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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纬观点】2024年工程总承包地方政策年度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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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联合制定的规范和指导我国工程总承包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施行已近五年。2024年全国各地出台的适应本地区发展特点的工程总承包相关政策文件的数量,相较于前几年高峰期已有所下降,且文件内容区别于前几年规范工程总承包发展的政策性文件,延续去年情况,多为针对工程总承包相关招投标活动、计价活动等实操性配套措施文件,这些政策文件结合了各地近年来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发展实践,各有具体针对性的特点,值得借鉴、学习。有鉴于此,本文在2017至2023年连续七年的基础上,针对2024年度各省份(包含市、区/县)颁布和制订工程总承包政策文件要点进行简要梳理,以供大家共同讨论与交流。

       一、2024年度各地工程总承包政策出台情况概述

       (一)行业学会及部委层面政策

       中国建筑学会批准发布的于2024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工程总承包项目最高投标限价编审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标准编号为T/ASC 49-2024。《规程》共分8章和2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工程总承包项目费用组成及项目清单、工程总承包项目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工程总承包项目最高投标限价的审查、成果文件、质量与知识管理、附录A工程总承包项目清单、附录B工程总承包项目最高投标限价等。随着《规程》的施行,我国对工程总承包项目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与审查活动将逐步规范,有助于发包方控制投资风险、承包方合理制定投标价,有利于维护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投标领域公平、合理竞争的市场秩序。水利部于2024年1月4日发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近年来,水利建设领域工程总承包模式虽得以广泛应用,但水利行业对工程总承包模式的承发包管理、合同履约、风险分担、设计变更等未作出统一规定、项目管理不够规范影响了工程实施,故亟需政策层面的指导。《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包括明确工程总承包范围、严格工程总承包发包管理、落实工程总承包各方职责、加强工程总承包合同管理、加强工程总承包监督管理等。现国家层面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相关指导文件仍是征求意见稿形式,待后续关注正式发布实施后会详细向各位读者解读。

       (二)地方政策

       2024年共有4个省级地方、3个市级及1个县级地方出台了工程总承包专项或相关文件。其中,上海和湖南出台了规范本地区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评标活动的管理办法,上海市律协还专门出台了指导律师参与工程总承包合同争议评审业务的操作指引;贵州则针对本地区工程总承包建设项目的计价活动出台了专门的计价导则;福建出台了适用于本地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工程总承包管理规定。此外,江苏省宿迁市针对该市范围内政府投资工程总承包项目出台了专门的管理通知;浙江省温州市则出台供温州房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项目使用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厦门市拟出台规范房建市政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专门管理意见,目前还只是征求意见稿形式;四川省蓬溪县出台了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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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文对各地方政策性文件的要点予以简要梳理、阐述,供读者参考。

       二、2024年各地工程总承包政策、文件要点概述

       (一)中国建筑学会

       随着我国建筑业的不断发展,为了提升整个行业的透明度和公平性,指导工程总承包项目最高投标限价编制和审查活动,维护发承包双方权益,促进工程总承包高质量发展,中国建筑学会制定《工程总承包项目最高投标限价编审规程》,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最高投标限价编制提供一个统一的标准框架。这不仅有助于规范市场行为,减少因标准不一导致的混乱局面,还能有效防止恶意竞争,保障项目的顺利进行。

       《工程总承包项目最高投标限价编审规程》(T/ASC·49-2024)

       1.适用范围方面,本规程适用于采用工程总承包建设组织实施方式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审查等计价及相关管理活动。

       2.规定最高投标限价适用情形,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应根据有关规定设置最高投标限价;其他投资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可设置最高投标限价。

       3.针对不同项目类型规定不同的发包阶段。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原则上应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发包;其他投资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可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项目备案完成、方案设计审批完成或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发包。

