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实践中,法官期待辩护律师以其专业能力与公诉人形成有效对抗,就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展开充分辩论,为被告人提供有效辩护、实质辩护,而非仅仅作为“诉讼参与者”形式化存在,这是“有效辩护”的核心理念,更具有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守护公平正义的法治内涵。那么,何为有效辩护?本文作者结合自身曾长期从事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以及转任律师后对法官裁判思维的观察,将从有效辩护的定义、无效辩护的常见表现、有效辩护的判断标准以及具体实施建议等四个方面,系统阐述法官视角下的有效辩护问题。
一、有效辩护的定义有效辩护是一个具有双重属性的概念,既是一个技术性问题,也是一个价值性问题;既属于诉讼法范畴,触及宪法层面,又关乎个体律师执业能力和被告人的切身利益,本质上是国家司法制度是否健全的体现。从被追诉人角度看,其为获得最有利的权益保障,必须依赖辩护。试想,若没有律师的有效介入,警察、检察官、法官的视野可能受限,事实真相难以全面呈现,个案的司法公正将无从谈起。而从国家层面看,通过法律制度对辩护权予以系统性安排和保障,是保障刑事法律规范得以准确实施,既打击犯罪,又保护人权的制度性安排。进一步而言,有效辩护也是衡量一国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尺,是展现国家形象、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抓手。
从国家制度层面看,有效辩护的构建至少包含以下三方面内容:第一,宪法层面的确认。 我国《宪法》第一百三十条明确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此为辩护权的根本法依据。第二,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具体辩护制度。 包括被追诉人自行辩护、委托律师辩护以及法律援助辩护等多种形式,为辩护权的实现提供了程序通道。第三,司法机关对有效辩护制度的落实与保障。 司法机关执法理念的更新、庭审实质化改革的推进、刑事辩护全覆盖的试点、法官员额制改革等举措,都在不同程度上为有效辩护创造了条件。然而,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国尚未在完整意义上确立有效辩护制度。例如,二审法院对被告人是否获得有效辩护缺乏实质性的审查,对律师敷衍履职的行为也欠缺有效的监督和惩戒机制。
综上所述,有效辩护是指刑事案件中的被追诉人,不仅享有由律师为其辩护的形式权利,更重要的是能够获得律师提供的、符合法律和职业伦理规范、能够切实发挥防御作用的实质性辩护服务。简言之,有效辩护强调的是辩护的“质”与“效”,而不仅仅是“有”律师出庭这一形式表象,它是辩护权从“形式享有”迈向“实质实现”的必然要求。
二、无效辩护的主要表现从被追诉人立场出发,有效辩护的目标在于实现其利益最大化,争取无罪、罪轻或减轻处罚的结果。除自行辩护外,最主要的途径便是委托辩护人。辩护人的权利源于被追诉人的辩护权,其角色本质上是协助者与专业支持者。理解何为有效辩护,不妨先从剖析无效辩护的常见表现形式入手。
一是会见流于形式。 会见是辩护律师获取案件第一手信息、建立当事人信任的最重要渠道。然而,实践中不少律师不重视会见,表现为直至开庭前才仓促会见、整个诉讼过程仅会见一次、会见前不做准备、会谈内容浮于表面等。这种“程序化”会见难以建立互信,更无法全面掌握案情。例如,例证1:律师庭前才会见当事人,法官会质疑其前期工作是否扎实,影响对其辩护意见的采信度。例证2:律师因会见不深入,未能及时发现当事人可能构成自首的情节,导致庭审中需要为此休庭补充调查,既影响诉讼效率,也暴露出辩护准备不足。
二是阅卷粗糙,对控方证据体系不熟悉。 部分辩护人在阅卷时存在选择性复印、跳跃式阅读等问题,未能全面、细致地审阅案卷材料。公诉方的举证策略通常服务于其控诉目的,会对证据进行筛选和组合。如果辩护人不能沉下心来吃透卷宗,就很难发现其中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或证据细节,质证时自然难以切中要害,甚至可能遗漏关键辩点。
三是调查核实证据工作不扎实。 对于案件中存在的疑点,有的律师缺乏深入核查的韧劲,或调查方法粗糙。例如,在某起被指控以优惠购房形式受贿的案件中,一审律师未对当时的市场价格进行深入调查核实,二审中经深入工作,发现该交易价格并未明显低于市场价,最终案件得以改判。又如,对于案件中明显存在且可能证明被告人不在场或行为性质的监控录像,律师未及时申请调取,错失了重要辩护机会。
四是辩护意见脱离案件事实,论证不足。由于阅卷和调查取证工作不扎实,或因对刑事犯罪所涉其他专业问题学习了解不够,有的辩护发言脱离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未能围绕案件核心争议点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律论证和事实分析,而是空泛议论。辩护意见若不能做到有理有据,逻辑严密,很难对法官心证形成实质性影响。
