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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说建纬 | 我们共同的信条:忠诚于建筑业

日期:2024年01月16日            作者:

       引言

       在传媒领域,一直有着“四力”的说法,即:新闻采编工作者要有脚力、眼力、脑力、笔力,媒体本身要有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这一软一硬相辅相成方能成就一张报纸、一档节目。今天走进我们栏目的就是一位老报人——建筑时报社运营总监孙贤程,20多年专业领域的采编经验,让他的名字与《建筑时报》这个行业权威平台紧紧相连。而朱树英之于他,之于《建筑时报》又有着不一般的意义。从表面上看,媒体是中央厨房,那么朱树英就是原材料的提供者,彼此之间是采访与被采访的关系;从深层次看,朱树英更像是一个选题策划人、专栏撰稿人,他站在一个专业律师的角度审视整个建筑行业。于是,一个精勤不倦的专业律师,一个刻苦努力的行业记者,一个追求卓越的专业媒体,一个直击要害的司法角度,1+1>2的放大效应使其共同推动了建筑行业的规范与进步。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这20年间这个黄金组合是如何一步步走过来的。


我们共同的信条:忠诚于建筑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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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孙贤程

       我是孙贤程,现为建筑时报社运营总监。我就是《话说建纬》专栏2023年10月8日刊出的何重建大师《专业人生,只为一件事而来》一文中提到的大师接班人。

       我是1998年进入《建筑时报》当记者的,20多年来一直从事建设领域的法制宣传工作,具体负责该报《建筑法苑》专刊的采访与编辑。我在《建筑时报》师从原副总编辑何重建先生。在此之前《建筑法苑》专刊是由何先生负责的。可能是何先生与朱树英老师私谊特别深厚的原因吧,我从进入《建筑时报》开始,就与朱树英老师有了频繁的接触。其重要性外人可能并不以为然,但对我而言,却是做好工程法律采访及报道工作的一个得天独厚的有利因素。因为在此之前,我既无建筑业从业经历,亦无法律专业学历背景,完完全全是个门外汉。而一入行就随同何先生与朱树英老师等一批工程法律大家保持高频度接触,自然使我有条件在较短的时间里了解、学习到了一系列建设工程领域的焦点、难点法律问题,并结识了一大批工程法律界的专家学者、主管部门的领导和大企业法务部门的负责人。当然,现在想来,这不仅是我在自身条件相对较差的情况下,得以迅速入门的重要原因,也是我20多年来,能够比较顺利地完成各项采访、报道工作的重要基础条件。


       一、前后两次采访都出了洋相

       我第一次采访朱树英老师是在1996年于上海举办的一次关于建筑工程保险问题的研讨会上。准确地讲,那次只是我单方面想采访朱树英老师而已,但实际并没有成功。

       那时我还没有进入建筑时报,但已离开原来就职的那家当年很著名的家用电冰箱生产企业不久,刚刚进入一家非建设类的媒体单位,受指派前往采访。会前,我确实花了一番功夫,仔细研究了会议预发的一厚叠材料,按习惯也准备了采访提纲。但当天到了会场,我向一位会务人员提出采访朱律师的要求后,事情就变得复杂起来了。他居然问我是想采访男的朱律师,还是女的朱律师。因为朱树英老师的那个“英”字,我就想当然地回答女的。他又追问我到底是“朱树英”还是“朱月英”(建纬律师事务所元老之一),我有点语焉不详,于是他就不耐烦地说,“你先去搞搞清楚。”然后转头去忙会务工作了。

       我第二次采访朱树英老师,是进入《建筑时报》不久。那时候因为我是新人,不了解行业,写不出像样的报道,报社领导和带教的何先生虽然还能容忍,但我自己感觉压力很大。于是就选了个自己并没有弄清楚,但已经是行业非常关注的工程款拖欠问题,前去采访朱树英老师。

