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纬说法

Voice
建纬说法  >  【建纬观点】劳动密集型企业常见劳动争议及应对方案——以物业服务企业为例(二):员工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标准与应对实务

【建纬观点】劳动密集型企业常见劳动争议及应对方案——以物业服务企业为例(二):员工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标准与应对实务

作者:


一、 大致案情
背景:

       桂某与某物业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桂某在公司从事保洁员工作,具体作息时间为每周周一至周五,上午7:30-11:30,下午12:00-16:00。某日,桂某因小孩开家长会请事假,请假时间为14:40-16:00。在从单位去往学校途中,桂某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交警认定,桂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无责任。

       后桂某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认为桂某在工作时间因小孩开家长会请事假外出途中受伤,不符合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便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送达各当事人。桂某认为,自己履行请假手续提前下班与正常下班一样,属于“下班”,后在途中遇交通事故受伤,属于法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桂某遂将人社局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案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争议点:

       桂某认为履行请假手续后离岗等同于“下班”,在其途中应受工伤保险保护,而人社局认为其下班不以工作为目的,故不符合工伤的认定标准。

二、法律规定及有关分析
       (一)关于交通事故工伤所涉及的主要法律规定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关键点

       认定大部分交通事故工伤的核心法律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此项工伤的认定关键在于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法定要件,缺一不可:

       1“上下班途中”的界定

       关于所谓“上下班途中”的界定,并非一个绝对的空间概念,而是需要综合判断的相对概念。该界定的主要意义就是区分员工是否是在“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内发生的交通事故。

       (1) 关于“合理时间”的认定

       所谓合理时间应为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的在途时间。一般而言,时间因素认定难度较小,可以根据用人单位的管理规定进行确定。且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上涌现许多新类型职业,有些职业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不固定。

       比如“外卖小哥”,对于此类工作“合理工作时间”的认定,要结合工作性质和职业特点进行判断。

       (2) 关于“合理路线”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a、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b、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判断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核心在于审查其出行目的是否以上下班为基础。即使因客观原因(如修路绕行)或进行必要生活活动而有轻微偏离,只要未改变“上下班”这一根本目的,即可能被认定。桂某虽履行请假手续提前下班但其目的是参加孩子的家长会,并不属于以下班为根本目的,故不认定为工伤。

       2“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

      “非本人主要责任”是指员工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同等责任或无责任。若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则不符合认定条件。

       其中需要重点注意的是责任的划分的客观标准必须是基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有权机构的法律文书,这是工伤认定程序中最为关键的证据之一。

       3与其他法律条款的关系

       需要明确的是并非所有与工作相关的交通事故都适用上述条款,上述法律条款的分析受限于“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条件,以下是另两种情况:

       (1) 员工执行工作任务时发生事故:

       如果事故发生在员工直接执行工作任务的过程中(比如快递员送货途中、司机驾驶公司车辆执行公务),则应优先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这种情况下,不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限制,即使员工负全责,也可能认定为工伤(除非存在醉酒、犯罪等排除情形)。

       (2) 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

       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此情况同样不受交通事故责任限制。

三、公司实操建议

      (一)事前预防

       1、定期对员工进行工伤认定政策和交通安全法规的宣导,让员工进一步了解交通安全的重要性以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2、公司严格执行出差审批制度。无审批、无明确工作目的的“外出”,不认可为因工外出。

       3、公司应依法为所有员工足额缴纳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这表明,若发生工伤事故所有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将全部转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故公司为员工足额缴纳工伤保险是分散企业风险的根本措施。

       (二)事中应对流程

       当公司获悉员工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需要判断事故属于哪一类场景,这将直接决定后续全部处理策略和责任归属。

       1、上下班途中事故(严格受“非本人主要责任”限制)

       第一阶段:固定证据

       公司方在得知发生交通事故时应明确告知员工或其家属,其首要任务是报警和就医,同时强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发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认定工伤的重要证据,且公司内部应同步立即制作《事故初步情况记录》,由报告人进行(员工或家属)确认,记录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精确时间、地点、员工所述的事发时路线和目的(如“下班回家”)、对方车辆信息、就医医院等。

       完成后,务必让员工进行签字确认,该份文件是证明员工单方陈述、锁定其第一时间所做描述的关键证据,从而防止其事后反悔或作出矛盾陈述。

       第二阶段:证据收集与责任研判

       (1) 收集关键证据:

