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位权诉讼的提起效果
根据《民法典》第535条,代位权的核心在于突破合同相对性,允许债权人直接向债务人的相对人主张权利。其法律效果[1]可归纳为:
1.诉讼时效双重中断:代位权诉讼一经提起,债权人对债务人之债权、债务人对相对人之债权诉讼时效均告中断。
2.权利行使双重冻结:债务人不得再向相对人主张债权,相对人亦不得向债务人履行债务,形成“双向权利封印”的效力。
相对人应对代位权诉讼,须以证据为矛、法理为盾,围绕四重抗辩维度构建防御体系:
(一)否定代位权构成要件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成立须满足四要件,相对人可从否定构成要件的角度进行抗辩:
1.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合法到期债权:若债权人债权未经生效文书确认,相对人可主张债权存疑。然实务中多数案件债权已获裁判文书确认,此时应聚焦债权范围是否覆盖代位主张。
2.债务人对相对人存在合法到期债权(以下简称“次债权”):抗辩要点:
(1)次债权未届清偿期:建设工程领域常见结算未完成的情形,该情形下相对人可主张次债权不符合“到期”要件,相关观点在2021年某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中最高法已有阐述——因案涉工程具体负责施工人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无法核算,案涉工程款的数额难以确定,故二审法院认定次债权不确定且未到期并无明显不当。需注意的是,未结算之情形需具有合理原因,若相对人或债务人无故拖延结算的,司法实践中法官亦有权依申请进行结算造价鉴定确认到期债权。
(2)基础法律关系缺失:如债务人系工程被挂靠方,相对人可主张实际施工人才是次债权的权利主体,债务人本就无请求权,债权人代位权即成无本之木。
(3)债务已履行:部分案件中,法院认为,相对人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指令履行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义务,不宜认定为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将履行的款项在次债权中扣除;此外,如果相对人与债务人曾签订过以物抵债协议的,也可主张已通过抵债履行债务,但需注意抵债协议履行完毕前是否达到旧债消灭之效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合同编解释》”)第27条,以物抵债协议原则上属新债清偿,即新债是履行旧债的途径,而非直接替代旧债,新债履行完毕前旧债仍然存续,除非当事人明示新债成立时旧债消灭。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务人若已通过诉讼、仲裁或签署还款协议等积极行权,则相对人可援引《合同编解释》第33条否定“怠于行使”要件,但实践中对债务人行为“积极性”的司法裁量标准不一,若债务人仅签署还款协议但未实际履行,可能仍被认定为“怠于行使”,建议相对人要求债务人同步采取诉讼/仲裁行动。
4.代位标的非债务人专属权利:根据《合同编解释》第34条,抚养费请求权、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生活必需的劳动报酬、基本生活保障金请求权等均属“债务人专属权利”,不得代位主张。
(二)利用管辖权异议之程序
根据《合同编解释》第35条,代位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排除协议管辖及仲裁条款,但是如果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当适用专属管辖的,相对人亦可借此提起管辖权异议,将案件移送至有利于己方的法院,并争取一定的应诉时间。
四、代位权成立判决效力消弭的三大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537条,代位权判决履行后,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将导致“权利义务双重消灭”效果,即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但以下情形可能导致效果逆转:
1.债务人主动清偿:代位权成立的判决虽生效,但债权人接受债务人清偿的,代位权判决则相应失效。
3.债务人破产:代位权成立的判决生效但未完成履行前,债务人的破产程序启动,代位权判决丧失约束力。
(一)对债权人的建议
1.夯实权利基础:代位权诉讼前,应取得对债务人债权的生效判决、仲裁裁决或债务人书面确认函,避免因“债权不明确”被驳回。
2.保全先发制人:及时查封次债权,防止其他债权人优先受偿。
3.破解结算争议陷阱:针对工程款等复杂债权,建议在代位权诉讼中同步启动结算鉴定程序,或要求债务人配合提供结算资料。
(二)对相对人的建议
1.构建多重抗辩防线: - 程序抗辩:管辖权异议+举证期限延长,以程序换空间。 - 实体抗辩:聚焦“债权未到期”“积极行权”等代位权构成要件,提交结算争议证据、还款协议等。
2.灵活运用非现金清偿:通过以物抵债、债务重组等方式化解债务,但需注意抵债协议效力和债务消灭效果的规则。
3.破产临界期风险隔离:债务人濒临破产时,应立即暂停履行代位权判决,避免因履行行为构成个别清偿而被管理人撤销。
六、结语
代位权诉讼乃债权人、债务人、相对人之三维权利角力场,胜败常系于对行业特性(如建设工程结算规则)与破产法等特别规范之融会贯通。笔者曾代理多起建设工程领域代位权纠纷,具有一定实务经验。若您面临类似争议,欢迎垂询!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一》,人民法院出版社,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复旦大学法律/金融复合型人才,擅长于把控项目合规与商业价值的平衡点。
深耕房地产与建设工程领域7年,从土地获取、开发建设到资产证券化,提供全生命周期法律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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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罗皓之
编辑 | 建纬品牌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