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的通告》,宣布自2026年5月起,在上海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专项行动。通告明确,凡在上海法院有执行案件但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如有任何抗拒、规避、妨碍执行的行为,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戒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是近年来上海首次以公检法三机关联合发布通告的形式,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下简称“拒执罪”)开展专项治理。联合通告不仅释放出依法严厉打击拒执行为的强烈信号,也再次提醒社会公众:司法裁判绝非“一纸空文”,任何试图逃避执行、规避执行甚至对抗执行的行为,都可能从民事责任升级为刑事风险。本文将对本次上海打击拒执罪专项行动的重点内容进行梳理,并剖析近五年上海地区拒执罪案件的司法裁判特点,最后分别针对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律师三大核心主体给出借势破局的关键指引。
一、专项行动重点打击哪些行为?根据通告内容,本次专项行动目标明确,打击范围清晰,不仅针对被执行人,也覆盖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甚至包括教唆、帮助债务人逃避、妨害、抗拒执行行为的第三方。同时,通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及相关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列举了十七种具体的涉嫌构成犯罪的情形,笔者将其行为概括总结为恶意隐匿财产型、恶意处分财产权益型、恶意减损责任财产型、恶意隐匿担保财产型、拒不协助执行型、勾结公职人员型、违反报告与限高令型、破坏司法秩序型、拒不交付财物/迁出土地型、拒不履行人身权益义务型、违反禁止令型、阻碍执行型、暴力抗法型、毁损执行装备型、虚假诉讼妨害型、诉讼期间转移财产型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类型。
同时,通告也特别强调,司法机关欢迎公众举报拒执犯罪线索,并将依法保护举报人信息,对打击报复行为从严处理。这意味着拒执治理已从“法院单兵作战”升级为“社会协同共治”。司法机关不仅需要公众的“眼睛”来发现线索,更需要通过保护机制消除公众的后顾之忧,这既是破解执行难的有力举措,也是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一步。
二、上海近五年拒执罪案件分析为探析本次专项行动范围——上海地区拒执罪的司法实践情况,笔者团队以Wolters Kluwer(威科先行)法律数据库作为数据来源,梳理了2021年1月1日至2026年5月11日期间上海各级法院公开的相关裁判文书,共计104份。经剔除程序性裁定(更正笔误、恢复审理、中止审理)以及重复出现的法律文书后,最终保留判决书43份、裁定书37份进行分析。尽管受限于裁判文书公开范围,实际案件数量应明显高于统计样本,但仍可从中观察到一些值得关注的司法特点。
第一,案件地域分布相对集中。从目前已公开的裁判文书数据来看,上海地区近五年拒执罪案件主要集中在浦东新区、静安区、奉贤区法院,合计审理案件占比达46.25%。其中,浦东新区法院审理案件数量最多,占总案件数的20%;静安区法院和奉贤区法院紧随其后,分别占比13.8%、12.5%。一中院、松江区、长宁区法院审理案件数量属于中档,分别占总案件数的8.75%、7.5%、7.5%。宝山区、二中院、虹口区、嘉定区、普陀区、黄浦区、青浦区、徐汇区、崇明区、杨浦区等法院公开的案件数量较少,均在5件以下。闵行区、金山区暂无公开裁判文书数据。
第二,公诉案件较自诉案件定罪率相对更高。相比于大多数罪名只能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而言,申请执行人在符合特定条件时,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统计显示,近五年上海拒执罪的80份裁判文书中,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比例为9:7,两者数量差距不大。其中,45件公诉案件最终均定罪判刑,而35件自诉案件中,仅有一案最终定罪,其余自诉案件几乎均因“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而被不予受理或驳回。
