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纬人文

Library
建纬人文 > 话说建纬 | 高山仰止,我心中的导师朱树英律师

话说建纬 | 高山仰止,我心中的导师朱树英律师

日期:2024年01月29日            作者:

       引言

       “20年前,我读着您的书开始起步;20年后,我沿着您走过的路得见真颜;泛黄的书页,是苦读的痕迹,更是岁月的积淀。”似乎但凡开启与朱树英有关的回忆,就会有人提到,自己是听着朱树英的“传奇故事”走上专业律师之路的;也有人回忆,自己是捧着朱树英的“实用工具书”逐步踏入了建工专业律师的门槛。很多时候,小编甚至觉得“朱树英”对后学晚辈的精神激励作用比专业知识影响更为深远。就如同今天走进专栏的闵三军律师,科班出身的他初入职场就是一家建筑行业的央企,这就意味着他自身的能力以及能接触到的学习资源都不会差。而就是这样一个“起跑线都比别人靠前”的青年新锐,对于朱树英却有着一种偶像崇拜,从听你的故事到读你的书,从跟随你的脚步到登上和你一样的平台,努力成为更好的自己。


高山仰止,我心中的导师朱树英律师

图片

文/闵三军

       我是闵三军,广东铁骑山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我同时兼任深圳市、广东省律协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主任,也是本届全国律协建设工程和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我很早就读过朱树英律师的书,但一直都没有机会当面与他认识。早在2001年冬天,我出差到沈阳,在书店里偶然看到朱树英律师刚出版的专著《建设工程法律实务》,随手一翻便沉浸其中、不可自拔。于是,这本黄皮书伴随我一路走到了今天。二十余年来,在我内心深处,一直把朱树英当作自己的导师,直到2023年12月我在深圳“追星”成功,见到了慕名已久的老师。所以,我在本文中更愿意称朱树英为老师。

图片

▲在“建纬深圳20周年|建筑房地产行业风险化解与纠纷处理研讨会”上见到朱老师


       一、巨匠泰斗,专业灯塔

       时间回到2000年7月,那时我刚大学毕业,到了武汉一家建筑央企从事法务工作,就听到单位领导非常高兴地在办公室讲到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朱树英律师代理我们上海分公司的某商厦项目案件非常成功,上海的法官对朱律师的观点都非常认同,开庭时也为朱老师的专业程度而折服。至今我都记得领导谈起案件胜诉后的那种喜悦,谈起朱老师时的那种赞誉之情更是溢于言表。我心中默默地想,作为一名法律人,应当成为一名律师。如果成为一名律师,一定要像朱老师那样,成为一个为当事人所认可、为法院所尊敬的律师。我虽然与朱老师素未谋面,但是那时起已默认他为我心中的导师,希望沿着他的足迹,引领我步步走向专业。

       2001年的冬天,我出差到沈阳项目上办理案件期间,在北方图书城发现了朱老师在法律出版社刚出版的著作《建设工程法律实务》,顿时如获至宝,一头扎进零下三十多度的项目上学习。在那个网络不发达的年代,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不能及时获取,司法案例也尚未公开,法律文书也没有成熟的样板,想要学得实务知识的途径非常少。《建设工程法律实务》一书对于建筑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者来说,是非常珍贵的。一方面,这本书是行业内第一部围绕建设工程律师实务而形成体系的书籍,内容涵盖了招投标、合同管理、质量、造价、资金监管、工程保险、履约担保、基础设施或BOT的操作实务,以及朱老师亲自代理的一些典型案例分析和专业文书,解决了我当时刚毕业实务经验严重不足的问题。值得一提的是,其中的典型案例正好还收录了前面提到的单位领导特别认可的案件。另一方面,朱老师在自序《一路风雨一路歌》中介绍了自己的人生履历和律师执业经历,也对建筑行业和建设工程法律服务行业的发展作出了极具前瞻性的展望。后来才知道,《一路风雨一路歌》曾发表在《建筑时报》上,也是朱老师获评“东方建筑之子”的获奖感言。朱老师所叙述的风雨和高歌,如航标塔上的明灯一样,给当时职业规划非常迷茫的我指明了方向。

图片

▲我于2001年购买的朱树英“黄皮书”《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遗憾的是,虽然当年朱老师为我的工作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但是并未有机会认识。由于后来我离开建筑企业去深圳成为执业律师,也因此错过了多次向朱律师请教的机会。得知朱律师将于2023年12月10日参加“建纬深圳20周年——建筑房地产行业风险化解与纠纷处理研讨会”,我特意带上了保存二十多年的《建设工程法律实务》,请求仰慕已久的巨匠泰斗签名并合照,完成了夙愿。

