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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说建纬 | 合作一个案件,结识一生挚友

日期:2023年02月26日            作者:

       引言

       时下,提及“海南”,相信很多人会联想到的关键词除了“旅游度假区”以外,还有“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作为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创新发展的重要战略部署,海南的建设离不开政策环境、法治环境、营商环境、生态环境、经济发展体系、社会治理体系、风险防控体系、组织领导体系这八个稳固支撑。今天,走进我们栏目的李旺荣大律师就是一位关注“法治环境”的先行者。27年前,同时是在海南这片热土上,同样是改革创新的产物,面对一个标的巨大的疑难复杂的案件,当时的当事企业、代理律师,甚至可以说政府部门、司法机构都不敢说真正领会了政策精神。凭借记忆深处那句“律师应走专业化之路”,李旺荣律师找到了朱树英,希望借助他的专业给这起“疑难杂症”的案件下一个明确诊断。正是这次“会诊”,两人结下了深厚友谊;也源于“专业”,两人的事业在比学赶超中一路高歌。

合作一个案件,结识一生挚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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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是李旺荣,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30年前的1993年,我随绍兴市律师协会考察团到上海市建设律师事务所(后改名为建纬)考察学习,认识了朱树英律师。座谈中,他关于“律师应走专业化之路”的发言,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之后在1996年,我与朱树英律师合作代理了一个当时标的巨大的诉讼案件,可以说朱树英律师的加盟,使案件的走向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也促成了我们的友谊延续至今。    


       一、国内首例基础设施投资建设的BOT诉讼案

       1996年4月18日,我接了一个在海南省高院的一审诉讼案件,这个案件可谓标的巨大且疑难复杂,为加强办案律师团队的专业能力,我主动与朱树英律师联系,邀请他共同代理这个新类型的案件,也正是通过此案的合作,让我们结下了深厚的律师情谊。

       1、本案的基本案情

       本案的原告、反诉被告海南某贸易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原告)系辽宁省经贸委在海南省投资企业,被告、反诉原告海南省三亚市某工贸(集团)公司(下称被告)系海南省三亚市具有土地开发资质的房地产开发公司。被告委托我和朱树英律师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参与应诉。

       基本案情是:被告受三亚市政府指令,承建三亚市一级干线公路滨海大道,为补偿该工程的投资费用,三亚市政府特许将沿公路的旧城区5号小区交由被告开发。被告于1992年12月29日与原告签订5号地块的《联合开发协议书》,约定:由被告承建滨海大道及作为上述工程费用补偿的旧城区5号小区改造工程;原告为被告承建上述项目以先期垫付形式投入资金,作为购买被告5号小区改造、搬迁平整后交给原告48.82亩土地的购地款,每亩价格180万元,总购地款为8787.6万元人民币,分期支付。原告按协议书约定,已分批先行支付了4682万元。随后发现被告对5号小区拆迁工程未及时开工,被告也未领取土地使用证,也没有到政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原告遂于1996年3月1日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双方所签协议无效为由,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购地款4682万元,并支付利息1836万元。 

       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以原、被告所签协议合法有效,原告违约停止投资,造成被告无法按原计划实施动拆迁、无法支付土地使用费致地块开发夭折为由提起反诉,要求确认双方所签合同有效,判令原告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被告损失437.77万元。

       2、围绕案件争议焦点的双方抗辩交锋和法院审判要点

       原告诉称:双方签订的《联合开发协议书》违反海南省政府有关规定,根据海南省高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案件有关解释,由于被告未对5号地块进行实质性开发,不能按期进行拆迁,被告提供的土地既无土地证,也未办理有关手续,因此应认定联合开发协议无效,被告理应返还已收之购地款及利息。

       被告辩称:被告根据海南省及三亚市政府“以地养地”、“以地养市政建设”的开发总方针,于1992年参与三亚市“十路四桥”计划的市政工程滨海大道开发建设,并于同年8月开始参加三亚市干线公路滨海大道的市政建设准备工作,同年12月25日开始动工垫资修建。同年12月底,原告主动与被告联系,要求参加合作开发。经协商,双方于1992年12月29日草签一份合同书,又经两个多月修改完善,在1993年3月8日正式签订协议书。协议生效后,被告诚实全面履约,但原告从1993年5月15日开始便不按协议规定期限和金额付款,至同年9月6日停止支付剩余的4137.6万元应付款,致使被告无法按原定计划实施拆迁方案、支付土地使用费、申办土地使用证等联合开发5号地块的工作,直接后果是5号地块开发工作中途夭折(三亚市政府鉴于此情,收回了5号地块)。为最大限度减少双方损失,被告与原告数年内多次协商,原告均以书面和口头形式承认其违约致被告损失惨重,希望被告谅解,并承诺通过请求政府重新划地继续投资开发,以减少双方损失。

