犹记得在此前的文章中,小编说过建纬的文化透着“国企气质”,同事间喜欢以“老师”相称,内部管理很多时候也是“商量着就把事情办了”。但今天读了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陈岩律师的这篇文章,小编又生出了另一种感觉——都说建纬是建筑行业专业法律服务领域的黄埔军校,此话不假,而朱树英律师当仁不让就是“校长”。
就在近日,张雪峰因为一句“送礼不如送好成绩”火上热搜,而要说这句话的践行者非朱树英莫属。在全国各地巡回讲课是面授机宜,帮大家提领知识点;见面礼送的书是课外读物,帮助大家拓宽视野、举一反三;提供研学进修机会更是深入带教,让大家积累实战经验,学习管理经验。不得不说,朱树英这么多年“送出去”好成绩比比皆是,就如陈岩律师所言“为事务所请了一个免费法律顾问”。
文/陈岩
我是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岩,来自于青藏高原三江源头的西宁市,与朱树英律师从2001年相识,至今已逾20年。在此期间我们目睹了建纬律师事务所不断发展、壮大,也见证了朱树英律师从年富力强、活力四射的律界翘楚积淀成为坚韧不拔、胸怀家国的律界领头羊。在这20年中,朱树英律师给予我们太多的帮助,让我们感触颇深。在我们心中,朱树英律师已经完完全全超越出同行的范畴,更是为我们传道、授业、解惑的老师,今天就向大家聊一聊我们心中的朱老师。
已经记不清是什么时候知道朱老师的大名,但一直记得第一次听朱老师的课是在2001年8月,上海律协三名律师代表赴青海为全省律师上课。课上,朱老师以新颁布法律、法规为依据,对律师在建筑房地产领域中的新业务、新特点进行了深入分析,让我们深受启发。
▲ 2018年3月8日,我带领26位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专程到访建纬律师事务所参加专业培训,并与建纬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多年后,回忆起朱老师对我所的帮助、对青海律师的关爱,让我们心头泛起阵阵暖流,一名长者的谆谆教诲时常回荡在耳边,特别是朱老师将独到的办案见解带给我们时,我们仿佛像发现新大陆一般,不禁感叹原来案件还可以这么办理,法律条文的内涵是这么理解,客户开拓还可以这样做……
作为建工领域法律服务领头羊,朱老师从不吝啬将自己通过多年摸爬滚打总结出的成功经验分享给他人,积极参与西部律师培训,分享办案心得和律所管理理念,多次为青海省全体律师授课,虽然不太记得朱老师来青海讲课的次数和时间,但每次得到朱老师来青海授课的信息,我所都积极组织全体律师参加,同时,也会把我们在日常工作过程中遇到的疑难、复杂问题汇总梳理后,在课上或课后向朱老师请教。
“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多年来朱老师给我们讲过建设工程法律实务、贯彻执行建筑法以及施工企业应注意的法律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读、如何提高律师演讲及写作水平等等,朱老师每一次讲课都是围绕律师关心和关注的问题出发,讲课内容紧扣听众心弦、深入浅出、旁征博引,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信手拈来,让听者目不转睛、全神贯注,回答听众当场提出的问题,总能切中要害、言之有物,每次的授课都能给听课律师带来极大启发和帮助。
我们向朱老师请教的问题不胜枚举,既涉及法律专业问题,也涉及律师业务开拓、律师事务所管理等问题,但让我印象最为深刻、对我影响最深的,是朱老师对律师专业化、律师业务开拓方法的见解,下面一一道来。
就如何做一名专业律师,专业律师的内涵是什么,我们专门向朱老师进行请教,朱老师指出,专业律师的内涵与标志是综合具备三种能力,第一,熟悉行业实际情况的能力;第二,熟知相关法律规定的能力;第三,熟练解决专业问题的能力。并提出,提升三种能力需要专业律师不断实践、不断研究、不断总结。朱老师结合自己在专业化道路上遇到的问题,给我们做了深入解答,分享了他承办的具体案例,证明提高律师综合能力的重要性,并向我们推荐了他所著《墨斗匠心定经纬——建设工程疑难案件办理思路与执业技巧》,通过对这本著作的研读,我们对于律师专业化有了更深的认识,也为我所在律师专业化的道路上指明了方向。
律师如何开拓市场,打响品牌一直是最令律师同行头疼的问题,如何解决这个问题,我们一直不得其法。2009年6月,由青海省律协主办、我所承办的全省律师论坛在青海省图书馆举办,朱老师应邀发表了题为《国家应对金融海啸设定的基础设施建设的合同新规制以及律师提供服务应注意的法律问题》的专题演讲,受到了青海省政法委、司法厅、省律协等相关单位的欢迎,包括律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部分大型企业法务等共计四百余人参加了活动,反响热烈。特别是很多律师同仁表示朱律师的演讲为他们拓展法律服务业务、解决专业疑难问题指明了新的方向。