       4.明确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原则,不得超过经批复的投资估算或设计概算的相应部分费用。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不可抗力等原因确需调整投资概算或设计概算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5.关于计价方式的融合,有丰富类似经验数据可参考、项目特征明确、《发包人要求》明晰、初步设计成果完整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应采用总价合同。总价合同和单价合同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结合使用,采用总价合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可将难以确定总价的某些项目单独列项,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用单价计价或暂估价形式计价;采用单价合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可将能确定总价的某些项目单独列项并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用总价计价。

       6.增强透明度,《规程》强调了最高投标限价各组成部分的详细内容需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公布,增加了项目的透明度,有利于营造公开、公正的竞争环境,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7.强化监管与质量控制,通过对最高投标限价的严格编审,可以有效地监控项目成本,避免不必要的浪费,同时也为工程质量提供了坚实的基础。这对于维护公共利益、确保建设项目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二)水利部

       近年来,以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设计施工总承包等为代表的工程总承包模式在水利建设领域得到广泛应用,对于弥补基层水利部门管理力量不足、促进水利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水利行业对工程总承包模式的承发包管理、合同履约、风险分担、设计变更等未作出统一规定,有的项目管理不够规范,有的项目因各方认识分歧影响了工程实施。为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加强工程建设管理,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水利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指导意见》。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办建设函(2024)8号)

       1.在明确工程总承包范围方面,《征求意见稿》指出,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及采取集中建设或分类打捆的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可实行整体工程总承包,也可对单项工程或专业工程实行总承包。其中,建设监理、第三方质量检测等工作不得列入工程总承包范围,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中的防护工程、库底清理、专业项目等可列入工程总承包范围。

       2.鼓励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等信息技术,有条件的宜积极采用智慧建设管理系统,为数字孪生工程创造条件。

       3.关于发包阶段,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项目,原则上应在初步设计报告批复或项目核准后发包。如确有需要,也可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发包。

       4.对工程总承包单位作出双资质要求,即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为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的联合体。

       5.工程总承包宜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综合评估因素一般应包括工程总承包报价、项目管理组织方案、设计技术方案、设备材料采购方案、施工组织方案、质量安全保证、类似工程业绩及信用等。

       (三)上海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市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活动,促进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招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上海市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的实际情况,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对《上海市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办法》(沪住建规范〔2022〕4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上海市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办法》(沪建规范(2024)6号)。

       《上海市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办法》(沪建规范(2024)6号)

       1.关于评标办法。取消了旧《评标办法》(沪住建规范〔2022〕4号)中的“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和“综合评估法”两种评标办法,统一采用新增的“澄清低价法”。

       2.关于技术标澄清和商务标澄清。在“澄清低价法”评标办法中,增加技术标澄清和商务标澄清。招标人对项目负责人及其技术团队、勘察技术方案(如含勘察招标)、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材料和设备的采购方案、投标报价、总承包管理方案等项目重难点提出技术标澄清要求;对商务标偏离、算术错误、商务标漏项、不合理报价等内容提出商务标澄清要求。

       3.关于评标委员会评审。在“澄清低价法”评标办法中,明确由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对两轮澄清情况及商务标报价进行复核,评标委员会应根据价格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

       4.关于定标。在“澄清低价法”评标办法中,明确由招标人确定报价最低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未选择报价最低的,招标人应充分说明定标理由,并予以公示。

       5.关于履约管理。新增履约管理的相关规定,鼓励行业管理部门或招标人建立履约管理体系,对中标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履约情况进行评价。

       (四)湖南

       为规范、引导湖南省工程招标活动,湖南省住建厅于2021年印发了《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暂行办法》(湘建监督〔2021〕36号)及其三项附件。文件基本实现了大中小企业分层次竞争、现场和市场有效联动、充分体现招标人自主权的目标,对规范全省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鉴于原工程总承包评标办法、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已过有效期,同时在文件使用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结合调研过程中收到的来自市场主体反馈的意见,湖南省住建厅适时启动了文件的修订工作,出台《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暂行办法》(湘建监督〔2024〕34号)及其配套附件。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暂行办法》(湘建监督〔2024〕34号)