       被告认为:本案的特殊性在于,被告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和转让有一个为政府修建干线公路的前提,这个基本事实是本案不同于一般房地产合作纠纷的根本特点,也是原、被告之间协议合法有效的实质依据。海南省根据本省的具体情况,在全国率先制定地方法规《海南经济特区基础设施投资综合补偿条例》,对本案的投资方式作有明确规定,本案这种特殊的做法符合海南省地方法规,类似于国际通行的BOT投融资方式。以BOT投、融资模式进行城市基本设施建设,是国际间适用的以政府特许权为核心内容的投资融资方式。典型形式是项目所在地政府授予一家或几家企业所组成的项目公司以特许权利,就某项特定基础设施项目进行筹资建设,在约定期限内经营管理,并通过经营收入偿还债务和获得投资回报,约定期满,项目设施无偿转让给所在地政府。由于基础设施种类、投资融资回报、项目财产权利各不相同,BOT具体操作方式也各不相同。根据本案中原、被告争议所涉的原告垫资款用于三亚市政府特许的建造滨海大道干线公路并获得5号地块开发权的基本事实,可以确定它属于BOT投资融资方式的变异模式,这已在海南省有关法规中体现出来,是国内首创的与国际接轨的模式。因此这些地方法规完全可以而且应当作为解决本案的法律依据。据此,被告才反诉要求原告继续履行合同并由原告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一个关键的事实是:被告以5号地块开发权作为条件与原告联合开发以获得建造滨海大道建设资金为政府修建基础设施,这一做法是三亚市政府特许的,但在一审审理期间,虽被告方多次向政府提出要求出具正式特许文件,但在一审审理期间未获取。

       本案审理中,原、被告双方激烈争论的焦点问题,围绕着本案被法院确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是否属于一般的房地产转让。原告认为:本案属于司法实践中通常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因未办理有关手续而无效;被告则认为:被告土地使用的取得和转让都基于一个为政府修建干线公路且其所有权属于政府的前提,这不是通常情况下的房地产联合开发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能仅以此判断本案合同无效。

       针对本案争议焦点,海南高院经过长达2年零6个月的审理,直到1998年9月24日才做出一审判决。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通过代被告垫资修建滨海大道,以取得5号小区土地使用权,从内容上反映了双方确立的是土地转让关系。由于在签订合同时,被告尚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为此确认协议无效,判由被告返还原告4682万元并承担利息的80%。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三亚市政府在二审期间出具了正式的特许权书面文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地方政府对上诉人的正式特许文件并没有在一审审理期间补办完成,根据最高院1995年12月21日发布的《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若干问题的解答》的有关规定,上诉人因主体资格不合法,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3、举一反三,朱树英律师通过办理本案成为该领域法律专家

       本案是一起借鉴国际基础设施BOT投融资操作在中国境内变异适用而引起的纠纷,从这个层面分析本案法律关系才是抓住了本案的要害。虽然本案争议双方签订的是《联合开发协议书》,原审法院确定的案由也是土地使用权转让,但是,本案一个明显的特点是:本案同时是一个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投融资纠纷,它不能简单地以房地产开发的一般土地使用的规范去硬套,这是一起土地使用权转让和类似于国际上通用的基础设施的BOT投融资模式交织在一起的特殊案例,准确处理此类纠纷,对我国城市化进程和以加大基础设施投资拉动国民经济增长的基本国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案件结束后,朱树英律师通过认真研究、总结本案所涉的有关法律问题,先后结合本案撰写过多篇论文,均获得发表,并且引起了有关方面的关注,成为了国内最早一批系统研究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权模式的法律专家。

       早在一审审理期间,1997年1月,朱树英律师应邀参加海南省对外友好协会、省法官协会、省律师协会共同组织的海南省“中国投资法律研讨会”,结合本案提供的论文《海南经济特区基础设施投资综合补偿条例与BOT运作模式》引起主办单位的重视,论文被收进会议论文集。