本次讲课,朱老师提出律师要“能说会写”的要求,并就律师如何提高演讲能力、写作能力进行了具体的讲解。朱老师指出“酒好也怕巷子深”,演讲是律师可以特别打造的营销方法,一个专业律师就算专业很好、能力很强,如果不善于通过演讲让人知晓,业务发展就会受到制约,难以实现顺利发展。反之,如果专业律师能够通过精准、特定的营销,使潜在客户知晓自己的专业能力和品牌,那么潜在客户在遇到相关法律问题或纠纷时就会慕名而来。通过这种方式吸引的业务既有助于律师提升自身地位,又有利于律师商谈相关费用,做到业务找律师,而不是律师找业务。朱老师还向我们分享了他通过演讲助自己获评“东方大律师”的实例、通过讲课获得客户资源的实例,让我们对如何通过演讲打造律师品牌、开拓市场有了更加直观的印象,解决了困扰我们多年的难题。
朱老师特别提出,律师业务开拓的根本,还是律师自身的专业水平、业务能力,而不是关系勾兑、吃吃喝喝,游走在灰色地带,只有这样才能得到客户单位和律师同行的尊重、认可,才能在法律服务市场拥有一席之地。多年来,朱老师也是一直秉承这个理念开展业务,在全国律师同行、法检系统树立了良好的口碑。
后来,朱老师先后推出了《苦寒磨砺筑方圆——律师演讲技能提升之道》《苦寒磨砺筑方圆——律师写作技能提升之道》两本专著,对律师如何开拓市场进行了系统性阐述,通过对这两本著作的研读,我们对于律师如何做到“能说会写”、如何通过演讲开拓市场有了全新认识,拓宽了我们开拓客户的渠道。
说到朱老师对我们专业发展的帮助,就不得不提我们和朱老师合作办理的一起建工纠纷案件。
2012年7月,承包人方升公司因发包人隆豪公司单方解除合同、拒付工程款一案,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隆豪公司向方升公司支付工程款2243万元,并支付违约金(工程款以及违约金以司法鉴定结果为准);隆豪公司提出反诉,请求:方升公司退还多支付工程款106万元,赔偿隆豪公司损失492万元,方升公司承担违约金共计255万元等。
我所律师有幸与朱老师共同作为原告方升公司代理人,全程参与了该案的一、二审工作。
案件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方升公司已完工程及应当施工但未施工部分工程价款进行了鉴定,根据鉴定意见书,方升公司已完工程鉴定价格为3272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鉴定意见书应当作为定案依据,鉴定意见书鉴定价格为3272万元,扣减双方有争议的工程变更、签证项目145万元,方升公司已完成的工程总价款为3127万元;隆豪公司的已付款为3105万元。扣除税金105万元、已付款3105万元,隆豪公司超付方升公司工程款83万元,应由方升公司向隆豪公司返还。
根据上述认定,一审法院判决:方升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隆豪公司返还超付的工程款83万元;二、方升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隆豪公司支付质量缺陷修复费用24万元;三、驳回方升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隆豪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因一审判决与预期结果差距较大,收到一审判决后,朱老师连夜从外地赶到西宁,第二天一早便与我们进行案件研讨,对一审判决及证据材料进行全面梳理、论证,在连续高强度工作十几个小时后,朱老师确定本案上诉的主要思路:方升公司完成基础、主体施工后,隆豪公司单方解除合同,致使合同约定工程未能全部完工,合同约定的固定单价无法适用,隆豪公司应当按照定额结算已完工程价款。一审判决认定根据合同约定的固定单价按比例折算已完工程的工程价款,适用法律错误。本案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据此,我们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1.尽管鉴定意见属于证据,是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对民事案件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运用专业知识作出的鉴别和判断,但是,鉴定意见只是诸多证据中的一种,其结果并不当然成为人民法院定案的唯一依据。在认定案件事实上,尤其涉及法律适用时,尚需要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加以综合审查判断。2.一审判决及鉴定意见以合同约定总价与全部工程预算总价的比值作为下浮比例,再以该比例乘以已完工程预算价格进行计价,存在明显不合理之处,采用该计价方法,将会导致隆豪公司虽然违反约定解除合同,却能额外获取910余万元利益的现象。这种作法无疑会助长因违约获得不当利益的社会效应,因而该方法在本案中不应被适用。本案应当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定额取费核定工程价款为依据,计算已完工程价款为:4065万元+8万元+5万元+145万元=4223万元。
基于上述,最高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判决:隆豪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方升公司支付工程款941万元,并支付违约金6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完全认可了朱老师提出的上诉思路,为当事人挽回损失近1000万元。