       对比2021年《暂行办法》,本次修订打破传统设计与传统施工的隔阂,加强设计与施工的深度融合。在新政之下,具有设计施工能力的企业将会迎来新的机遇。

       1.细化明确了工程总承包模式的适用范围。最高投标限价2000万元以上的装配式建筑;最高投标限价5000万元以上,模数化、标准化程度高和个性化要求较低的项目(如学校、医院、养老育儿场所、保障性住房、标准化厂房和仓库等);工程复杂且设计施工一体化要求较高的项目及其他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招标人需求、地质环境、岩土工程条件不明确,实施过程中存在较多不确定因素的项目,不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2.缩短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间。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所处的设计阶段、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间。一般项目挂网时间由25日修改为20日;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挂网时间由40日修改为35日。

       3.推动BIM技术应用。最高投标限价超过20000万元的项目,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增加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BIM技术的要求。

       4.技术方案评审的调整。为了在招投标阶段能进一步体现投标单位的核心竞争力,重新优化了工程总承包评标办法中的技术方案评审标准,从优化方案、节约成本、控制进度、保证质量安全等方面细化评审标准,优化评审内容,实现设计施工深度融合。

       5.优化奖项评审指标。本次修订取消了“省奖国奖数量保持一致”的规定,将奖项设置权利归还给业主,同时规定1亿元以下项目不设国奖。这样既让获得国奖的企业在大项目上有优势,也让获得省奖的企业在1亿元以下项目有竞争力。

       6.对投标报价评审的优化。报价评审环节中基准价计算的抽取范围进一步扩大,有利于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进一步扩大投标报价的有效竞争。

       (五)贵州

       为推进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指导和规范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活动,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组织编制并印发了《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导则(试行)》。鉴于计价规则涉及工程总承包计价活动的方方面面,条文众多,内容繁杂,本文仅节选部分基本规定的内容进行简要梳理,具体全文内容还需参照官网公布的文件。

       《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导则(试行)》(黔建建通(2024)34号)

       1.导则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工程总承包计价活动,其他投资的建筑工程参照执行。

       2.工程总承包项目宜采用总价合同或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以单位指标报价的可视为总价合同。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中的单价部分,通常用于项目中岩土工程条件不明的地下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在施工实施中有较大调整风险的分部分项工程。单价部分应当采用(增值)税前全费用综合单价,并且单独列项,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确定其计量和计价方法。

       3.通过财政评审的项目,按照财政评审结果中与发包内容对应的总金额确定费用控制目标。需要经过财政评审的建设项目,发包人原则上应当在财政评审通过后进行发包。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根据财政评审结果进行限额设计。

       4.最高投标限价编制时,其中工程总承包管理费根据发包方委托的工作内容和范围并结合市场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的60%,不再计取建筑安装工程费中总承包服务费。暂列金额根据经批准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或财政评审中的预备费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不宜超过工程总承包费用的5%。总价与单价组合方式中的单价部分不得超过工程总承包费用的20%。

       5.根据不同发包阶段编制合理的最高投标限价。在可行性研究或方案设计后发包的,不得超过批准的投资估算中与发包范围一致的估算费用之和;在初步设计后发包的,不得超过批准的设计概算中与发包范围一致的概算费用之和;在财政评审后发包的,不得超过财政评审中与发包范围一致的评审费用之和。

       (六)福建

       为规范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投标)活动,深入推进工程建设组织模式变革,提升建造水平和建筑品质,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该省实际,制定《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定》《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评标办法》及《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为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及监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投标)活动提供政策依据及示范文本。限于篇幅原因,本文在对《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定》原则性重点内容进行梳理的基础上,评标办法和招标文件的相关内容不再纳入。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定》(闽建〔2024〕20号)

       1.规定工程总承包适用范围,概(估)算的工程费用部分在2亿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装配式建筑的项目除外),不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对于中小规模项目,引导招标人使用传统的设计、施工分工实施的模式,为中小企业提供市场空间。已经完成施工图设计的工程,不得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在合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工程总承包实施范围可以向投融资、运维等方向延伸。

       2.支持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科技创新及新技术的推广应用,鼓励工程总承包项目全过程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组织施工。

