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stice delayed is justice denied.”——很多人喜欢把这句话翻译为“正义或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但也有人认为这样翻译太过“鸡汤”,应该用“法律被拖延是违反正义的”解释。面对代表正义的国家机器,你有没有勇气去质疑,你有没有底气去申辩,你是选择积极应对,还是消极等待,可能都将改变命运的走向。万幸,今天我们所要看到这三位当事人都是坚信“正义在当下”的执着者。讲原则又讲灵活性的丈夫赵冬林被扣上了“贪腐腐败”、“投机倒把”的罪名,相濡以沫多年的妻子四处奔走就为还丈夫一个清白,于是“朱树英”这个关键人物出场了。我们一起来了解下,这起当年只收了120元律师费,却挽回当事人清誉,拯救了一个家庭的案件究竟是如何操作的,也让我们再次走近这个择善而固的朱树英。
含冤得雪靠“名嘴”,永世难忘“正义人”
文/肖冬杰、赵冬林
肖冬杰:我是肖冬杰,赵冬林的妻子,我的父母都是离休的老红军。我本人是1972年在部队入的党。我的丈夫赵冬林原来也在部队工作,1978年转业。
对于我们全家人来说,朱树英大律师不仅是一名律师,更是我丈夫和我们全家的“救命恩人”。时光荏苒也抹不去三十多年前那场突降“横祸”的记忆,更无法冲淡我们对于朱律师的感恩之情。那是1989年8月5日傍晚时分,女儿放学许久却仍不见爸爸回来吃晚饭,我们很是担心。于是我到办公室去找,又到处打电话问人家都说不知道。直到次日零时已过,市检察院突然来“抄家”,我们这才知道我的爱人老赵已被检察院抓走了,从那天开始,我们家平静的生活被彻底打破。
一.辗转曲折找到新闻报道里的朱树英大律师——抓住了那根“救命稻草”
合影(从左到右分别为何依群、朱树英、赵冬林、叶鹰、肖冬杰)
1990年11月7日,法院通知我,老赵案子将于11月10日上午开庭。收到开庭通知到距离开庭只有三天时间,那时朱律师还未见过老赵。我心急如焚赶紧联系朱律师,电话打到上海朱律师家里,是他爱人接的。她告知我,朱律师去海南办案了,联系不上(当时还没有手机),但她告诉我,朱律师那天可能会到广州,按照以往惯例他到广州可能会住花园酒店。于是我赶紧打114查广州花园酒店前台电话,打通后让酒店前台帮忙查朱律师是否入住,幸运的是前台查后告诉我他刚刚登记入住,并帮我把电话转接至房间。朱律师接到电话无比惊讶,说刚入住怎么能找到他?我没有解释,直奔主题告诉他法院通知11月10日上午开庭。因为朱律师还没办好委托书,法院还未通知他开庭事宜。了解到开庭在即,朱律师坚定地回复我说:“老赵的案子我会克服困难,一定会出庭为老赵辩护。”带着满满的责任感。朱律师当即决定买票赶来赣州,因当时广州到赣州没有直达的火车,还需转乘汽车到赣州,路程需要大半天时间,辗转奔波十分辛苦。11月8日傍晚朱律师就赶到了赣州,时间紧迫他不顾舟车劳顿,当晚就与赣州的叶鹰、何依群两位律师见面并将案件的情况进行了充分的交流和研究。后来因为种种原因,叶鹰、何依群两位律师没能出庭为老赵辩护,只能朱律师扛起所有责任一人出庭辩护,这是后话。知道这个情况,我不禁后背发凉暗自后怕:当时如果朱律师在开庭前赶不到,恐怕就没有人为老赵辩护了,真的是太惊险了!
