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瑶 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华东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硕士,目前主要专注于提供建设工程领域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对于质量合格的已完工程,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工程价款,但具体如何确定已完工程价款,司法实践仍存在争议。尤其是对于固定价格合同而言,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固定价格在工程未完工的情况下是否仍有适用空间,各地高院持有不同态度。
(一)以固定总价为基础,按比例折算
1.工程量比例折算法
(1)《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20年11月16日生效)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按照固定总价结算,当事人主张施工范围、工程量增减的,如何处理?……(3)工程尚未完工的,合同约定固定总价,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的,对于能够确定已完工工程占合同约定施工范围比例的工程,应以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为基础按比例折算;无法确定已完工比例的,双方对工程造价有争议的,可将争议部分工程造价委托鉴定。
(2)《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鲁高法[2011]297号,2011年11月30日生效)
三、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三)关于固定价格合同未履行完毕而解除的,工程价款如何结算的问题……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按固定总价结算,则按照实际施工部分的工程量占全部的工程量的比例,再按照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格计算出已完部分工程价款。
(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川高法民一[2015]3号,2015年3月16日生效)
25.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的施工合同在未全部完成施工即终止履行的工程价款如何结算?
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未全部完成施工即终止履行,承包人已施工的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已施工的工程价款,协商不成的,由鉴定机构根据工程设计图纸,施工图纸,施工签证,交接记录等资料以及现场勘驻结果对已完成工程量占合同工程量比例计算系数,再用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款乘以该系数确定发包人应付的工程价款。
参考案例一:四川A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省B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532号
十五、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的施工合同,在未完成施工即终止履行,如何结算?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在未全部完成施工即终止履行,已施工部分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可以采用‘价款比例法’的方式,由鉴定机构根据工程所在地的建设工程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确定已完工程占整个工程的比例,再用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乘以该比例确定发包人应付的工程价款(即:已完工部分工程价款=固定总价×已完工部分定额价/定额总价)。
(2)《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若干问题的解答》(渝高法[2016]260号,2016年11月9日生效) 11.建设工程造价鉴定中,鉴定方法如何确定?
……
(6)建设工程为未完工程的,应当根据已完工程量和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来确定已完工程造价。如果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且无法确定已完工程占整个工程的比例的,一般可以根据工程所在地的建设工程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确定已完工程占整个工程的比例,再以固定总价乘以该比例来确定已完工程造价。
(1)《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冀高法[2023]30号,2023年5月1日生效)
9.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实行固定价,如建设工程尚未完工,当事人对已完工程造价产生争议的,可将争议部分的工程造价委托鉴定,但应以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为基础,根据已完工工程占合同约定施工范围的比例计算工程款。即由鉴定机构在同一取费标准下分别计算出已完工程部分的价款和整个合同约定工程的总价款,两者对比计算出相应系数,再用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乘以该系数,确定工程价款。当事人一方主张以定额标准作为造价鉴定依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18年6月26日生效,2020年12月31日废止)
8、固定总价合同履行中,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的,工程价款如何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其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同意并主张参照合同约定支付的,可以采用‘按比例折算’的方式,即由鉴定机构在相应同一取费标准下计算出已完工程部分的价款占整个合同约定工程的总价款的比例,确定发包人应付的工程款。
(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京高法发〔2012〕245号,2012年8月6日生效)
13、固定总价合同履行中,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的,工程价款如何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其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经审查承包人已施工的工程质量合格的,可以采用‘按比例折算’的方式,即由鉴定机构在相应同一取费标准下分别计算出已完工程部分的价款和整个合同约定工程的总价款,两者对比计算出相应系数,再用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乘以该系数确定发包人应付的工程款。
当事人就已完工程的工程量存在争议的,应当根据双方在撤场交接时签订的会议纪要、交接记录以及监理材料、后续施工资料等文件予以确定;不能确定的,应根据工程撤场时未能办理交接及工程未能完工的原因等因素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二)按照定额和信息价据实结算
有观点认为,固定单价合同解除后,应直接按照固定单价乘以已完成工程量确定已完工的工程价款,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鲁高法[2011]297号,2011年11月30日生效)认为:“三、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三)关于固定价格合同未履行完毕而解除的,工程价款如何结算的问题……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按固定单价结算的,则应根据固定单价核算出已完工程的实际工程量,据实结算工程价款”。此种结算方式虽然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但有时可能对承包人显失公平,应谨慎适用。
1.在合同因发包人违约解除的情况下,继续采用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对承包人明显不公平,故应通过鉴定方式确定价款。
2.按照固定单价结算对承包人有失公平的情况下,可以在定额计价的基础上酌定下浮一定比例,确定已完工程造价。
3.以约定固定单价为基础计算出全部工程造价,乘以鉴定计算出的已完工程占全部工程的比例,由此确定的已完工程价款符合实际情况及合同约定。
固定价格合同解除情况下已完工程价款应当如何结算,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各地高院为统一裁判规则出台的地方性司法文件也存在较大差异,司法实务中应结合相关地方性规定、当事人意思自治、各方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工程实际完成情况等多种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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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林瑶
编辑 | 建纬品牌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