       二、讲学著书,孜孜不倦

       朱老师一直勉励我们要提高演讲的能力,一个专业律师一定要能说会写。朱老师曾在书中透露,从地域上来说,他已讲遍了全国三十多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包括香港、台湾地区,甚至在海外也留下了讲学的足迹。从频率上看,在《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正式施行时,他曾一年讲过113次课。

       朱老师自己身体力行,在出版第一本专著《建设工程法律实务》后,还出版了《房地产开发法律实务》《工程合同实务问答》《苦寒磨砺筑方圆律师写作技能提升之道》《苦寒磨砺筑方圆律师演讲技能提升之道》《未雨绸缪控风险》《墨斗匠心定经纬》《工程总承包实务问答》《责任与使命-担任上海市政协常委十年的六十个提案》,以及大量合著和主编的书籍。无论工作单位和工作地点如何变动,只要朱老师有新书出版我都会第一时间购买,存为我的案头书籍,学习朱老师的成果。其中,《工程合同实务问答》已成为铁骑山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部律师的入门必读书籍。这些书不仅让我提高了专业知识水平,其中朱老师讲的那些难忘的故事和执业的感悟,更是支撑我坚定走专业化的信念。

图片

▲我购买和收藏的朱树英专著

       朱老师工作是孜孜不倦的。除了要办理案件,还有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工作,律师协会的工作,以及全国各地大量讲学,新的著作不断出版。我从建筑企业法务转型成为专职律师后,到如今开办一家律师事务所,明白这一切是非常消耗精力的,时间也是极难平衡的。许多同行都知道,朱老师向大家传授的工作技巧就是,他几十年如一日地坚持晚上八点睡觉早上四五点起床,利用早上精力充沛的时间将工作完成于他人睡梦之际。现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与房地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律协建房委”)主任的袁华之律师也曾在一篇回忆文章中开玩笑似地“建议”朱老师适时给自己留点闲暇时间,精进专业的步伐稍微放缓一点,不要让我们这些后来者和追随者纷纷绝望。

       三、学际天人,根深叶茂

       开刃“286”。朱老师除了讲学著书,还主持和参与了大量立法工作,以渊博的知识为法治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虽然一直未曾谋面,但其实我却有幸能与朱老师遥相呼应参与推动建设工程法律界的一个重大历史事件,那就是关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286条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司法解释。朱老师因为代理上海市的某案件,就优先权的顺位和操作方式向最高人民法院汇报时,我们单位也因为广东省中山市的一件执行案件,申请当时的单位领导、全国人大代表洪可柱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在实际操作中的建议”,同时提出该建议的还有当时的全国人大代表石礼文。最高人民法院给全国人大代表的回复应该是最早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顺位的文件,具体如下:

对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568号建议的答复

法办(2001)88号

洪可柱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在实际操作中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条显然是对建筑施工企业的一项十分必要的保护性规定。然而,正如建议所述,本条“目前缺乏可操作性”。《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所规定的是优先权,而不是典型的抵押权。在发生优先权与约定抵押权并存的情形时,无论约定抵押权发生在前或在后,均应优先于约定抵押权行使。主要理由是:一、法定权利应优先于约定权利;二、优先权所担保的债权中相当部分是建筑工人的劳动工资,应予优先确保;三、建设工程是靠承包人付出劳动和垫付资金建造的,如果允许约定抵押权优先行使,则无异于以承包人的资金清偿发包人的债务,等于发包人将自己的欠债转嫁给属于第三人之承包人,违背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四、承包人优先权,是法律为保护承包人的利益而特别赋予的权利,具有保护劳动者利益和鼓励建筑、创造社会财富的政策目的。因此,即使建设方以其尚未建造或者正在建造的房屋或其他建筑物设定的抵押有效,其行使权利的顺序也应当在建筑施工企业之后。我们将以适当的方式要求高级人民法院注意这个问题,严格依法办案。为了解决《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可操作性问题,协调有关司法解释相关内容的关系,统一办案标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最高人民法院将对上述问题作出司法解释。届时应以司法解释的规定为准。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支持!