五是辩护内容片面,重“量刑辩护”而轻“程序辩护”与“证据辩护”。实践中,有的辩护律师由于专业性和对抗性欠缺,天真地相信侦查机关所收集的证据程序合法、来源真实,仅能墨守陈规的提出案件“量刑辩护”,难以提出证据合法性、真实性的质疑以及对诉讼程序违法的抗辩。但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深化,在重大、复杂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以“程序辩护“和”证据辩护”为切入点,往往能成为扭转局面的关键。
三、判断有效辩护的核心关注点及标准法官在判断被追诉人是否获得了有效辩护时,通常会聚焦于以下三个核心维度:
➢一是程序的正当性。辩护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举证权、质证权、辩论权等是否得到了充分保障和有效行使。这既是对司法机关保障义务的检验,也是对律师是否尽职履责的基本要求。
➢二是实体的影响性。即辩护活动是否围绕可能影响案件实体处理结果的关键问题展开,例如:证据链是否完整、是否存在非法证据、犯罪构成要件是否齐备、法律适用是否准确、是否存在法定或酌定量刑情节等。辩护意见应当具有明确的指向性,旨在说服法官采纳对被告人有利的观点。
➢三是对抗的平衡性。基于裁判中立性原则,法官乐见控辩双方形成有效的对抗。律师通过扎实的举证、犀利的质证、严谨的辩论,对侦查机关、公诉机关的指控形成有效制衡,有助于法官兼听则明,全面查明案件事实,避免“一边倒”的诉讼格局,最终实现司法公正。
具体而言,判断辩护是否“有效”,可参考以下一系列标准。尽管个案情况千差万别,但核心要素是相通的:
✦一是尽职的调查。律师必须对案件进行充分、彻底的调查。这包括但不限于:全面查阅并分析案卷材料、多次有效会见当事人、必要时进行调查取证(如寻找有利证人、勘查现场、调取相关记录等)、积极搜寻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线索。
✦二是充分的沟通。律师必须与当事人保持及时、有效、坦诚的沟通,向其解释所涉罪名的法律规定、诉讼进程、潜在风险及辩护策略,并认真听取其意见和诉求。此外,在重大复杂案件中,律师还应积极与办案机关(特别是公诉人、法官)进行沟通,通过提交法律意见、申请召开庭前会议等方式,争取理解和支持。
✦三是合理的辩护策略。律师应基于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制定清晰、可行、专业的辩护策略。无论是选择无罪辩护、罪轻辩护、程序性辩护还是量刑辩护,都应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避免盲目出击或策略摇摆。
✦四是专业的法律知识与技能。律师必须具备处理刑事案件所需的实体法、程序法知识,以及法庭辩论、证据分析、交叉询问等实务技能。避免出现法律理解错误、逻辑混乱、表达不清、质证无力等专业硬伤。
✦五是尽责与忠诚。辩护律师必须忠诚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争取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保持职业独立性,避免利益冲突(如同时代理同案多名被告人),并始终保持积极的辩护态度。法官或许不认同过于激进或纠缠细枝末节的“死磕”式辩护,但一定会尊重和认可尽职尽责、忠诚维护当事人权益的律师。
四、如何开展有效辩护之建议有效辩护既是刑事辩护追求的目标,也是对律师执业的基本要求。实现有效辩护,关键在于紧扣以下五个维度精准发力:证据、程序、定性、情节、政策形势。
一是证据之辩:筑牢辩护基石证据是诉讼的基石,自然也是辩护的核心抓手。对辩护人而言,证据是刑辩工作的本源与灵魂。证据辩护主要可分为“消极防御”与“积极进攻”两种形态。“消极证据辩护”指通过质疑、削弱甚至推翻控方证据的证据能力或证据资格,来瓦解指控体系;“积极证据辩护”则指主动收集、调取并提交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具有从宽情节的证据材料。
长期以来,受制于能力、风险顾虑及现实条件,多数律师以消极证据辩护为主。消极证据辩护可重点关注以下几方面:(一)程序性证据,如管辖、回避、诉讼时效等。(二)案件来源证据,该类证据常被忽视,但可从中挖掘案件启动是否合法,是否具有管辖权,是否存在诱供、逼供或自首、坦白等情节。(三)非法证据排除,除典型的刑讯逼供外,还包括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实物证据等,核心在于非法言词证据的识别。(四)瑕疵证据的利用,对于形式或内容存在瑕疵的证据,应指出其问题,降低其证明力。
在司法实践中,言词证据(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仍占据重要地位。尽管法律强调不轻信口供,但依赖言词证据定案的情况依然常见(如贿赂、部分毒品案件)。言词证据由侦查机关采集,内容往往不利于被告人,辩护难度较大。但言词证据具有主观性,难免存在矛盾、遗漏或失真。辩护人应通过精细化的阅卷,采用图表等方法,对同一证据提供者的多次陈述进行纵向比对,对不同证据提供者的陈述进行横向比对,敏锐地发现其中的不一致甚至矛盾之处。可以说,证据间毫无矛盾的案件几乎不存在,矛盾是常态。辩护人的任务在于善用这些矛盾,挖掘对被告人有利的解释。例如,在共同犯罪中,最先稳定、全面供述者可能构成重大立功或坦白;供述稳定与否影响认罪态度评价;口供与客观证据的印证顺序可能隐含自首、坦白或非法取证线索。这要求辩护工作兼具广度与深度,并善用经验法则进行论证。