       这一次顺利地见到了朱树英老师,是在建纬律师事务所较早期的办公地——上海淮海东路恒积大厦,但这次所谓的采访完全没有采访的味道。因为我提前拟的采访提纲对工程款拖欠问题认识浅薄,所以采访全程一个多小时,我基本是在听朱树英老师耐心、细致地分析、讲解工程款拖欠问题出现的原因、特点、分类,现行法律法规对规制工程款拖欠问题存在的缺陷,工程款拖欠问题对建筑行业、企业发展的影响,以及解决或缓解这个问题的路径等。这次受教,虽然没有顺利完成预定的采访、报道任务,但却使我对这个行业中,在改革开放以后出现又伴随这个行业几十年发展的最重要、最基本的问题——工程款拖欠有了印象最为深刻的一次了解。它的最直接的后果就是我个人工作态度的大转变,以及《建筑时报·建筑法苑》的报道方向,也有了一个明确的路标:一切采访报道都应该围绕工程价款问题的实现。这样讲虽然有过于绝对化之嫌,但之后我多年的媒体从业经历表明,确属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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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23年度《建筑时报》全国通联工作会议上作主题发言
       二、286问题与朱树英的行业情怀

       所谓286问题,其实就是《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问题。长期关注建筑业发展的人士现在都知道,这个问题是建筑企业在承发包合同纠纷处理中实现债权的生命线。在今天看来,这条法律制度的任何细微变化,都足以让建筑业、银行业等相关领域震动,因为他关乎的是巨大的利益调整。而在1999年《合同法》颁布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建筑行业虽然饱受工程款拖欠的煎熬,甚至很多企业因此关门,但知道并运用该条法律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的人极少,司法适用该法条的判例与庞大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纠纷数量相比,几乎等于零(据有关部门不完全统计,从1999年10月1日正式施行到2000年底,全国各级法院仅广东中山有一例直接适用该条法律的案例)。之所以如此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国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制度仅有《合同法》第286条的原则性规定,缺少具体实施细则,换言之,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具体的司法解释。

       因此,围绕如何尽早促成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司法解释就成为当时业界最重要的一项任务。当年,时任建纬所主任、上海律协建房委主任、全国律协民委会副主任朱树英老师,时任上海市建筑业联合会秘书长高志海老师,时任上海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顾长浩老师,时任上海二中院民庭庭长李景华老师,时任建筑时报社总编辑李敏老师、副总编辑何重建老师等人,多次研究讨论如何推动这项工作,我因为同时也参与着,所以今天总结起来看,当年实际上形成了四条共识,并予以了有效落实。

        一是在舆论引领上,主要在《建筑时报》上集中刊发了40多篇与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相关的新闻报导和专题研究文章,其中朱树英老师的《运用286条款解决工程款拖欠》是已知国内公开媒体中最早探讨这个问题的文章;影响较大的文章还有梁慧星的《合同法第286条的权力性质及其适用》;顾长浩、马贝艺、孙贤程的《建设工程承包款的优先受偿权》等等。

       二是以诉讼实务推动司法解释早日出台。朱树英老师除了在自己代理的某些案件中明确向法院提出了要求适用合同法第286条外,还联络浙江、海南、广东、江西等一批在审或在执行的案件的当事人或代理人,向法院提出了适用合同法第286条的要求,推动法院重视这个问题。其中最著名的有朱树英老师代理的上海七建诉某公司、李旺荣老师代理的浙江宝业诉某公司、王才亮老师代理的景德镇建筑公司诉某公司的案件。

       三是广泛召开各层级的专题研讨会,厘清业界对工程款优先受偿权问题认识上存在的偏差。当年《建筑时报》、上海市建筑业联合会、全国律协民委会、人民法院报联合或分别就此问题召开过至少十次以上的专题研讨会议,朱树英老师一次不落全都参加了,而且都做了非常具有说服力的主题发言。影响最大的是2001年7月,《建筑时报》与《人民法院报》在北京联合主办的高层研讨会,梁慧星、王利民(书面发言)、黄松有、王轶、何兵、汪治平、金德均、朱中一等都参加了会议。我记得朱树英老师在会上提出的“垫资款是物化的劳动成本”的重要观点得到了与会者的普遍接受,对解决当时争议很大的垫资能否优先受偿的问题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

       四是由《建筑时报》牵头组织各地建筑业协会向最高院联名呼吁尽早出台《合同法》286条司法解释。这个做法最早是由顾长浩、朱树英、高志海等老师在一次聚会中提出的。该呼吁信函由我代表《建筑时报》起草,经朱树英等上述各位老师修正后,于2002年5月25日联名全国18家省级建筑业协会寄发最高院。不多久,6月11日,最高院出台了关于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司法解释。