       1997年8月,朱树英律师参加上海市人民政府组织的关于BOT投融资研究课题组,并负责BOT条件下建设工程合同的分课题研究内容,结合上述案例撰写的论文《基础设施投融资海南模式与上海模式的异同及利弊分析》被收进课题报告。

       2002年4月21日,朱树英律师又参加中国法学会、浙江省法学会、上海市法学会联合在杭州召开的“中国基础设施与BOT投融资法学理论和实务研讨会”,结合本案撰写的论文《基础设施市场化运作与BOT投融资模式在中国的变异适用及应注意的法律问题》在研讨会上发表,论文被编入正式出版的专著《BOT立法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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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我应邀参加建纬所成立25周年活动,席间与朱树英律师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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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大公所成立25周年活动中,我也邀请朱树英律师参加并发表演讲

       二、专业法律服务合作奠定了30年的情谊

       我和朱树英律师通过合作代理那个疑难复杂的BOT案件加深了相互了解,共同来自施工企业的经历又增加了双方许多共同语言,从共同代理这个案件后的这些年,我们也在不断加深了解,彼此的友谊可谓惺惺相惜,历久弥新。    

       1、来自施工企业的相同经历促成持续的专业合作

       在办理上述这个案件的过程中,我才知道朱树英是1949年出生的,大我10多岁,他原先在上海建工工作,我做律师之前也在绍兴建工工作,我们俩他大我小但经历相似。我们俩还都有一个习惯,随身都带着工作手册,每天要做的事情都会做份工作清单和日记;我们俩都擅长建工业务,律师专业相同,只是他比我更精更专。有这么多的共同语言,我们后来的专业合作更多更频繁。大公所由于我的专业背景和施工企业工作的经历,也以建工业务为主,即便后来律所的专业律师队伍和业务种类扩大发展了,建工业务仍然是我们所的主要专业方向,这就使我们和建纬所形成了业务合作的基础。每当建工领域出现新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以及新的服务方式或业务板块,我们都会向建纬所学习,我后来在担任绍兴市律师协会会长时,每次邀请朱树英律师到律师协会或建筑业协会讲课,他都能随叫随到;我们组织的各种专业论坛请他来发表主题演讲,他也都全力给予支持;我们遇到疑难复杂的案件,请他领衔主办或合作办案,他也都全力配合,可以说浙江大公所和上海建纬所是建设领域最早进行专业合作的典范。

       2、建纬无私地帮助培养大公所建工业务的专业人才

      1996年,当时的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业务委员会(下称民委会)主任、杭州市律师协会会长曹星大律师慧眼识珠,邀请朱树英律师参加民委会在杭州召开的年会,作为民委会委员,我也参加了此次会议。记忆中,朱树英律师带到会上的专业论文《商品房包销》获评特等奖,此后曹星大律师先后提携朱树英律师担任了民委会的秘书长、副主任和主任,把朱树英培养成为自己的接班人,后来曹星大律师的得意弟子陈沸律师也成为了建纬杭州办公室主任,曹星大律师作为浙江律师和上海律师朱树英之间的民事业务合作成为浙沪律师合作的佳话。杭州会议上,当我提议派有培养前途的年轻律师去建纬所实习,每次6个月时,朱树英律师丝毫不考虑知识产权保护或者专业服务经验外溢,毫不犹豫一口答应。我们和建纬所以及朱树英律师之间的合作也由此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高度。1996年10月开始,我们先后选派六批7人次年轻律师去建纬所实习。第一个派往建纬所实习的是学习专业很用功、执业不久的年轻律师丁继胜,他华东政法大学毕业后即在浙江邮电技校做老师,并无建工领域的背景。建纬所派出原先在上海建工工作的资深律师朱月英负责带教,小丁实习半年后回所,逐步成长为我们大公所最专业的建工律师,后来成为我们所负责业务指导的副主任,现任绍兴市法学会建筑与房地产法学研究会会长。第二个派往建纬实习的是年轻的女律师顾群英,她实习回来建工业务发展很快,全程负责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投资概算达138亿元的嘉绍跨江大桥和投资规模约600亿元的绍兴轨道交通地铁一号、二号线工程专项法律服务,很快成长为律师从事非诉建工业务的行家里手,并当选绍兴十大杰出青年和绍兴市政协委员。此外,我所建筑房地产部三位副主任沈锋标、严炎中、杨泽峰律师也曾分批在建纬所实习,目前他们都成为了大公所骨干合伙律师。我们和建纬所专业合作的最大成功,是建纬无私地为我们带教、培养了六批年轻的建工专业律师,使我们大公所建工类的专业法律服务提升了一个很大的台阶。去年,我们又选派了孙孟强、曾小元两名年轻的律师赴建纬所学习EPC工程总承包律师业务,朱树英律师专门选派EPC专业领域声名显赫的韩如波副主任作为带教老师悉心指导,两位律师回所后在谈及建纬实习感受时都觉得受训收获满满。