关于积极证据辩护,核心在于主动收集和提交有利证据。此方面可参考马贺安老师提出的“侦查式辩护”理念,强调辩护律师应具备一定的调查取证意识和能力。
二是程序之辩:坚守正义底线程序之辩主要针对司法机关诉讼行为的合法性,重中之重是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当有事实依据或符合逻辑与经验的线索表明可能存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等非法取证情形时,辩护人应果断、坚决地提出排除申请。随着侦查规范化水平提升,完全符合法定排除标准的“典型”非法证据案件减少,但存在瑕疵的证据大量存在。例如,讯问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存在实质性差异。此时,辩护目标可调整为促使法官对该证据的合法性产生“合理怀疑”。即使法院最终未正式裁定排除,也可能因存疑而不将该证据作为定案依据,从而实现事实上的排除效果,这同样是有效的程序辩护。
三是定性之辩:精准界定行为性质定性之辩是辩护人通过重构案件事实、精准适用法律,对被追诉人行为性质进行重新界定,旨在实现无罪、改变罪名(重罪改轻罪)或获得更有利处理结果的高阶辩护策略。其操作路径包括:(一)证据审查及重构事实,深入分析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发现矛盾与不足,构建更接近客观真实的事实版本。(二)法律要件精准把握,深入研究刑法条文、司法解释、指导案例,精确把握目标罪名的构成要件,分析涉案行为是否完全吻合。(三)综合论证后提出意见,结合重构的事实、法律要件、政策导向、社会常理,提出令人信服的法律适用意见。
实践中,混淆此罪与彼罪(如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死)、罪与非罪(如民事欺诈与诈骗犯罪)、主观故意与过失等情况屡见不鲜。成功的定性之辩能根本性改变案件走向,对律师的法律功底、逻辑思维、实践经验要求极高。
四是情节之辩:穷尽从宽可能情节之辩是在不挑战指控基本事实的前提下,全力寻找和论证对被告人有利的量刑情节。主要包括:(一)法定情节: 如自首、立功、坦白、从犯、未遂、中止等。虽然司法机关通常会关注,但辩护人仍需仔细核查,避免遗漏(如《刑法修正案(八)》将“如实供述”明确为法定从宽情节后,实践中仍有被忽略的情况)。(二)酌定情节: 如悔罪态度、犯罪动机、初犯、偶犯、一贯表现、家庭特殊情况、健康状况等。情节之辩的核心在于充分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将一切可能影响量刑的有利因素充分呈现给法庭。
五是政策形势之辩:善用司法资源刑事政策(如“少押慎捕慎诉”、“认罪认罚从宽”、惩治重点领域犯罪的刑事政策等)是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的重要资源。辩护人需敏锐洞察政策动向,将案件事实与政策精神深度融合,在相应诉讼阶段提出针对性申请或意见。例如,运用少押慎捕慎诉”政策为符合条件的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或不起诉;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利用从宽政策争取最大限度的量刑优惠。运用政策时需坚持“以法律为主,政策为辅”的原则,使辩护意见兼具合法性与合理性。
有效辩护并非面面俱到,而是精准发力。 并非每个案件都需要或可能从上述五个方面同时突破。找不到主要矛盾,即使辩才无碍,也可能是无效劳动。以扎实的专业功底和勤勉的工作态度在自己最有把握、最擅长的领域实现重点突破,才找到案件的“命门”——那个最能动摇指控根基和法官心证的核心辩点,实现有效辩护。
以上浅见,源于笔者长期刑事审判工作的体悟以及转任律师后与同行交流的心得,希望能对致力于刑事辩护事业的同仁有所启发。囿于个人学识与经验,文中难免疏漏与不足,恳请各位方家不吝批评指正。
蒲东明
建纬(重庆)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建纬全国刑委会 副主任
重庆市律师协会职务犯罪专委会 委员
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从事刑事审判工作逾20年,多次获得市级集合最高法院记功和表彰。有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和深湛的法律理论功底,多次参加西南政法大学教学及各种学术交流,撰写的文章亦被高校教材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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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建纬重庆办公室
作者 | 蒲东明
编辑 | 建纬品牌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