这一悬殊的数据对比,深刻揭示了拒执罪的证明门槛之高。自诉人往往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调查手段及证据固定能力,仅凭一己之力难以提供符合证据“三性”、覆盖犯罪构成要件全部要素、相互印证且排他的刑事证据。从上述数据也可发现,并非二审程序或自诉案件本身无法启动或缺乏价值,能否形成完整闭环的证据链以证实犯罪事实,才是决定案件走向的关键。也正因如此,需要律师在申请执行人启动刑事控告或提起自诉的过程中,帮助补齐证据短板、理顺法律逻辑,为当事人搭建起从事实认定到依法追责的有效维权路径。
第三,绝大多数犯罪主体是自然人。在46件被判刑案件中,自然人犯罪占比超过95%,单位犯罪仅有3件,占极少数。但需要提醒的是,单位构成拒执罪适用“双罚制”,所以尽管单位犯罪比例低,但一旦涉及,不仅单位要承担高额罚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如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实际经营人)也要面临处自由刑风险。上述3件单位犯罪案例均是由公司主管人员在执行期间隐匿被执行公司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最终,涉案公司分别被处15万-120万不等罚金,相关责任人员亦分别处拘役或有期徒刑。
第四,刑罚以实刑为主,缓刑率不高。46件被判刑案件共涉及被告人49名,其中,42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占比达总人数的85.7%;5人被判处拘役并宣告缓刑;另有2人仅附加适用罚金刑。整体来看,大多数案件均属于情节严重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档次、不存在累犯等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情形,但拒执罪的缓刑适用率仅为34%。
第五,罚金数额差异显著,可单独适用罚金刑。从6名适用罚金刑的涉案人员来看,罚金数额跨度较大,在2000元至70万元之间不等。罚金裁量主要依据行为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方式、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同时结合被告人自身的实际缴纳能力综合确定。仅单独适用罚金刑的2人犯罪行为均属最常见的恶意隐匿财产类型,因存在特殊情节,最终得以从轻处置。其中一名行为人已年满七十五周岁,且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主体具有特殊从宽情形;另一名行为人主动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且在一审判决宣告前全额履行完毕执行义务,积极修复司法损害与社会关系。由此可见,即便实施了恶意隐匿财产的拒执行为,若行为人具备特殊主体条件或积极悔罪、全额履约等从宽情节,司法机关可结合案件实际,作出仅适用罚金刑的轻缓处理,体现了拒执罪量刑宽严相济的裁判思路。
此次专项行动不仅释放出司法机关严厉打击拒执犯罪的明确信号,也为执行程序中的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律师提供了新的破局思路。
(一)负有执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应摒弃侥幸心态,主动积极减少风险。
对于负有执行义务的债务人而言,专项行动最大的警示在于:执行风险正在加速向刑事风险转化。过往部分被执行人心存侥幸,误以为拖延履行、转移隐匿财产、规避执行,至多仅面临失信惩戒、限制高消费等信用惩戒后果,抱有“硬扛即可了事”的错误心态。而本次专项行动明确释放司法导向:司法机关严格区分客观执行不能与主观拒不执行,对有履行能力却恶意规避、抗拒执行的行为,坚决启动刑事追责;同时通告亦释放宽缓处理信号,被执行人应主动把握政策窗口期,及时调整思路、避免刑事风险。
➤ 优先选择主动履行以实现风险最小化。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被执行人化解执行纠纷、消除失信影响、规避刑事追责成本最低、最为稳妥的核心方式,也是专项行动倡导的主流处置路径。
➤ 积极沟通争取善意处置空间。若确因经营困境、资金周转困难暂无履行能力,应尽早主动对接执行法院,如实说明自身实际状况,可积极申请履行宽限期、分批履行方案,主动促成执行和解,依托善意文明执行政策争取协商处置空间。
➤ 正视并主动补救已存在的违规行为。若已存在规避执行行为、面临刑事追责风险,主动投案自首、如实陈述事实并积极配合履行义务,仍然能争取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或从轻处理,通过及时补救降低自身法律责任。
