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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纬观点】仲裁败诉、一审反转!建纬律师代理用人单位违纪解除案,实现无责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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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施工企业中,劳务派遣并不少见,用人单位常因证据梳理不到位、法律适用阐释不精准陷入仲裁不利局面,近日,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某公司,在劳务派遣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面对仲裁委支持违法解除赔偿金的不利结果,一审实现完全反转,法院最终判决某公司用人单位无需支付任何赔偿金,成功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一、案件事实

       从2018年起,某公司与用工单位签订多份《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某公司向用工单位提供派遣人员,《劳务派遣协议》第6条第6款约定“劳务人员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甲方可将劳务人员退还给乙方。”

       某劳务派遣员工于2019年入职某公司,约定员工由某公司派遣至用工单位从事施工辅助岗位工作,实际工作安排、考勤管理等由用工单位负责,从2019年5月5日至2025年5月4日,双方累计签订3份《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第8条第2款约定“乙方违反用工方规章制度被退回的,本合同解除”。

       用工单位依法对施工辅助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并制定有劳务人员日常管理制度,明确员工应服从工作安排、不得无故旷工、严禁煽动停工等,并在第12条第2款规定:“对于严重违反日常管理制度的,情节严重的,或影响恶劣的,或屡教不改的,触犯法律法规的,公司可视作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处理。”该员工已签字确认知晓该制度。

       2023年至2025年期间,员工累计实施5次违纪行为:2023年期间,该员工先后出现无故缺勤、与同事发生肢体冲突等3次违纪行为,用工单位已对其作出批评教育、要求提交书面检讨、内部通报等处理。2025年3月,用工单位因项目施工需要,通知员工到岗工作:3月1日-2日期间,员工以休息日、未明确加班费为由拒不到岗;3月4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工作调换,员工拒绝服从,经沟通后仍不配合,导致施工团队当日停工、造成工期延误与经济损失。

       用工单位据此以员工多次违纪、屡教不改、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将其退回某公司。某公司随即依据劳动合同约定,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遂申请劳动仲裁,主张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赔偿金及未休年休假工资。仲裁委裁决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某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仲裁vs一审:核心争议焦点

       争议焦点一:

      已处罚的既往违纪,能否再作为解除依据?

  • 1、仲裁委观点:

    已处罚的旧违纪事实不得重复评价、不得作为解除依据,劳动者2023年的多次违纪已被处理完毕,按照一事不再罚原则,用人单位不得再次以此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故在裁判中仅评价2025年新的违纪行为,认为劳动者旷工2天未达到制度规定的连续旷工5天严重违纪标准;且3月4日停工证据不足。故认为劳动者严重违纪不成立,某公司属于违法解除。

  • 2、法院观点:

    已处罚的旧违纪虽不重复处罚,但可用于证明“屡教不改”的主观状态与违纪情节,旧违纪事实可作为评价劳动者一贯表现、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依据,不属于重复处罚,而是对违纪严重性的综合判断。

    结合2025年新违纪事实:拒绝出勤、不服从合理工作安排;拒绝工作调配导致团队停工、影响生产。故认为,旧违纪体现屡教不改,新违纪构成严重违规,综合认定合法解除。

  • 争议焦点二:

       2025年3月1日、2日系休息日,用工单位未明确是否算加班、未明确加班费,劳动者因此未到岗,是否构成违纪?

  • 1、仲裁委观点:

    案涉3月1-2日为休息日,用工单位安排上班属于加班。劳动者在群里明确询问加班费如何计算,单位未予答复、未明确。劳动者有权对加班、加班费提出疑问,单位未明确前,劳动者不到岗具有合理性。因此,该两天未到岗,不构成违纪、不构成不服从工作安排。劳动者不到岗具有合理性,不构成违纪。

  • 2、法院观点:

    用工单位依法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劳动者长期按项目通知出勤,明知这种工作模式,应视为接受该工时安排。以“未说清加班费”为由拒绝上岗,不属于正当、合理理由。因此:该两天未到岗,属于不服从合理工作安排,构成违纪。

       三、办案思路

       面对仲裁败诉结果,建纬律师团队快速锁定破局关键,从事实梳理、证据加固、法律适用三维度发力:

       1、重构违纪逻辑,锚定 “屡教不改”

       律师按时间线完整梳理五次违纪事实:2023年先后出现无故旷工、宿舍内与同事肢体冲突等行为,员工均作出书面检讨,并承诺再有违纪行为自行离职;2025年再次发生拒不到岗、拒绝工作安排并引发停工,清晰呈现劳动者经多次教育、书面承诺后仍拒不改正的一贯表现,充分论证案涉行为已达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法定解除条件。

       2、补齐关键证据,推翻仲裁事实认定

       针对仲裁阶段证据认定短板,律师系统性补强、完善全链条证据,彻底夯实胜诉基础:提交3月3日、3月4日用工单位与员工谈话录音,及其他员工制度宣贯的签字确认文件,员工明确表示拒绝周末的合理工作安排,并拒绝在制度文件中签字确认。充分证实2025年3月1-2日经多次通知仍拒不到岗、3月4日拒绝合理工作的客观事实。

       3、精准法律适用,紧扣劳动合同法核心条款

       律师严格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展开精准论证,明确三点关键法律适用:

       1)  劳务派遣关系中,劳动者签字确认的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可作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有效依据;

       2)  清晰区分“违纪重复处罚”与“违纪情节综合评价”,向法庭充分阐明:既往已处理违纪用于评价劳动者主观过错与整改态度,新违纪用于认定客观违规事实,二者结合足以认定构成严重违纪;

       3)  结合合同约定、制度条款与违纪事实,完整论证本次解除具备事实依据、制度依据、合同依据与法律依据,完全符合合法解除要件。

       四、案件启示

       本案作为仲裁败诉、一审逆转的典型案例,对企业劳务派遣用工、违纪解除管理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1. 已处罚违纪≠不能用,关键在“使用方式”

       已处理完毕的违纪,不得再次单独处罚,但可作为证明劳动者屡教不改、主观恶意的证据,与新违纪结合认定其违纪行为的严重程度。建议企业完善违纪档案,留存检讨、处罚通报、教育记录等,为后续合规解除留存依据。

       2. 综合工时制是关键,合规审批 + 告知缺一不可

       劳务派遣岗位实行综合工时、不定时工时,必须经人社部门审批,并明确告知劳动者,避免因工时合法性争议导致解除败诉。尤其是需休息日出勤的岗位,更要留存告知文件,减少争议。

       3. 违纪解除需“事实 + 程序 + 证据”三重合规

       解除前固定完整证据链:考勤记录、沟通记录、证人证言、损失凭证等;解除理由明确具体,仅以有效违纪事实为依据,不随意翻旧账;严格履行通知程序,确保解除决定送达,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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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美涵

建纬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赵美涵,国家一级造价工程师、高级经济师,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债权清收与执行委员会秘书长。曾就职大型建筑央企任人力资源经理、法务经理,具有多年工程纠纷解决以及企业合规管理经历,擅长处理疑难复杂质量、工期、造价相关工程法律问题及企业合规管理、劳动争议解决。

       现主要业务领域及服务范围:建设工程、基础设施、房地产开发全过程法律服务以及企业合规管理等相关法律服务。

       电话: 13651883424

       邮箱: zhaomeihan@jianwe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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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赵美涵

编辑 | 建纬品牌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