       3.对工程总承包单位作出“双资质”要求,即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勘察资质(如有)、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单位(如有)、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4.规定工程总承包项目应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形式,并按照福建省有关计价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总承包计价计量规则。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在施工过程结算和竣工结算审核时,仅对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部分进行审核,对合同中固定总价包干部分不再另行审核。

       5.规定建设单位是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责任主体;允许分标段申领施工许可证,即建设单位可以按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一次性申请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施工许可证,也可以分标段申请施工许可证。

       (七)江苏宿迁

       宿迁市人民政府于2024年1月19日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总承包管理的通知》为推进本市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健康发展,针对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实际制定。本文对部分重点内容进行简要梳理,具体全文内容还需参照官网公布的文件。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总承包管理的通知》

       1.明确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程序:项目发包时间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发包;确需在初步设计阶段审批前招标的,须按项目建设规模等级分别报请区政府(管委会)或市政府批准。

       2.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投资控制:项目招标控制价通过财政投资评审后方可招标。

       3.明确工程总承包项目价格形式及投资、价格风险:项目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项目应当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合同中应合理制定价格调整和计量支付条款,明确风险范围,如施工过程中增加的变更费用,应严格按照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执行。

       4.严格实行分包合同备案管理:所有政府投资项目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合同应当通过宿迁市政府投资工程监管系统进行登记。

       (八)浙江温州

       温州市政务服务局2024年4月1日发布《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3版)温州使用版》,为进一步规范温州市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以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12月23日发布的《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3版)》为基础,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编制形成《温州使用版》。本文仅节选部分重点内容进行简要梳理,具体全文内容还需参照官网公布的文件。

       《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3版)温州使用版》

       1.适用范围:温州市行政区域内采用资格后审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项目。

       2.招标控制价编制要求:招标控制价中的各项费用组成应与招标文件中承包人所需承担的工作内容和范围相一致,编制招标控制价应按《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2018)》。最高投标限价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条件和当时当地的建设市场行情确定合理的浮动比例。

       3.招标人禁止设定的条件:不准限定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不准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不准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的规模、成立年限和明显超过项目要求的业绩要求等门槛限制潜在投标人;不准在采用通用技术标准的一般项目中设置资质、业绩、奖项等加分项;不准明示或者暗示评标专家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评价标准;不准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设置或者采用不同的信用评价指标;不准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民营企业参与投标的行为。

       4.优质工程: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按暂列金额的方式计列优质工程增加费,作为创优工程成本费用补偿,同时发承包双方宜在合同中另行约定对等的奖罚条款。

       5.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要求:发包人应当按约定的付款节点根据实际完成工程量及时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不低于85%,宜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

       6.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招标人应依法依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规定的比例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招标文件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前提供该项目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公开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意向,采购意向公开内容应包括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留份额意向。

       (九)福建厦门

       厦门市住建局为进一步规范厦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活动,结合本市工程总承包项目实践经验总结,于2024年10月15日、30日先后发布两份工程总承包管理相关的征求意见稿,两份文件内容大幅度重合,前发布文件较后者发布的更为细化为具体实施意见。本文节选两份文件重点内容进行简要梳理,具体全文内容还需参照官网公布的文件。

       2024.10.15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公开征求《进一步强化厦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规范管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2024.10.30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公开征求《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1.规范工程总承包模式适用范围: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等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可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发包:(1)国有企业投资项目概(估)算的工程费用部分1亿元以上;(2)财政投融资项目概(估)算的工程费用部分2亿元以上;(3)采用智能建造技术的工程项目;(4)具有投融资属性、运营属性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

       2.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阶段: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应该在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发包;财政投融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完成和概算批复后进行发包,报经市(区)政府决策批准的项目除外。

       3.合同采用价格形式:工程总承包项目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或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合同,其中采用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合同的,固定单价部分通常用于项目中地质条件不明的分部分项工程(如桩基工程等)以及在施工实施中有较大调整风险的分部分项工程。

