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过老师、干过企业、辞职创业、崭露头角......自专栏开篇以来,不止一位作者都提到自己是沿着朱树英的轨迹走出了一条成长、成功之路。在大家把“朱树英”视为教科书般存在的时候,小编思考的是为什么是“朱树英”?读了今天来自浙江论剑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庆林的文章,似乎找到了部分答案。
所谓“见字见人”,陈庆林律师初识朱树英是通过一本《建设工程法律实务》,而今小编“认识”陈律师则源于其行云流水的文字和那流畅的情感表达。26岁成为当时的“网红教师”,不到30岁成为省内最年轻的建造师培训讲师,32岁辞去公职白手起家,陈庆林谦虚地将其归结为是“偷师学艺”的结果。但仅凭其文字表达功底,小编就敢说他的“师傅领进门,修行靠个人”定能事半功倍。
再回到上文,说朱树英吸粉无数的原因,其中一个关键点就是——言之有物、言之有理、言之有情、言之有序、言之有趣。对事件的客观判断是物,有法律法规支撑是理,遵从公序良俗是情,语言表达逻辑清晰是序,人生感悟社会阅历是趣。由此就可以解释为什么朱树英的书看得下去,朱树英的课听得下去,朱树英办的案服得了人。
文/陈庆林
我是陈庆林,浙江论剑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人的一生是一场因缘际会的旅程,得遇良师,何其有幸。对我来说,2001年从《建设工程法律实务》(即业内都称的“黄皮书”)开始和朱树英大律师相识、相知、相熟的过程,正是我育梦成光的一段历程。
朱树英老师的人生经历颇为传奇,他本是建筑工地木匠出身,做过5年的建筑行业专职教师,凭借对法律的热爱,华丽转身,成功转型为律师,并成为国内最顶尖的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著作等身,引领行业发展,不得不让人心生敬意。
而我的经历,和朱老师也有几分相似,这大概是冥冥之中注定的缘分。我也做过建筑学校的专职教师,做了10年。1997年,正值我国第一部《建筑法》颁布,我大学毕业后进入浙江省衢州市建设局建筑学校担任专职教师,负责给全市项目经理、施工员讲授建设工程法规课程。说实话,初出茅庐的我,缺乏实务经验,再加上当时的建筑法律体系又不健全,每次上建设工程法规课程,我都不知从何说起,只能泛泛而谈,以至于学生们兴趣怏怏。那是一段颇为痛苦的过程,我想在课堂上旁征博引,让课程变得生动有趣,只无奈手头没有材料,巧妇难为无米之炊。
直到2001年7月的一天,我偶然在西湖法律书店的网页上发现一本刚刚出版的《建设工程法律实务》,作者朱树英,我立即下单。这是我第一次听说朱树英律师大名,当时我从“树英”这个名字推测作者可能是个女律师。《建设工程法律实务》里鲜活生动的经典案例和严谨缜密的法律分析,仿佛有种魔力,让人醍醐灌顶、豁然开朗。已经当了4年建设工程法规教师的我,从来没看到过如此既有理论知识又有实践经验的建筑法律书籍,当时真的可以用“如获至宝”来形容自己的感受。我不断研读这本书,并用书里的经典案例和法律分析,重新调整自己的建设工程法规教案,结果我的授课在全市项目经理继续教育培训班上一炮而红。建筑企业经理培训班、五大员培训班,甚至全日制建筑技工班,都主动找我授课,26岁的我,不知不觉成了大受欢迎的“网红教师”。
▲ 2001年,我购买了朱树英律师第一本专著——《建设工程法律实务》黄皮书,如获至宝。后来又买了姊妹篇《房地产开发法律实务》。
真正和朱树英老师的第一次见面,还是在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实施以后的司法解释培训班上。那是浙江省律师协会组织的一次高层次的专题培训活动,由最高院负责起草该司法解释的法官冯小光主讲条文解读,由朱树英大律师主讲实务操作。朱老师幽默风趣的授课方法,博大精深的理论功底,丰富多彩的实务经验,再一次深深地触动了我。也就在这时,我下定决心辞去建设局公职,转行做律师。2007年,我正式进入律师行业,因为一直在建设系统工作,司法系统几乎没有资源,能不能在律师行业存活下去,是我面临的首要现实问题。从走出体制内的那天起,我暗暗下定决心,要以朱树英老师为楷模,走专业化道路,做专家型律师。时刻关注朱老师和建纬所的动态和成果,汲取知识、获取经验、收取养分。朱老师每次在浙江的讲座我必到,朱老师发表的每一篇文章我必看,朱老师出版的每一本书我必买。朱老师在课堂上的无私教导和悉心指导,助力我找准定位、把握方向、厘清思路。
▲2013年,朱树英老师在浙江举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适用研讨会上授课
转行难,成功转行更难。从建筑行业教师到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是理论工作到实践工作的重大转变,对教师出身的我,最怕我父亲时常提醒的“理论一大套,实际做不到”。正当我一脚跨入律师行业,对如何做好建筑房地产律师实务一筹莫展的时候,2007年3月,朱树英律师的《工程合同实务问答》一书出版了。这本书的主体内容是400个与工程实务息息相关的问答,针对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施行后,在司法实践中产生的法官审理案件如何准确贯彻,当事人在施工合同管理中如何据以指导各自的工作,以及律师在实务操作中如何准确理解、如何适用等各种问题。问题均来自司法实践第一线,来自法律服务市场,来自当事人的合同管理实务操作。这对刚从建设系统转型做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的我来说,犹如一盏明灯,照亮了我前行的路。
▲2007年,朱树英律师出版的第一版《工程合同实务问答》以及2011年出版的第二版