       取得《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原件或清晰复印件,确认员工在交通事故中是否符合“本人非主要责任”的条件。

       (2) 进行相关调查:

       a、员工是否符合“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如果员工有绕道,必须调查绕道原因。若为个人娱乐、社交等非必要活动,坚决主张“不属于合理路线”,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b、员工是否符合“非本人主要责任”要件:若员工负主要或全部责任,必须明确、书面告知其不构成工伤,并保留告知记录。

       (3) 公司内部得出初步结论:

       结合公司已经收集的证据,对照前述法定要件,形成公司内部的初步认定意见。

       第三阶段:行政程序启动与跟进(30日期限内)

       (1) 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30天是期限,但公司不必第1天就申报。可利用时间完成内部调查以及证据收集,若存疑,可在第25—30天申报,给调查留足时间。

       注意所有有关事件沟通,书面优先:与员工、家属、社保部门的任何重要沟通,尽量使用电子邮件或书面通知,并保留记录。

       (2) 争议应对与举证:

        若公司认为不是工伤,当社保部门要求公司举证时,公司需承担举证责任。需提交的证据可能包括:证明员工当时并非上下班(如已请假)或从事与工作完全无关的个人活动(如证据显示其绕道去赴私人聚会)的充分证据。

       2、因工外出/执行工作期间事故(通常不受责任限制)

       第一阶段:确认是否是“因工”外出

       若经公司严格审查后,确认是“因工”外出,法律规定在因工外出、出差或执行工作任务期间(包括往返合理路线上)发生事故,无论员工本人对事故负有何种责任(哪怕是全责),原则上均应认定为工伤。

       例外,仅当有证据证明员工存在《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醉酒、吸毒、故意犯罪”等情形时,才可排除。

       第二阶段:证据固定

       重点收集能证明“因工外出”的证据,如领导指派出差的微信/邮件记录、审批单、客户拜访记录、工作任务单等。以及事故证明,同样需要《事故认定书》,但此时其作用主要用于记录事实,而非作为认定工伤的前提。

       第三阶段:启动处理程序

       处理程序与第一种情况类似,注意申请工伤期限为30天内以及若公司不认定为工伤,公司方应准备相应的证据。

       (三)事后风险管控

       1、待遇支付与人文关怀:

       认定员工确为工伤后,积极配合员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公司依法支付相应待遇(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津贴等)。同时无论最终是否认定为工伤,公司都应尽可能体现对受伤员工的关怀,以加强全体员工对公司的信心。

       2、制度完善与预防:

       完善规章制度,将交通事故工伤处理的流程、时限、责任部门明确写入公司规章制度;同时定期对全体员工,特别是经常外勤的员工,进行交通安全和工伤认定政策的培训。


图片2.jpg

  胡淑婷

建纬律师事务所 实习生

现就读于上海财经大学法律硕士专业

图片1.png  

夏  晶

建纬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党总支纪律委员、第二党支部书记、不动产金融部合伙人,任第一届上海市法治研究会社区治理专业委员会委员,第十一届、第十二届上海市律师协会物业管理专业委员会委员,第二届黄浦区青年律师联谊会理事,上海宋庆龄基金会新时代文化专项基金公益法律顾问,赣江新区国际仲裁院 IACG 仲裁员等职务,被上海市律师协会评定为“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拥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AMAC基金从业资格。

       夏律师拥有多年大型国企、律师事务所运营管理经验,业务领域及服务范围涵盖:房地产(包括:房地产收并购、建设、招商、运营、物业服务、城市更新、片区开发)、建设工程(包括:项目施工全过程)、基础设施(包括:数据中心、汽车新能源、电力、污水处理、环卫一体化的投融资、建设、运营);投资金融(包括:私募基金、资产证券化、银行、保险、信托);企业合规(法律风险管控体系建设、合同文本体系建设)等方面。

       执业以来,夏律师先后为旭辉集团、永升物业、万科地产、龙湖地产、龙湖物业、新城控股、华润置地、绿地控股、金地集团、金茂地产、弘阳地产、雅居乐集团、阿里巴巴、金拱门、联想、普洛斯、太平洋保险、上银国际、上海隧道工程、上海公路桥梁、南宁建宁水务投资集团、国科新能源、中赫建设、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南京银行等世界及中国500强企业、政府及下辖机构等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及问题解决方案。


END


作者 | 胡淑婷、夏晶

编辑 | 建纬品牌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