       4.强化危大工程安全风险防范工作:针对可能存在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合同应明确最高投标限价中已包含相关措施费用,并要求投标方案中应提供相应的技术文件,技术文件应当列明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危大工程的安全管理措施。

       5.其他有效的风险管控措施:积极推广全生命周期的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对建设规模大、技术复杂、具有运营属性、投融资属性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聘请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固定下浮率招标的财政投融资项目,应及时提请财政评审部门尽早介入施工图预算评审;强化投标承诺兑现,若总包单位违反投标承诺或合同约定变更管理人员的,严格追究其违约责任。

       6.试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后评估,实施优奖劣罚: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对项目实施成效以及工程总承包单位履约情况进行评估;对评估良好的项目相关单位及当事人予以信用加分、嘉奖表彰,对评估差劣的项目相关单位及当事人予以信用扣分、通报批评等处罚。

       (十)四川蓬溪县

       工程总承包相关规定的出台目前已逐步下沉到县级。2024年12月24日,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发布《蓬溪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意在规范该县房建市政、水利、公路领域中市政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活动。

       蓬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蓬溪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蓬府规〔2024〕3号)

       1.关于发包阶段,《办法》规定应当在初步设计获批且投资估算或概算完成后发包,并在审批方面对房建市政、水利、公路三类政府投资项目分别予以针对性规定,政府投资的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原则上应当取得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预留建设单位需要发生的相关管理必要费用后,编制扩大的初步设计方案及预算报送财评,以此确定项目招标控制价,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水利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初步设计报告批准后开始;公路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文件获得批准后进行。

       2.关于价格形式,《办法》规定工程总承包项目原则上采用总价合同或者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采用总价合同的,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采用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的,总价部分占比原则上应超过合同价的50%。

       3.明确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不得高于批复的项目投资概算对应部分。工程设计确需变更的,应先审批再实施,严禁先实施再申请,变更后的工程总造价应控制在经批复的概算范围内。

       4.项目管理方面,引入项目全过程管理机制,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管控能力不足的,应当委托项目管理单位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

       5.关于施工图审查,对房建市政、水利、公路三类政府投资项目分别予以针对性规定: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分阶段(基坑、地下室、地上部分)、分子项、分单体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送审;水利项目可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等情况,自行组织专家组开展审查,也可选择具有相应水利工程设计或监理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审查,但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对施工图设计所承担的责任;公路项目施工图设计应当符合经审批的初步设计文件要求,满足工程质量、耐久和安全的强制性标准和相关规定,经项目建设单位同意后,按照相关规定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

       三、2024年地方政策创新点简要总结

       1.细化工程总承包模式的适用范围,明确工程总承包模式不适用情形:住建部《管理办法》引导性规定了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在此正面引导的基础上,有地方开始明确工程总承包模式不适用的情形,如福建省《管理规定》明确已完成施工图设计的项目不得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装配式建筑除外的概(估)算工程费用在2亿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福建厦门征求稿则鼓励国有企业投资项目概(估)算的工程费用部分1亿元以上、财政投融资项目概(估)算的工程费用部分2亿元以上、采用智能建造技术的工程项目、具有投融资属性或运营属性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适用工程总承包模式,进一步推进当地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发展适用。

       2.工程总承包范围进一步延伸:住建部《管理办法》规定了工程总承包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或设计、施工阶段作为可发包范围,而福建省《管理规定》则鼓励工程总承包实施范围可向投融资、运维等方向延伸。

       3.在总价合同的基础上规定适宜采用其他价格形式的特殊情形:针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合同价格形式,住建部《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宜采用总价合同,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中国建筑学会《规程》进一步细化应采用总价合同的项目类型包括:丰富类似经验数据可参考、项目特征明确、《发包人要求》明晰、初步设计成果完整的项目;同时提出总价与单价结合使用的项目类型包括采用总价的项目可将难以确定总价的某些项目单独列项,并在合同中约定采用单价计价或暂估价形式计价;采用单价的项目可将能确定总价的某些项目单独列项并约定采用总价计价。贵州省《计价导则》进一步明确总价与单价组合式计价中的单价部分适用工程情形,即单价部分通常用于岩土工程条件不明的地下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实施中有较大调整风险的分部分项工程;此外贵州还规定了组合形式下单价部分涵盖费用范围包括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规费及约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福建省以项目招标阶段来区分设定采用的价格形式,如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招标的适宜采用固定总价或固定单价形式;如项目在可研或方案设计阶段招标的适宜采用标后固定单价形式。四川蓬溪县则提出组合式合同的,总价部分占比应超过合同价的50%。

