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记得在为朱老师《墨斗匠心定经纬》一书做序时,小编用了“功夫在诗外”这个标题,想要传达给读者的是——朱树英之所以被称为建筑工程领域的专业律师,不仅是因其有着出色的法律服务能力,更重要的是他是一位“专家型”法律人。毕竟从施工图纸到建筑材料,从建设工期到维保质量,其中的门道并非是靠读法条就能明白的。
文/吴佐民
我是吴佐民,几十年来一直在造价行业工作,曾任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下称中价协)秘书长,现为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造价管理协会会长。朱树英律师创建的建纬律师事务所(下称建纬所)成立30年之际,我的好朋友、广东省造价协会原会长钟泉请著名书法家给朱树英送了一块匾,题词《造价师之师》。我认为:朱树英虽是一名专业律师,但是他跨界被誉为“造价师之师”是恰如其分、名副其实的。所以,在本文中我也称朱树英为老师。
我最早听说朱树英老师的名字是2006年7月,当时陈光云先生任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培训部主任,他负责具体的造价工程师教育培训事务,我任协会的副秘书长。有一次培训后,光云主任跟我讲,朱树英老师讲工程造价纠纷的课很受欢迎,他将法律和工程造价业务巧妙地结合起来,课讲得非常好!这让我对朱老师有了最初的印象。2008年,朱老师成为中价协唯一一位由律师跨界担任的专家委员会委员,后又担任了常务理事、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其后,在中价协的推荐下,朱老师也在忙碌的业务中,经常给中价协和地方工程造价协会讲课,拓展了造价工程师的专业视野。
2019年年初,最高院官网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并将于当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一消息引起各方高度关注。1月20日,《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施行前夕,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迅速安排培训,在北京京林大厦举行“以工程造价视角解读最高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专题培训班”,来自全国各地的造价管理机构、行业协会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相关人员四百余人赶赴北京参会,会场座无虚席。本次培训邀请了负责司法解释(二)起草的原最高院民一庭高级法官李琪、朱树英律师、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会长谢洪学及中价协纠纷调解中心主任吴雨冰作为主讲人,从不同的角度深入解读该司法解释,并结合国标《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及中价协调解中心的工作开展,指导工程造价从业人员解决造价咨询业务中面临的具体法律问题。专家们紧扣行业热点,取得了超出预期的培训效果。

▲2019年1月20日,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在北京京林大厦举办专题培训班
我很少参加教育培训的具体工作,与朱老师相识后,凡涉及工程造价立法和制度建设相关的工作我便经常请朱老师参加,并向其请教。如:从2009年4月开始,中价协由我负责建设部此前于2001年颁行的原107号文《建筑工程施工承包与发包计价管理办法》的修订过程中,朱老师数次来开会讨论,且每次会后均能全面、系统地反馈修改意见与建议。该办法已于2013年发布,修订的新办法明确了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最高投标限价制度、工程结算(包括工程计量支付)审核制度、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制度、全过程工程咨询制度等,对稳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口粮”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再如:我一直建议并努力争取由国务院制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很巧,2008年4月中价协在昆明举办由100名专家参加的“委员会成立大会”,与会的朱老师等专家也提出了这个立法建议,这和我的设想不谋而合。在我负责的该立法研究与草案起草中,朱老师都发挥了核心的作用。已于2023年12月23日在《话说建纬》专栏何红锋老师的文章《为建设领域法律完善不断努力的朱树英律师》中也提到了这一立法事项。尽管该条例最终没有出台,但我始终认为,这是工程造价行业人员应当始终坚定不移的立法目标,价格是工程管理的核心,是合同管理和有效履行的最关键因素,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缺乏工程造价管理的立法,难以保证合同的有效管理与履行,并引发工程经济纠纷,还会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与安全产生不当影响。
除了参与造价行业的立法修法工作之外,朱老师还参与了行业的制度建设工作。作为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的法律顾问,他受市场司的委托负责起草、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并负责修订《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这一工程总承包的制度建设对造价行业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2019年5月,朱树英受市场司委托,负责起草我国首个《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在初稿成形后,同年7月29日,中价协在北京召开该文本的第三次专家论证会,朱老师在会上介绍了该示范文本的重要现实意义和起草制定过程中的情况,我也发表了专家意见。2021年山东省造价协会根据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的争议评审的相关规定,对该省建设工程造价协会于2019年已试行的《山东省建设工程合同争议评审规范》的地方行业标准进行修订,朱老师接受该省造价协会委托,带领建纬律师完成了这个领先的地方行业标准的修订工作。直到前不久的2024年1月3日,应广州仲裁委员会委托,由我负责起草的《建设工程造价鉴定作业指引》举办专家论证会,朱老师作为专家参加评审,他一如既往,认真负责地对初稿提了详尽的书面修改、完善意见,获得广仲和与会专家的一致好评。
▲2018年3月18日,我和朱树英一同受邀出席“2018 浙江·全过程工程咨询发展论坛”
在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纠纷逐年增多的背景下,我们造价行业的业务也相应发生了变化,造价问题往往和法律问题交织出现,尤其是具有造价司法鉴定业务的咨询企业,他们都涉及到越来越多的相关法律问题。对此,朱老师提出“所有的造价问题都是法律问题”,我对此深有同感,因为所有的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都离不开计价和结算。
这次“双百活动”取得了圆满成功,朱老师和袁华之律师的精彩点评都给我留下深刻的印象。正是从这次活动开始,我们中价协全面重视并加强了造价和法律相结合的管理工作,造价师们开始从传统的单纯造价分析转向了造价和法律相结合的研究。2017年7月,中价协组织成立纠纷调解委员会,朱老师任副主任;同年8月,中价协组织首批调解员专业培训,朱老师前来专题讲课。从此,中价协率先在全国开展工程造价纠纷的调解工作。
▲2023年8月25日下午,我受邀参加建纬“一带一路”法律服务最新研究成果——《国际工程索赔与反索赔》书稿专家论证会。
此后,我受朱老师影响,通过培训、考核,担任了北京仲裁委员会的建设工程专业仲裁员,并承办了不少专业仲裁案件和评审案件。在办案过程中凡是遇到疑难案件的法律问题,都会咨询请教朱老师,他总是不厌其烦地给我作答。可以说,我现在能够成为北仲一个比较资深的建设工程专业仲裁员,离不开朱老师的提携、支持和帮助。
朱老师于造价工程师的业务拓展是有较大贡献的前辈,也是我认识并走向仲裁员,进行仲裁业务、争议评审、专家证人等工程纠纷业务的老师。在朱老师从事律师工作的三十余年职业生涯中,我仅以此文向朱老师致敬与感谢!
吴佐民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中国注册造价工程师、咨询工程师、英国皇家特许测量师,北京、深圳、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曾任国家建筑材料工业标准定额站站长、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秘书长、广联达第一届及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现任北京广惠创研科技中心主任、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专家委员会常务副主任、住建部高等教育工程管理专业评估委员会副主任、教育部高等教育工程管理和工程造价专业指导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造价协会专家委员会名誉主任、一带一路(中国)仲裁院副院长、广联达高级顾问等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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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吴佐民
编辑 | 建纬品牌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