二OO一年五月十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印章)

       整个事件中,朱老师的进展和消息通过媒体和法律界不断传来,我也读到了朱老师于2000年5月18日在《建筑时报》上发表的《遏制工程款拖欠的有力武器》一文。最终,在各地建筑业协会、《建筑时报》以及全国人大代表的吁请下,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26日正式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司法解释出台后,原《合同法》第286条被磨成了一把锋利的快刀,迅速地解决了大量疑难执行案件,为建筑企业和农民工挽回了巨大损失。当时全国建筑企业有大量拖欠的工程款,建筑企业逐步开始非常重视法务工作,意识到未雨绸缪控风险的重要性。

       成为执业律师后,我一直关注建纬律师事务所并向朱老师学习。朱老师不仅在自己的执业领域已成长为参天大树,在律所的发展和人才的培养上,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在朱老师的带领下也根深叶茂、精英荟萃。建纬秉持“超前、务实、至诚、优质”的服务理念,不断深化和拓展法律服务领域和地域,已形成上海总所与31家分所资源共享的规模化法律服务格局,总分所共计一千多名法律从业人员。

       四、行业引领,成果丰硕

       朱老师从2005年至2012年担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从2012年至2019年担任全国律协建房委主任。

       任职两委主任期间,朱老师大刀阔斧,主动作为,带领委员会参与了多项课题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他在任期内主持完成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为买受人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操作指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为开发商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操作指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二手房买卖合同业务操作指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为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阶段提供法律服务的操作指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为政府投资项目提供法律风险管理法律服务操作指引》《律师为政府方投资项目建设工程争议评审阶段提供法律服务操作指引》等比较有影响力的操作指引,组织撰写的专业书籍、研讨会论文也是非常丰硕。

       朱老师在任职期间为全国各地的律师授课,其中还带领全国律协建房委专业律师参加了全国律协的西部讲师团,为广西、陕西、江西、新疆等地进行授课。朱老师的这些带头示范作用和成果,引领着我们省、市律协相关专业委员会的工作。

       虽然我参加律协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较晚,朱老师还有大量的成果我还无法知悉和学习到,但是朱老师在全国律协建房委的工作成果,仍给我在律协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起到了较大的引领和榜样作用。

       我自2014年开始参加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的工作,从2017年开始连续两届担任深圳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深圳律协建工委”)主任,从2022年开始还同时担任广东省律师协会建筑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广东律协建工委”)主任、全国律协建房委副主任。

图片

▲我在深圳律协建工委

       关于深圳律协建工委的工作,我们基本上是每月办一次面向全市的培训或研讨、交流活动,每年评选建设工程典型案例,举办巡回培训,还与建设工程相关行业协会达成战略合作协议并开展活动。在知识成果方面,我们每个月发布《建设工程法律资讯》,每年每个委员都会提交一篇论文,在法律出版社出版了《建设工程纠纷实务指南》,编制了《建设工程法律服务产品清单》《业务综述》,以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法律工作指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工作指引》《律师办理施工单位项目竣工结算业务操作指引》等文件。在业务创新方面,我们还开发了《施工企业签证索赔创效法律服务》等产品,并参加深圳市律师协会举办的创新大赛。
图片

▲我在广东律协建工委

      关于广东律协建工委的工作,我们也基本上是每月办一次面向全省的培训或研讨、交流活动,并在粤东西北举办巡回培训促进区域平衡发展,还组织了大湾区律协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的专题交流活动。我们还与广东省建筑业协会、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法治研究会等行业协会达成战略合作并开展交流,也与国内知名仲裁机构共同举办建设工程法律领域的活动;在知识成果方面,我们每季度都会形成常态化报告,分析在执业过程中发现的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在办理案件中的重要经验启示,或在观察分析社会热点事件中有深刻独到的见解。我们也为广东省及各地市关于建筑方面的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提出立法建议,每年撰写年度观察报告系统分析和总结建设工程法律方面相关问题。另外,值得关注的是,近年来广东律师走出去问题得到了很大的进步,目前涌现了不少活跃在全国并有相当知名度的建设工程专业律师。
图片

▲我在全国律协建房委

       关于全国律协建房委的工作,我负责的是案例小组。2023年建房委组织提交的案例中,有56个成为司法部选编律师行业法律服务典型案例,下一步也正计划与省市律协联合举办一个典型案例的宣讲会。

       我相信,在中国的律师队伍中,还有很多人像我一样,虽然未能亲自受教于朱老师,但是在心中奉他为导师,通过学习他的专业知识、职业感悟,不断地朝更专业的方向努力奋斗着。


作者简介

       闵三军  广东铁骑山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英国皇家特许建造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法法学学士、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法学硕士。曾就职于建筑央企从事法务管理工作,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建筑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深圳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贸仲、深国仲、上国仲、上仲以及海南、南京、长沙、厦门等二十多家知名仲裁机构仲裁员,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咨询专家。


END


作者 | 闵三军

编辑 | 建纬品牌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