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已施行近五年。作为行政法规层面的重要法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在过去几年间在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方面发挥了不可忽视的积极作用。它为中小企业在交易过程中及时、足额获得款项提供了明确的规范依据,有效缓解了部分中小企业面临的资金回笼难题,促进了中小企业与各类交易主体之间的正常经济往来,推动了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有着重要的保障作用。
然而,随着我国建工环境发生了诸多新的变化,中小企业在款项支付方面也面临着一些新的形势和困难。例如,新型商业模式的出现使得交易结构更加复杂,款项支付环节的风险点增多;可能存在交易流程不明变相延长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的付款周期;金融市场的波动也对中小企业的资金链产生了更为复杂的影响,使得中小企业在款项支付保障方面的需求更加多样化和精细化。正是在此背景下,为适应和立足于实践需求,优化营商环境,对《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进行了新的修订和完善。
新修订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于2024年10月18日审议通过,并于2025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在此重要时刻,本文旨在深入梳理解读《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修订要点,阐述此次修订内容的重要意义,并为相关主体提供合规建议,以期为中小企业款项支付保障工作的顺利推进提供有益参考。
新《条例》第九条:“……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6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
本次《条例》的修订重点加大了对于大型企业的约束力度,尤其是在大型企业在付款期限方面的限制。原《条例》对机关、事业单位的支付期限有明确规定,但对于大型企业仅要求其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容易导致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在付款期限上产生争议。
此次新修订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对大型企业的付款期限进行了明确的量化规定:当双方对付款期限有约定时,大型企业的付款期限是在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的60日内。这一规定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
1.为业务合同签订提供参考。在以往的商业实践中,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定付款期限指引,中小企业在与大型企业签订合同时,往往处于弱势地位,难以争取到合理的付款周期。新修订条例的这一规定为双方签订业务合同时约定付款时间周期提供了明确的参考示范。中小企业可以依据这一法定期限,更有底气地与大型企业协商合同条款,确保自身在交易中能够获得相对公平的付款安排,避免因付款周期过长而面临资金压力。
2.弥补未约定或约定模糊的法律空白。在实际交易中,存在部分合同双方未对付款期限进行明确约定,或者约定的条款较为模糊,容易产生歧义。一旦出现付款纠纷,中小企业往往难以依据明确的法律条文来维护自身权益。新修订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填补了这一法律适用的空白。它为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划定了清晰的法律红线,使得中小企业在面对大型企业拖欠款项时,有了更有力的法律依据来主张自己的权利,从而有效防止拖欠款项的一方以付款周期时长不确定为由进行扯皮,避免中小企业陷入漫长的纠纷和资金困境。
对于中小企业而言:签约合同中需明确约定付款期限的起算点(建议自交付之日起算),约定的付款期限不应超过60日;若采购方坚持约定较长的付款期限,中小企业可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或支付更高的逾期利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中小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工程或服务,并及时取得采购方的验收确认,为付款期限的起算提供证据支持。
对于大型采购方企业而言:此次新修订《条例》第十九条明确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情况,纳入大型企业的企业风险控制与合规管理体系。因此大型企业在与中小企业签订合同时需要注重合规,在日常合同条款的约定上应参照新修订《条例》对于付款时限的要求。这不仅是对中小企业的保障,也是大型企业自身合规经营的重要体现。
新《条例》第九条:“......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6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不得约定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的条件或者按照第三方付款进度比例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除了明确付款期限外,新修订条例还针对大型企业付款附条件的情况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在以往的商业合同中,部分大型企业可能会在合同中设置类似“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的条件或者按照第三方付款进度比例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背靠背”条款。所谓“背靠背”条款,指合同中负有付款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设置的,以其在与第三方的合同关系中收到相关款项作为其支付本合同款项前提条件的条款。
对于中小企业而言,“背靠背”条款意味着它们的收款依赖于第三方的付款情况。如果第三方付款延迟或者出现付款问题,中小企业将不得不承担由此带来的收款风险。这可能导致中小企业在已经交付货物、工程或服务后,长时间无法获得应得的款项,影响其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甚至可能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此外,中小企业通常在供应链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很难对第三方付款情况进行有效地监督和控制。
新《条例》禁止大型企业在合同中设置此类“背靠背”条款,这一规定有助于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更加健康、有序的商业环境。
对于中小企业而言:中小企业在签订合同时,要准确判断签约主体的企业类型,并应仔细审查合同中的付款约定是否存在“背靠背”条款或其他不合理付款条件。如发现类似条款,应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同时需明确交易类型是否属于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者服务等,是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
对于大型采购方企业而言:大型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确保合同条款符合新修订《条例》的要求,避免设置“背靠背”条款或其他不合理付款条件;合同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合同模板进行审查和更新,确保合同条款的合规性;针对与中小企业已经签订的协议,大型企业应采取积极措施,及时与中小企业达成付款期限的补充协议,避免因付款期限约定不明导致潜在的法律风险和利息损失。
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使用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新《条例》非现金支付方式的监管主要体现在原《条例》仅提及商业汇票的基础上,新加入应收账款电子凭证这类非现金支付方式。当前,非现金支付方式如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在商业交易中被广泛应用。然而对于中小企业而言,非现金支付方式的流动性相对较差,且其支付和结算过程相对复杂,使得中小企业在资金周转上面临较大压力,尤其是在需要支付原材料采购、员工工资等日常运营费用时,资金短缺问题尤为突出;非现金支付方式的流动性较差的特性同时可能导致中小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往往被迫接受低于市场利率的补偿或承担变相融资成本,使得中小企业在交易中处于不利地位。