       今天来看,这个司法解释的局限性是显而易见的,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来看,它所独具的突破性意义也是不容忽视的。尤其应该看到的是,朱树英老师等行业人士为之努力的行业情怀,值得被这个行业记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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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朱树英《未雨绸缪控风险:施工合同证据“两分法”及管理“三要诀”》及《责任与使命:担任上海市政协常委十年的六十个提案》新书发布会上参与交流研讨

       三、“促进行业的法制进步是专业律师最大的责任”

       从一个媒体从业者的角度看,毫无疑问,朱树英老师最让我尊敬的地方就是他的行业情怀,二十多年来,我在这个行业,特别是工程法律的宣传报道这个岗位上,也接触了一定数量的人和事,但要论行业情怀,工程法律人中,能放在第一位的只有朱树英老师。

       当然,反映朱树英老师深厚行业情怀的事例有很多,除了推动合同法第286条司法解释的出台,他还做了大量其他工作,比如:在全国人大废止各地审计条例中关于审计结论是工程款支付标准的活动中;在推动建筑业各项立法、修法活动中;在各种版本的工程承发包示范合同文本的制定过程中;在很多典型、重大、复杂个案的处理中,都能明确而深刻地体会到朱树英老师深厚的行业情怀。

       另外值得一提的还有,可能很多人都不知道,朱树英老师几十年来一直是《建筑时报》的法律顾问和《建筑法苑》专栏的特约撰稿人,往近了说,也可以算是《建筑时报》自己人了。而很多人不知道的是,《建筑时报》有一条从未改变的社训:忠诚于建筑业。朱树英老师个人的基本信条同样是“忠诚于建筑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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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时报社以“忠诚于建筑业”为社训

       他的这份独特的行业情怀来自哪里?我不敢贸然揣测,但有一点可以肯定,用他自己经常讲的两句话可以说明。第一句话,就是他非常感恩于他身处了几十年、服务了几十年,也培养了他几十年的建筑行业。第二句话,他认为,促进行业的法制进步是专业律师最大的责任。

       关于这两句话,熟悉的人可能都知道是朱树英老师在不同的公开场景和时间里讲的。但我最早感受到他的这两句话精神,是在20多年前的一个私人场合。那年春节前,朱树英老师、何重建老师和我三人,在长乐路茂名路的一家菜馆餐叙。三杯两盏下了肚,餐叙话题就又转到了行业问题上。因为当时建筑业企业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普遍不高。因此我们一直在谈论的话题都是通过什么方式、方法才能提升建筑企业的法制观念和法务水平,推动行业的法制进步,对此进行了深入的交流。最后,我印象中好像他们统一了三点,一是《建筑时报》要报道工程法制文章;二是朱树英老师要多写专题文章,多出专著;三是朱树英老师要多与建筑企业相关人员开展面对面的法务培训工作。

       我不能确定之后的事情发展与那次餐叙有多大关系,但我们可以看到的是,朱树英老师在几十年一贯的繁忙中,能保持每年至少一厚本的专著出版,真正称得上是著作等身。而且他的每一本专著都能对各阶层读者的工程法律实践起到指导、启发、引思的作用,确实让人惊叹和佩服。我们还可以看到的是,几十年来,朱树英老师总是不知疲倦地奔波在政府、法院、各类机构、各家企业,各类讲坛之间,把他对各种工程法律问题认识的要义、解决方法和途径毫无保留地传授出去。据说他最多的一年培训讲课将近200场,而且他即使在年过70以后还保持了高频次的讲课活动。


       这让我想起很多律师和企业法务跟我聊天时讲起的话:我们是读着朱老师的书,听着朱老师的课成长起来的。也让我想起北京的李晓斌大律师送给朱老师的匾额“律师之师”,这应该是代表工程律师界对朱树英老师的褒奖。对建筑业而言,我认为同样应该感念朱树英老师对这个行业的法制进步做出了贡献。


作者简介

       孙贤程  1957年出生,1975年参加工作,赴上海崇明前进农场务工。1979年回城后在上海上菱电器集团工作,先后担任总经理秘书、企业报编辑。其间于1985至1987年在原上海第二教育学院中文系全脱产班学习。1998年3月进入原《中国科学报》任记者、编辑。1998年10月起,任《建筑时报》“建筑法范”专刊主编,长期从事建筑业法制宣传报道工作,现任建筑时报社运营总监。


END


作者 | 孙贤程

编辑 | 建纬品牌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