▲此案作为经典案例,被收录在朱树英个人专著《墨斗匠心定经纬》一书中
办理该案件时,朱老师已是赫赫有名的建筑工程领域专业律师,所代理的案件标的动辄上亿,每日工作可以用不胜繁巨来形容,但他并没有因为这起案件标的不大而懈怠,工作尽心尽力,让我们零距离感受到朱老师敏锐的洞察力、扎实的理论功底、丰富的实务经验。朱老师对案件争议焦点问题的精准分析,一锤定音。特别是彼时朱老师已年过六旬,还拥有不弱于年轻人的旺盛精力、在专业问题的研究上异于常人的热情,这更是让我们自叹不如。通过这一案件的合作办理,拓宽了我们在办理建设工程纠纷案中的思路、眼界,让我们受益匪浅。
这个案例颠覆了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审判机关过于倚重鉴定报告,以鉴代审的裁判规则,在建设工程固定价格合同纠纷案件处理中凸显了追求实质公正的司法审判价值判断取向,具有现实的参考价值和典型的指导意义,最终成为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2月的公报案例。
因我们与朱老师之间的友谊,朱老师对我所格外关爱,在和朱老师的交往过程中,我所得到了朱老师更多的帮助。
多年前,当青海省乃至整个西部律所还局限于小作坊式的单打独斗、万精油式的服务模式时,建纬所已经在专业化、一体化的方向上有所建树。朱老师结合中国律所未来的发展模式和前景展望,站在更高、更全面的角度为我所指明方向,受朱老师的启发,我所进一步夯实了律师专业化、一体化的分工和打造工作,在专业化发展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众所周知,律师行业的竞争相比其他行业更为激烈,所以在律师中“教会徒弟饿死师傅”的现象常有发生,为防止这种局面,律师对同行之间业务有所保留也是人之常情。但为了我所能够更好的了解、学习建纬所专业领域的成熟经验和律所的先进管理模式,我向朱老师提出一个不情之请——能否安排我所律师到建纬所进行参观、学习?朱老师听后欣然接受了我们的请求,并提出:临时短期的参观学习效果不明显,作用不大,建议我所安排律师参与到建纬所实际的业务办理过程中,更加系统、全面的学习。2009年10月,我所安排两名骨干律师到建纬所进行学习,为期半年。期间,朱老师安排两名资深合伙人亲自带教,从建设工程诉讼案件、到工程建设全流程服务,建纬所全部知识成果均向我所两名律师开放,办案团队除涉及保密要求外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讨论,均邀请两名律师参与并发表意见。在整个学习过程中,带教老师在业务上倾囊相授、毫无保留,经济上也给予我所律师大力支持,不仅未收取过任何学习费用,学习结束后,朱老师个人还向两名律师发放学习期间补助金,临别时组织送行晚宴,让我所律师在异乡感受到了朱老师及建纬所浓浓的关爱,朱老师“自奉宁过于俭、待人宁过于厚”,给我们留下了深刻印象。
通过在建纬所的锻炼,我所两名律师开拓了眼界、提高了专业水平、熟练掌握了办案技能,综合能力得到了极大的提高,现该两名律师已成长为我所高级合伙人,并在建设工程法律服务方面有所成就。
因两名律师在建纬所的学习经历,使我所更多年轻律师对建纬所心向往之,都想近距离感受一下朱老师这位“律届大咖”的业务能力和人格魅力。在征得朱老师同意后,2012年3月我所组织全所骨干律师一行共34人,到建纬上海总所参观交流。朱老师对我们的参观学习及其重视,参观前,朱老师亲自安排人员与我们反复沟通,确定参观人员范围、敲定双方交流课题,并根据我们提出的需求,安排高级合伙人作专题分享。更让我们感动的是,参观前一日朱老师还在外地开庭,为接待我们,朱老师开完庭后第一时间赶回上海,下飞机时已近午夜。第二日下午,朱老师又亲自为我们作了专题分享,向每一位律师赠送了《工程合同实务问答》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使用指南》两本专业书,让我们再一次感受到了朱老师以及建纬所的真诚和热情。
青海地处高原,经济欠发达,律师能接触到的业务范围无法与经济发达城市相提并论,律师在理论素养、实战经验上与上海律师差距明显,掌握的信息也有所滞后。朱老师作为建筑房地产业务方面的专家型律师,不仅掌握着建筑房地产领域最前沿的信息,还参与起草、修订、审查了大量建筑房地产领域的部门规章、制度、标准,可以说是建筑房地产领域法律服务的风向标。朱老师了解到我所甚至西部律所面临的这一客观窘境,主动向我们分享他掌握的前沿信息,在参与相关规章制度的起草、修订、审查的重大课题时,主动邀请我们参与学习、讨论、研究,打破地域壁垒,缩小信息差,让我们能够第一时间接触到前沿信息,了解行业发展动向,为我所在专业化发展的道路上加油、鼓劲,成为了值得我们尊敬的良师益友。
▲建纬律师事务所2010年西藏旅游合影
朱老师在上海,我们在青海,上海和青海都带个“海”字,如果说青海的“海”代表了高原湖泊的清澈、朴实,朱老师则代表了大海的宽阔、厚重。虽然朱老师身在上海,但心系青海,他作为上海乃至全国律师的杰出代表,在专业领域方面的精益求精,对促进全国律师行业发展的辛勤付出,对律师同行的关爱照顾,永远值得我们学习和铭记。
END
作者 | 陈岩
编辑 | 建纬品牌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