随着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的广泛应用,部分付款义务方利用其拖延支付的问题日益突出。鉴于此,本次新《条例》在第十一条中,将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纳入与商业汇票同等严格的监管范畴,明确禁止利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变相延长付款期限,填补了此前“影子票据”监管领域的空白,实现了我国行政法规层面对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的专门规定,为非现金支付方式的后续相关监管政策的完善和细化提供了明确的方向指引。
对于中小企业而言: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付款方式,优先选择现金支付方。
对大型采购方企业:若需使用非现金支付方式,应当与中小企业在合同谈判阶段充分沟通协商一致,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如未协商一致采购方利用优势地位强制中小企业接受非现金支付方式的,或约定不合理的,可能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导致该条款无效的风险。
新《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的交易,部分存在争议但不影响其他部分履行的,对于无争议部分应当履行及时付款义务。”
这一规定确立了争议款项分阶段支付机制,为中小企业在部分履行争议中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根据该规定,若交易部分存在争议但不影响其他部分履行,采购方应当对无争议部分立即支付,避免了“部分争议拖垮整体回款”的风险。这一制度创新使中小企业能够在争议解决过程中继续获得部分资金支持,无需因部分争议而停止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无争议部分的及时支付可以维持中小企业的基本运营资金需求,保障其资金链的连续性,避免因资金短缺而导致企业运营陷入困境。
对于中小企业而言:在合同款项支付中面临的争议问题,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争议分离机制,即对无争议部分款项采购方需按约定期限先行支付,发生争议时优先处理无争议部分以减少纠纷升级风险。同时,企业应及时向采购方发出书面通知,清晰界定无争议款项的范围和金额,并注重收集保留合同、验收单、对账单等关键证据,通过动态跟踪履约情况和及时催告异常付款行为,最大限度降低因争议导致的资金链压力和经济损失。
对大型采购方企业而言:对于无争议部分款项应及时付款,避免因拖延支付无争议部分款项承担全部款项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日常对有争议事项及时留存书面证据材料,以备需时举证该款项并非无争议部分,以抗辩无争议部分款项的支付请求。
新修订《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十二条:“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次新条例第十二条删除了原有“合同另有约定”的例外条款。这意味着仅有法律、行政法规才能将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当事人不得自行约定,该条款破解了工程款结算和支付因审计而“久拖不决”的困局。
对于中小企业而言:中小企业应确保合同中避免出现将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的约定,确保结算、付款条件清晰、明确且符合法律规定;如果付款义务方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为由怠于结算、拖延付款,中小企业应及时主张权利,要求对方履行付款义务。必要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对大型采购方企业而言:大型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确保合同条款符合新修订《条例》的要求,在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况下避免设置将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的条款;合同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合同模板进行审查和更新,确保合同条款的合规性。
新《条例》在“第三章监督管理”一章强化了政府监督管理和投诉机制。例如:加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部门的工作责任,丰富工作监督方式,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部门通过监督检查、函询约谈、督办通报、投诉处理等措施,以加大对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监管力度,形成了全流程监管闭环。
新《条例》第六条同时强调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的重要性,要求行业协会商会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中小企业亟须的服务,提升保护效果。
新《条例》还为中小企业完善了投诉机制的维权渠道。新《条例》第二十四条要求建立国家统一的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投诉平台,加强投诉处理机制建设,与相关部门、地方政府信息共享、协同配合。
对于中小企业而言:若采购方未按约定支付款项,建议中小企业函告督促采购方尽快付款;在穷尽相关救济措施后,中小企业可借助国务院统一建立的投诉平台,向主管部门进行投诉,反映采购方逾期付款的问题。在投诉时,提供详细的交易信息、合同内容、逾期付款情况以及已采取的催收措施等,以便主管部门能够准确了解情况,及时介入调查。
对大型采购方企业而言:建立内部投诉响应机制,对于中小企业通过投诉平台或其他渠道提出的投诉,采购方应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给予回复。在回复中,应针对投诉内容进行详细说明,包括延期付款的原因、解决措施以及预计的付款时间等,以体现采购方积极解决问题的态度,减少双方的误解和矛盾。
此次《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修订具有重要风向标意义。它体现了国家对中小企业发展持续关注和支持的决心,彰显了与时俱进的立法理念,通过修订条例来更好地适应新的经济形势和市场变化,进一步强化对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的保障力度,有助于营造更加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激发中小企业的创新活力和发展动力,为我国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有力的支撑,也为其他国家和地区在中小企业款项支付保障立法方面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参考。
德 慧
建纬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建纬全国索赔委副主任、香港国际商业仲裁中心国际发展顾问、香港国际调解中心国际发展顾问、国宏新型城镇化发展联盟工程造价专家委员会工程造价专家、上海市黄浦区女律师联谊会建设工程领域导师、上海市法学会投资与建设法治研究会副秘书长、华东政法大学投资与建设法治研究院副秘书长、东方校友联盟会秘书长。
毕业于复旦大学,专注于建设工程及房地产领域诉讼和非诉讼法律服务,尤其擅长国内和国际工程结算与索赔、全过程工程管理法律服务。常年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法律顾问工作,并办理多起行业内有重大影响的疑难复杂的诉讼仲裁案件,获得委托人高度肯定。
德慧律师获评律新社《律新指南》建设工程领域品牌之星实力律师、律新社2024年度风云榜:特别推荐杰出合伙人100佳、2024长三角建筑业十大青年法律菁英、建纬优秀合伙人、商法The A-list法律精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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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编专业书籍和课题:《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适用指南》;《建设工程、房地产案件观点集成第三版》;《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法律问题深度解析》;建纬“一带一路”国际工程系列《国际工程索赔与反索赔》;《<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案件的审理指南>理解与适用》;《建设工程全过程法律咨询服务标准》;《城市更新全流程法律风险防控与处理指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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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德慧
编辑 | 建纬品牌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