二、朱树英大律师坚持五年最终换来最高院“无罪放人”的批复
11月9日一大早朱律师就骑上自行车去法院办理案件的相关手续并看案卷。办完手续后又骑车去了很远很远的赣州看守所会见老赵了解情况,会见完后又赶回酒店赶写第二天的开庭辩护词,听说写完都已经凌晨。由于时间紧、责任重,我知道朱律师的工作节奏一定很赶,强度也一定很大,但当时我也六神无主,竟也没想到问他人生地不熟地怎么吃饭、怎么找到看守所,也实在顾不上关心他有没有时间休息或者还有什么我们作为本地人提供便利的。朱律师高强度的工作安排和认真办案的责任心深深感动了我。这个案子他花费了那么多精力和心血,大家一定想不到,他只收了120元律师费。
从1990年11月10日开庭到1991年12月6日,法院都未作出一审判决。然而在这漫长的一年多的时间里朱律师从没有停止过努力,他坚持“上书”追求一个公平正义的结果。庭审后他亲自上门拜访当时赣州地区最高父母官,汇报老赵的案件是一起不能定罪的错案,希望领导配合法院反映真实情况;多次向赣州市人民法院要求宣告赵冬林无罪或先行取保候审。1991年6月朱律师还向《民主与法制》杂志投稿,在该文章中阐述老赵错案的客观事实和法律依据,并被刊登发表。1991年8月,老赵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我们得知法院将老赵案件材料上报江西省高院请示,朱律师立即将补充辩护意见报至省高院。
虽然整个案件事实清楚也并不复杂,但是原审法院却犹豫再三,迟迟不予处理。1991年12月底,法院未经再次开庭调查事实,径直改变案由,判处老赵犯投机倒把罪,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老赵不服继续上诉,朱律师所在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也向赣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致函,指出赵冬林一案起诉时定性为贪污罪,判决时改为投机倒把罪,改变定性的有关事实一审开庭未作调查,定性有重大错误,要求二审上诉案公开审理,并将此函抄告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共赣州地区政法委员会。1992年元月,朱律师再次向赣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致函,要求对赵冬林投机倒把上诉案公开审理,并抄告最高人民法院。当时朱律师仿佛已经预料这个案子要到最高院解决,果真之后省高院确实将老赵案件报最高人民法院请示。
经过充分调查,朱律师坚信老赵不存在任何犯罪情节,应判处无罪。朱律师本人也多次到最高人民法院,向法官陈述老赵的案子是不能定罪的。老赵的案子到哪儿,朱树英律师就跟到哪儿,他一直坚持老赵无罪的辩护意见,更敢于与法官面对面、硬碰硬地交流讨论案情和法律依据,从未有过畏惧和顾忌,一直竭尽全力坚持不懈地为老赵“平反”,在朱律师身上我看到了一个专业律师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
赵冬林:我叫赵冬林,1958年16岁时入伍,1960年入党。肖冬杰是我妻子,在我羁押期间,是她不辞辛劳地四处奔走,请律师为我洗刷冤屈。
事情发生在1989年,当时国家鼓励国有企业推行各种形式的承包、租赁、责任制等改革制度。我觉得政策和机会很好,于是联合了几个合作伙伴,与政府签订了承包期限为五年的经济责任制合同,负责承包公司的经营发展,并由我担任承包公司的经理。在我们的共同努力下,我们承包的江西省赣州地区副食品公司业务蒸蒸日上,发展势头一片大好。谁知竟因为一件再正常不过的“小事”让我锒铛入狱,我们家原本平静幸福的生活变得支离破碎,痛苦不堪。变故的起因是经我们公司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批给了承包公司货物运输的车队计划内价格的白砂糖若干吨。结果这件事被人反映到地区领导那里,导致我们整个承包公司的班子成员都被收容审查,而我本人作为主要负责人,直接被检察院逮捕,并以涉嫌贪污罪为由起诉到当地法院。
当时,在承包赣州地区副食品公司期间,我们就已经聘请了江西仁天律师事务所的叶鹰和何依群律师作为公司法律顾问,因为日常有业务接触,我知道他们两人都是职业操守正直、工作认真负责的律师。我被关押在赣州市看守所后,我相信他们俩一定会为我的案件出力,后来知道他俩已接受我妻子的委托并经我同意担任了我案件的辩护人。他们也到看守所会见我,了解了这个案件的来龙去脉,并告诉我说已到法院查阅了案件材料。我知道他们向来办案认真负责,案件资料应该已经了解清楚。
一、临阵换将,朱树英大律师开庭前一天担任我的辩护人
1990年10月7日,我收到了公诉人提起公诉的起诉书和10月10日(即3天后)开庭的传票。过了两天,也就是10月9日即开庭的前一天下午,突然有一个我不认识的人(后来经介绍才知道是朱树英律师)来看守所会见我,并告诉我叶鹰、何依群两位律师因故不能出庭,已由原律师推荐、我妻子同意由朱律师一人出庭为我辩护,是否同意需征求我本人意见。我当时就懵了:明天就要开庭了,一个新任的辩护律师,两眼一抹黑,怎么出庭为我辩护?我提出能否和法院商量延期开庭?朱律师说上午已去法院看卷,并提出延期开庭未获批准,他还恢谐地说:这是法院要考验我的辩护能力和水平。随后,朱律师赞许了叶鹰和何依群的工作认真负责,说他们之前去法院看卷摘抄的案卷材料多达数百页,经上午核对法院案卷无误。然后他仔细核对了我在检察院供述的和证人熊寿生的谈话内容,他告诉我说这是全案的关键和重点,明天庭审时会当庭询问。我之前虽然并不了解朱树英律师,但我相信我妻子和原先的两位法律顾问的选择,并且,我看朱律师对案情已经比较了解且胸有成竹,还抓住了案件的关键问题,我也开始信任他了。
