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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录自《全过程工程咨询法律风险识别与合规指引》第九章“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的合规管理”,该书由建纬律师事务所雷涛律师主编,法律出版社出版。
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的履行阶段,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需要按照委托方的要求以及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的约定开展投资决策咨询服务工作,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在投资决策阶段主要面临的合规风险,一方面是基于其被定位为“咨询人”,因其出具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投资估算报告等质量不合格或提供投资决策咨询服务履约不到位等,将受到的行业监管、行政乃至刑罚处罚等风险;另一方面则是基于其被定位为“受托人”,因其提供的咨询服务成果编制服务、报批报审协助服务不到位、不全面等,将面临的被委托方追责的法律风险。现结合全过程工程咨询投资决策服务的特点,主要从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投资估算报告、项目建议书、建设条件单项咨询报告等咨询服务成果编制以及项目报批报审流程方面,详述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在两种角色定位下应该遵守的合规要求。
一、咨询服务成果编制合规管理
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不论是作为“咨询人”还是“受托人”,在提供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投资估算报告等咨询服务时,均需对其编制的咨询服务成果的真实性、有效性和科学性负责,亦需严格遵守相关成果编制合规规范,确保咨询服务成果符合委托方需求以及规范要求。由于包含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等成果文件的可行性研究论证是最具综合性咨询特征的核心内容,故笔者以可行性研究论证为例梳理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在编制此类咨询服务成果过程中的合规管理要点。具体如下:其一、为有效防范咨询服务成果编制过程中的民事合规风险,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即应协助委托方及时获悉政府职能部门就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等咨询服务成果的工作安排及要求,以便按照合同进度要求及时编制完成,同时应保证成果质量符合约定和行政监管要求。其二、为有效防范咨询服务成果质量不达标或可行性研究论证过程中可能引发的行政、刑事合规风险,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人员应建立和实行咨询成果质量审核等岗位人员责任制,加强备案信息、咨询成果、咨询成果档案、执业登记文件等材料的合规审查,即审查备案信息是否真实、咨询成果是否泄露他人商业秘密、咨询成果是否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咨询成果文件完整档案是否建立;资信评价等级证书是否伪造、涂改、出租、出借等;资信评价申请材料、执业登记是否虚假等。若合规审查过程中发现文件材料虚假、存在质量问题等违规行为时,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就违规行为及时发布合规整改意见并及时安排负责机构进行处置和应对。
二、项目报批合规管理
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作为“受托人”时还需协助委托方向主管部门完成项目报批或是备案手续。根据项目类别的不同,报审程序亦不相同,其中政府投资项目需要报投资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审批,而企业投资项目则需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核准或是备案。(一)政府投资项目报批管理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第9条规定,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需要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等材料,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在整个政府投资项目报批管理过程中:首先,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当对其编制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其次,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严格遵守审批、重新审批等程序要求。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第20条、第21条之规定,如果属于国务院规定应当审批开工报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需在按照规定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若出现变更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此外,由于政府投资项目可能会涉及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故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不得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也不得擅自增加投资概算。最后,当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办理好审批手续后,应当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存档备查,不得擅自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二)企业投资项目报批管理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4条第2款规定:“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并须严格遵守国土(海洋)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节能、安全监管、建设等方面法律法规涉及审批文件的要求。由于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及相关人员在报审过程中往往会涉及行政审批环节,易滋生钱权交易等贿赂腐败风险,故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格外注意,不得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若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根据委托方要求协助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遵守《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17条至第22条的规范要求,并按照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和行业示范文本的要求编制和报送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单位情况、拟建项目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项目资源利用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等。同时,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用海)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的其他相关手续。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不得以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此外,如果该项目依法办理核准手续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监督项目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否则,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37条之规定,已经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的建设地点、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发生变更,并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项目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2、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若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根据委托方要求协助办理项目备案手续,应当遵守《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39条、第40条的规范要求,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备案项目信息告知项目备案机关。备案项目信息主要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额、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等,不得以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此外,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43条之规定,项目备案后,若项目法人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项目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
三、合规规范
综合上述分析可知,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为有效防范投资决策阶段的合规风险,应当对咨询服务成果编制过程以及项目报批过程加强合规管理。经梳理,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在投资决策阶段应该严格遵守的重点合规规范主要包括《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政府投资条例》、《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
END
作者 | 建设工程部
编辑 | 建纬品牌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