       3、专业合作促进了双方不断进步的“一帆风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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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帆船模型,寓意一帆风顺

       我和朱树英在承办海南BOT案件时,公司董事长给我们俩各送了一个公司自己生产出口的帆船模型,寓意希望我们以后的工作能够“一帆风顺”,我们俩现在还都保留着这个企业领导对我们的美好祝愿。事实上,我们双方建立专业合作伙伴关系后,大公所和建纬所两家律所事业发展一直一帆风顺,两所均被全国律协评选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前不久,朱树英律师还带领建纬新生代的新秀,包括刚刚担任上海市律师协会会长的律所主任邵万权、副主任韩如波、宋仲春等高级合伙人专程来绍兴和我们开展进一步合作的专题探讨。由于我俩在建工专业及个人生活习惯、兴趣爱好有很多共同语言,并感到相遇、相识、相知很有缘分,至今保持着良好的友谊。我和朱树英律师在律师个人事业发展中也一路前行。我先后担任第五、六届绍兴市律师协会会长,第六、七、八届浙江省律协副会长,同时从第十二届开始至今连任浙江省人大代表。我们大公所新主任冯坚今年也刚担任浙江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朱树英律师从1997年担任全国律协民委会秘书长,后担任副主任和主任,2013年又担任了全国律协建设工程和房地产专业委员会主任,他和曹星大律师一样,直到整70岁时才卸下主任职务。他也在上海政协担任了第十、十一届常务委员;延续建纬参政议政的传承,杭州办公室主任陈沸也已连任浙江省人大第十三、十四届人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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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树英携建纬高级合伙人团队来访大公所交流学习

       4、亦师亦友亦知己的兄弟情谊

       通过30年的专业合作和长期交往,我和朱树英律师结下了深厚的友谊,并一起共同成长。特别要感谢的是,朱树英律师在我专业领域发展上给予了许多支持和帮助。2008年,全国律协民事业务委员会(后分设为建设工程和房地产专业委员会),拟编印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专业法律业务的操作指引。经朱树英律师推荐,我被任命为全国律协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课题组组长,在朱树英律师的倾力指导下,我们课题组克服重重困难,如期在2009年6月完成37章,141条,共计3万余字的操作指引定稿,2009年8月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之后,我还在朱树英律师主持全国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和建设工程和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工作期间,作为课题组副组长或课题组成员,先后完成了《律师办理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法律业务操作指引》、《高层建筑安全使用条例》、《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律师为政府投资项目提供法律风险管理法律服务操作指引》、《律师为政府方投资项目建设工程争议评审阶段提供法律服务操作指引》以及《建设工程施工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违法行为认定查处标准》等课题的起草编印工作,并协同朱树英律师将课题成果呈报全国人大、全国律协、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督局、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单位,为拓展中国律师在建筑房地产领域专业服务的广度和深度做出了自己的点滴贡献。在与朱树英律师专业领域的合作中,他善于总结,敏于行动,勤于钻研的工作作风,多年来影响着我的专业成长,成为我创业人生的一个榜样。

       我和朱树英律师通过合作代理的一个诉讼案件建立起来的友谊和交情,一晃已经过去了27年。我和朱树英律师,大公所和建纬所建立的良好合作关系和情谊,专业作为纽带,将能经久不衰;以志向作为基础,才能赓续绵长。


       作者简介

       李旺荣,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委员,浙江省人大代表,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曾获:全国优秀律师、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建设领域百名优秀专业律师、全国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

END


作者 | 李旺荣

编辑 | 建纬品牌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