所涉暴雨事故属于自然灾害,不属于意外事故,暴雨导致的损失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水利公司要求其赔偿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的请求。
案号:(2018)苏02民终4473号
(三)自然灾害产生的泥石流属于保单约定的意外事故
基本案情:2018年7月15日至16日间景洪市曼点附近降大暴雨,24小时累计降雨量136.3毫米,酿成泥石流,导致原告工地多处损毁,同时因道路塌方造成道路旁第三者村民的农田、胶地、胶树等受损。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对于第三者农田损失属于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责任并无异议,法院对此作出确认如下。
法院认为:保险条款第十八条约定,保险公司对因发生与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的第三者财产损失负责赔偿。“意外事故"释义为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其中未明确“意外事故"排除自然灾害产生的泥石流。故因暴雨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属于保险标的,被告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偿。
案号:(2018)云2801民初4441号
(四)暴雨造成涵洞堵塞淹没农田属于第三者责任险保障范围
基本案情:2014年6月4日因暴雨造成施工现场涵洞堵塞,发生洪涝灾害,淹没了施工场地附近周沟村、百家村、霖雨社区的大量农田,造成村民聚集,后经政府和相关部门协调并经过霖雨社区的见证,原告新锦宸公司共赔付了村民的损失370000元。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理赔,保险人以“自然灾害(洪水)”非保单约定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为由拒赔。被保险人随起诉保险人要求其承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认为:签订保险合同时被告并未明确说明“自然灾害非保单约定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在被告的保险单中也无类似提示。被告拒赔违反了保险合同的约定。
保险人认为:保险公司提供了保险条款和投保单,证明投保单中对保险责任的限额和免赔的事项作了约定,农作物等是除外条款,并约定了第三者的赔偿只包含意外事故,不包含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在第三者责任险中没有投保自然灾害,投保人在申明处盖章,确认了投保的情况,确认保险人向投保人介绍了免责条款,保险已生效,投保人也知晓免责条款。
法院认为:本案所涉保险只有保险单,保险单证明保险合同成立、确认保险合同内容,属于保险合同的一种形式。投保单在投保人申明栏处加盖公章只能证明原告对投保单填写内容予以认可,愿意订立该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对其生效,但不能证明被告已经向原告履行了保险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另外,本案保单特别约定中,只约定“临时工程、施工机具及相关设备、模板、脚手架、扣件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并未说明农作物、种植物、养殖物不在保险范围内。故对被告认为“农作物、种植物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案号:(2015)蒲江民初字第20号
(五)因特大暴雨导致的人为泄洪行为不属于重大过失行为
基本案情:2013年7月以来,中交海威公司项目所在地遭遇特大暴雨天气,连续的暴雨天气对项目标段造成损害。2013年7月17日20时至7月18日8时,延长县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3毫米。由于此前持续性降雨致使中交海威公司施工工地上游的孙吉屯淤地坝水位迅速上升,坝体出现严重险情,随时可能出现决堤的后果,当地政府考虑到大坝决堤将会给下游居住的人民群众生命及财产安全带来极大的损害后果,遂决定人为对孙吉屯大坝进行疏导泄洪,在泄洪过程中,洪水迅速冲毁了中交海威公司在建的工程及周围设施,同时也导致孙吉屯水坝坝体及溢洪道受损,并导致第三人延长石油气站6号集气站边坡受损。
被保险人认为:2013年7月延安地区发生罕见强降雨导致孙吉屯大坝水毁,洪水冲毁了中交海威公司工地,且因工地路基损坏导致工地一侧的延气2井区边坡发生垮塌。以上损失均系同一保险事故引起,而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标的范围除中交海威公司的工地外,还包含工地的临近区域,且包含物质损失及第三者责任损失。
保险人认为:案涉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并非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造成的,该损失既不是自然灾害,也不是意外造成。该损失是因为原告的违法和重大过失行为所致,原告对该损失应当预见,能够控制,可以避免。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及保险法规定,对该部分损失被告不负赔偿义务。溢洪道和坝体在原告施工过程中就遭到破坏,修复溢洪道、坝体原本就是原告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修复溢洪道和坝体没有依据。
法院认为:中交海威公司施工过程中并不存在重大过失和违法行为。政府部门的泄洪排险行为是基于连续暴雨的自然灾害实施的避免重大灾情发生、维护公共安全利益的积极行为,中交海威公司对此并不存在重大过失,不属于保险人责任免除的情形。虽然集气站边坡大面积滑坡确实是本次水毁事故造成,中交海威公司有责任修复该集气站边坡,但是,水毁前边坡已经因雨水冲刷产生一定程度损害,所以应适当减轻中交海威公司修复责任;还有修复后边坡防护功能加大导致修复费用增加,依据案涉保险合同附件1《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及扩展条款》第十一条规定,该增加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案号:(2019)陕民终597号
三、风险防范建议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对于像暴雨等自然灾害导致的第三者损失是否属于建工一切险项下第三者责任保险部分的保障范围,司法实践并不统一。有些法院(例如案例一与案例二)会从保单对于自然灾害与意外事故的不同定义出发直接认定自然灾害导致的第三者损失不属于保单承保的意外事故导致的第三者损失;而有些法院(例如案例三)认为第三者责任保险并没有明确除外自然灾害引发的意外事故导致的第三者损失,因此与工程直接相关的自然灾害导致的第三者损失应属于保险责任。
对于上述两类不同的观点,笔者比较认同后者的观点。从文义解释的角度,因自然灾害引发的意外事故(例如暴雨导致的泥石流事故)也属于意外事故,只要符合保单中对于意外事故的定义即可,但对此问题保险合同双方可能会有不同解释。因此,当通常解释无法达成一致并有两种以上解释时,法院和仲裁机构应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1的“不利解释原则”依法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因此,为了减少保险合同双方日后可能出现的索赔争议,保险合同双方在投保阶段就应当对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做出明确的约定。从投保企业的角度,应明确要求保险人通过增加扩展条款的方式将被保险人因承保工程遭受自然灾害引起的第三者损失而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纳入保障范围。目前保险市场上与此相关的常见扩展条款有如下两款:
自然灾害责任损失扩展条款A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在本保险期间内,因本保险合同所承保工程遭受自然灾害引起意外事故导致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和/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及由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
自然灾害责任损失扩展条款B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在本保险期内,因本保险单所承保工程遭受自然灾害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及由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两个扩展条款虽然都是扩展条款,但也存在明显的区别。扩展条款A明确将自然灾害引起的意外事故导致的第三者损失纳入保障范围,而扩展条款B突破了主保单第三者责任保险启动条件对于意外事故的要求,即将自然灾害本身引起的第三者损失纳入保障范围,而不局限于是否存在保单定义的意外事故本身。因此,笔者认为:相对于扩展条款A,扩展条款B显然对于投保企业更为有利。
END
作者 | 王民 刘伟
编辑 | 建纬品牌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