《东坡梦》有云:“得遇良师,三生有幸”。有了这样一个引路人,我也渐渐闯出一方天地,执业16年来,连续三届担任浙江省律协建筑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二届市律协建筑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主任,长期担任市住建局、市城投集团、市交投集团、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心、市建筑业协会、市房地产业协会的法律顾问,还当选为市律师协会会长。
我2007年辞职转行做律师时,曾经想申请加入建纬律师事务所,但因担心自己水平不够而作罢。不能和朱老师的建纬“律师天团”共事,成了我经常和家人提起的这辈子的最大遗憾。
2021年国庆节,这是我永远无法忘记的时刻,我和家人正在杭州搬新房,接到了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李旺荣大律师的邀请,说建纬所要来大公所交流,相邀我一同参加。“朱树英律师也要过来。”李旺荣会长特别强调。还有什么比我心心念念的与朱老师和建纬“律师天团”“合作共事”更重要的事?为了不再让我留下遗憾,家人们全力支持我“逃避”搬家劳动,火速赶到绍兴与朱老师见面。那次相聚,我面对面聆听朱老师对律所发展与合作的建议和看法,被他的眼界和高度深深折服。
绍兴之行奠定了“论剑”与“建纬”的情缘,2021年10月23日,朱老师在百忙之中受邀来到衢州,为全市建筑企业开展工程总承包法规制度培训,并专门参观了我们律所刚刚乔迁的新办公楼,代表建纬所与论剑所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并见证论剑所工程总承包业务部的成立。
在朱老师的指导下,2023年4月12日,我和朱老师合作办理的案涉标的2000多万元的黑白合同纠纷案件,再审成功改判。浙江某施工企业因发包人拖欠工程款,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3000多万元。一二审法院均认为,承包人与发包人签署的增加材料价格调差的工程联系单,明显构成对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变更,且违反《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背离了招投标的合同约定而无效。结果只判决发包人支付工程款100多万元。
施工企业一审二审接连失利后,无奈之下,找到了我和朱老师,由我们共同代理申请再审。朱老师多次与我线上、线下进行案件研讨、材料梳理与论证,确定本案再审的主要思路:在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不能开工、工期延长超过合同工期的严重违约的情况下,发包人与承包人所签订的材料价格调差的工程联系单均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并非双方恶意对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变更,应作为涉案工程款计价依据。
据此,我们向省高院申请再审,经审查,省高院决定再审并经审理后认为:工程联系单应当作为计算案涉工程造价的依据,原一、二审判决认定工程联系单,构成对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变更,违反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存在不当,应予纠正。省高院于2023年10月25日撤销一审、二审判决,依法改决:发包人支付工程款2000多万元及利息。
省高院的再审判决,完全认可了朱老师提出的再审思路,为当事人挽回损失近2000万元,在经济下行的当下,更是挽救了一家施工企业,保住了近百名员工的饭碗。
志合者,不以山海为远,这些年,在建纬所的帮助和指导下,我们论剑律师事务所逐渐走上一条“律所品牌化、律师专业化、助理职业化”的高质量发展之路,成为当地规模最大的律师事务所。
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得遇朱老师,何其有幸。法国思想界泰斗伏尔泰说,坚持意志伟大的事业需要始终不渝的精神。朱老师的敬业让我无比佩服,勤勉、踏实、精进、执着,你能想象到的形容一个人勤恳的词语,都恰如其分地在他身上演绎。尽管已年过七旬,但他依然精神矍铄,每天凌晨4点起床,看书、写作、思考。朱老师把对工作的热爱和钻研发挥到了极致,所谓的匠人匠心,正是对他的最好评价。
所以,当我面对繁重的工作想有所懈怠的时候,当所里的年轻律师想偷懒躺平的时候,我就会说“70多岁的朱老师还在伏案工作,我们有什么理由选择躺平?”
于高山之巅,方见大河奔涌,感谢朱老师,让我在热爱的领域选择做最值得的自己,从心底生出光与热,用遒劲的笔墨书写奋斗时光。
作者简介
陈庆林 浙江论剑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党支部书记,浙江省建筑业行业协会全国一级建造师师资,浙江省建设工程领域第一批争议评审专家,浙江省法学会工程建设研究会常务理事,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百名优秀人物(优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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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建纬品牌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