       4.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审查等计价及相关管理活动逐步规范化:中国建筑学会《规程》设定最高投标限价适用情形和编制原则,即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应设置最高投标限价,其他项目可结合自身情况考虑是否设置最高投标限价,禁止最高投标限价超过经批复的投资估算或设计概算的相应部分费用。贵州省根据不同发包阶段编制最高投标限价,如在可行性研究或方案设计后发包的,最高投标限价不得超过批准的投资估算中与发包范围一致的估算费用之和;如在初步设计后发包的,最高投标限价不得超过批准的设计概算中与发包范围一致的概算费用之和;如在财政评审后发包的,最高投标限价不得超过财政评审中与发包范围一致的评审费用之和。同时,贵州省明确最高投标限价中工程总承包管理费、暂列金额、单价部分的编制限额,如管理费原则上不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的60%;暂列金额不宜超过工程总承包费用的5%;总价与单价组合方式中单价部分不得超过工程总承包费用的20%。福建厦门则提出若存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最高投标限价中应明确列明危大工程相关安全管理措施费用。

       5.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招标评标活动逐步规范化:上海市出台了专门的《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办法》对评标办法、评审与定标等方面提出了创新型规范意见。关于评标办法,上海取消了“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和“综合评估法”两种评标办法,统一采用新增的“澄清低价法”。澄清低价法通过对项目负责人及其技术团队、勘察技术方案、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材料和设备的采购方案、投标报价等因素的澄清,实现技术方案在合同明确权利及义务下的最低价中标,并通过严格的履约管理体系确保按中标实质性内容实施。湖南省《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暂行办法》优化了工程总承包评标办法中的技术方案评审标准,从优化方案、节约成本、控制进度、保证质量安全等方面细化评审标准,优化评审内容,实现设计施工深度融合。关于“评定分离”,江苏宿迁加强“评定分离”项目招标人主体责任,定标委员会组长由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同时需由纪委监委派驻组派员全过程监督。浙江温州明确了“评定分离”不宜使用的项目情形,如采用邀请招标、资格预审的项目原则上不应使用“评定分离”。

       6.工程总承包项目推行引入争议评审机制。上海市为探索工程总承包项目领域多元争议解决机制作出新尝试,以期化解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防止争议扩大、保障工程顺利进行,出台了相关《律师参与工程总承包合同争议评审业务操作指引(2024)(试行)》。《指引》详述了评审流程及依据,从申请、受理、评审组组成、评审会议、评审证据、中止与终止等全过程梳理了争议评审应遵循的规则,并对评审结果的效力与执行作出规定,为落实争议评审机制提供了切实可操作的方案。

       四、小结

       建筑业进一步深化体制改革,适应新时代高质量发展的顶层设计之要求,从传统单维度施工承包向集成式工程总承包模式进行转变,已是新形势下建筑业发展的必然趋势。随着2019年底住建部《管理办法》出台、2020年底《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以及2022年底中价协团体标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的推出,推动我国工程总承包发展的政策要素逐步具备,叠加国家“一带一路”战略之下所带来的发展机遇,工程总承包未来明确的发展前景已是毋庸置疑。本文也正是在此背景下产生,期待通过对近年来中央及地方工程总承包政策的观察、梳理,能够为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实践与发展贡献一份微薄之力。
       附件1:2024年工程总承包政策文件一览表

       本文政策收集整理工作由工程总承包业务部实习生李雪茹(上海大学硕士研究生)协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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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工程总承包业务部

编辑 | 建纬品牌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