第二天我的案件开庭,我看到叶鹰、何依群律师和许多赣州的律师都来旁听,旁听席黑压压都是人。我这个案件,市检察院是以贪污罪起诉的,具体事由是:1988年地区副食品公司委托南昌七里街汽车运输队调运一车白糖送至给上饶地区副食品公司,因运输车在新干县境内发生交通事故,车上白糖受损,七里街汽车运输车队最终要承担损失。承担损失后该车队托熊寿生找到我,请求公司帮忙弥补该损失。考虑到七里街汽车运输车队是承包公司货物的主要承运单位,同时公司支付该车队的运费价格在市场也属于较低的客观情况,关键是,我们承包经营的副食品公司,有紧俏商品糖的统购统销计划指标,而我们当时已经完成了指标,按规定计划外糖的销售我有权安排,只要我个人不以权谋私就行。考虑到我已在运输单位的运费中预扣了交通事故造成我司的损失,为适当弥补运输单位的重大亏损,经公司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同意,由我特批了12吨白糖给赣县副食品公司,将白糖的差价给七里车队用以弥补损失。七里街汽车运输队分两次从赣县副食品批发部共计取走13000元。
二、义正辞严,朱律师坚持为我作无罪辩护终获成功
法庭诉讼过程中,在辩护律师询问被告时,朱律师抓住公诉人疏漏的证人熊寿生曾如实陈述我向他声明自己不要一分钱的有利事实,让公诉人和审判长都重新全文宣读了有利于我的证人证言。朱律师思维缜密、义正辞严地在法庭辩护中向法官澄清检察院起诉书存在的五大错误:1、该案中不存在其他人挂靠南昌七里街运输队名义承运的情形。地区副食品公司委托南昌七里街运输队运输白糖,委托方和承运方主体十分明确清晰,这个案子起因其实就是两个企业之间因运输业务引起的损失赔偿。2、起诉书本身并未明确界定本案存在车队集体损失还是个人损失。当时交通事故发生后,副食品公司从南昌七里车队运费中扣除了10512.65元,汇给了收货人上饶地区副食品公司,七里车队最终承担了这笔损失。事后车队委托熊寿生找到赵冬林请求弥补车队损失,赵冬林同意弥补车队的损失。3、本案中赵冬林不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赵冬林当时明确向熊寿生表示“这些差价款我赵冬林一分钱也不要。”赣县副食品公司批发部12吨白糖差价不入账,不是赵冬林指使的,而是当时县公司经理谢基星要求不能进账。(其实财务是可以进账的,差价通过往来付给七里车队,就能反映这一业务真实情况。)4、起诉书对于“贪污款”的去向含糊其词。真实的经过是七里车队司机熊小生在1988年5月12日和14日两次,从赣县副食品批发部取走了13000元,并交给了运输队出纳曾晓梅,缴款签收手续凭证附在案卷内。5、该案中赵冬林自始至终无非法占有公款的意图。交通事故后七里街汽车运输队确定事故损失没有达到13000元,赵冬林还曾要求财务扣下车队购买白糖款的8400元。
最后,朱律师在陈述真实案情后,提出以下无罪辩护意见:1.我国《刑法》明确规定贪污罪必须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要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但被告人赵冬林主观方面没有故意也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符合我国《刑法》贪污罪的规格和标准。2.被告人客观没有占有公共财产。这笔钱从副食品公司取出,进了南昌七里街汽车运输队,两个企业都是公有制单位,没有任何个人占用这笔钱,更无共同合伙的同犯。我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8条规定:“企业法人代表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起因运输白糖而造成的车祸损失不可能也不应当由个人承担。没有车祸损失由个人承担的前提,被告人怎么可以定贪污罪呢。庭审最后,朱律师再次强调本案没有事实能够证明被告人赵冬林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请求法院及时依法作出被告人赵冬林无罪判决,立即释放被告人,以保障一个无罪的公民的基本权利。
朱树英律师对我的案件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使原审法院在如何处理我的案件时左右为难,在庭审后一年多的时间里,法院既不判决,还将我一直羁押。直到朱律师越级向地委书记汇报后不久,1991年8月21日,我被取保候审。但是,原审法院最后还是对我做出有罪判决,只是把罪名改为了“投机倒把”,1991年12月6日,一审法院以“投机倒把罪”判处我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二年(见一审判决书)。我不服于是提起上诉,并委托朱律师继续担任二审辩护人。


注:后来的二审判决书载明赵冬林被取保候审的时间是1991年8月21日。
释放证明书
赵冬林、肖冬杰:朱律师的努力与坚持没有白费,1993年最高院以“无罪放人”的批示终结了赵冬林被关押685天痛苦煎熬的日子,1993年10月9日赵冬林收到赣州看守所因“无罪”释放的“释放证明书”,恢复了党的组织生活和公职,还补发了全部工资,同时,也终结了这场前后历经五个年头的冤案。虽然我们是不幸的,因为当时法制的不健全让我们深陷冤案整整五年;但是我们又是幸运的,能够在危难时得到刚正不阿、无私无畏、兢兢业业、坚韧不拔的朱树英大律师的帮助,力挽狂澜地将我们从痛苦的沼泽中救出。正因为朱律师一直坚守着法律准则,履行着自己的职责,捍卫着法律的尊严,才最终换来了赵冬林的清白。
我们是再普通不过的平民百姓,当时与朱树英律师素昧平生,朱律师能够不计个人得失在我们最危难的时候排除各种不利因素和干扰,坚持为赵冬林做无罪辩护的恩情,我们全家一直深深地铭记于心中。我们衷心地祝福他:好人一生平安!
END
作者 | 肖冬杰、赵冬林
编辑 | 建纬品牌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