➤ 摒弃“未履行即构成拒执罪”的片面认知。明晰司法认定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准确把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入罪标准;必要时主动寻求专业刑事律师法律帮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申请执行人应转变维权思维,主动作为破解执行僵局。
对于申请执行人而言,本次专项行动强化了公检法联动打击拒执行为的力度,极大提升了执行威慑力,为维权提供了更为有利的契机。申请执行人应顺势而为,转变被动观望的固有思维,主动行使权利、固定证据、衔接刑事程序,全方位、多维度推动案件执行落地,高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充分利用执行程序中的各项法定权利。包括尽早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时及时申请财产保全、督促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等等。
➤ 主动常态化收集留存证据。申请执行人应当树立证据意识,常态化留意并主动收集被执行人高消费记录、社交平台炫富信息、隐匿收入线索、银行流水、财产代持协议及关联交易资料等相关材料,系统整理留存。此类证据既是法院执行查控的重要线索,也是后续启动刑事控告、自诉追责的核心基础依据。
➤ 必要时可依法推动刑事程序追责。申请执行人应当把握法律规定,在自身合法权益因被执行人拒执行为遭受侵害,且公安、检察机关未依法追责的特定情形下,可及时通过刑事自诉途径维权。大量司法案例表明,拒执罪程序一旦启动,往往会产生显著的破解僵局效应,不少长期僵持的执行案件,正是在案件移送、立案侦查甚至提起公诉后,出现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双方达成和解的实质性转机。
➤ 摒弃仅简单提交线索的做法。实践中,有充分证据证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往往是推动拒执罪程序启动的关键。申请执行人应围绕“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达到情节严重,主动梳理、拼凑完整闭环证据链。向法院提起自诉时,应规范备齐刑事自诉状、身份材料、生效法律文书、执行依据、拒执事实证据及公安、检察机关不予立案、不予起诉等相关书面凭证,提升自诉的立案成功率。分别对应的具体材料可见笔者团队另一篇文章:《私下优先清偿“案外债”,会不会构成拒执罪?一文看懂关键标准》。
(三)律师应顺势适配司法导向,以专业赋能精准办案。
在专项从严打击拒执犯罪的司法背景下,执行类、拒执类案件的裁判标准与办案逻辑更加清晰,对律师的专业化、精细化办案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律师应主动适配司法政策导向,更新办案思维、优化办案策略,为当事人提供全流程、专业化的法律支撑。具体可从以下方面着力:
➤ 构建刑民交叉办案思维。针对被执行人恶意隐匿财产、规避执行等疑似涉刑情形,应提前做好民事执行与刑事追责的衔接规划,实现民事维权与刑事救济路径同步布局、一体推进。在民事执行案件办理过程中,也可及时联动刑事专业律师开展协同办案。
➤ 合理审慎选择管辖法院。律师在代理当事人提起相关民事诉讼时,应当结合拒执罪一般由执行法院管辖的司法规则,提前审慎研判、合理选定民事诉讼受理法院,兼顾后续可能启动的拒执刑事自诉程序,避免后续刑事管辖衔接受阻等问题。
➤ 尽早夯实完整证据链条。律师应当充分运用合法调查取证手段,重点把握一审关键阶段,主动协助当事人全面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尽早搭建完整证据链。鉴于拒执罪事实认定高度依赖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银行流水等客观书面材料,案件事实一经认定通常较为稳定,二审改判空间有限,因此务必在一审阶段做实证据基础,避免错失取证和事实认定的最佳时机。
➤ 善于挖掘有效辩点。律师办理拒执罪辩护案件时,可从被执行人已优先履行其他法院生效裁判、执行依据存在问题且已进入再审程序、涉案财产不属于被执行人责任财产、行为未达到“情节严重”入罪标准等角度展开辩护。同时要审慎把握拒执罪刑事入罪尺度,即便在专项从严打击背景下,仍应坚守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依法为当事人厘清罪与非罪的边界。
从法院“单兵推进”到公检法“联合亮剑”,上海此次为期一年的拒执罪专项行动释放出的,不只是一次集中打击的执法信号,更是对切实解决执行难持续深化的制度回应。但更应深刻认识的是,专项行动打击拒执罪的终极目的,并非为了让更多人承担刑事责任,而是为了确保每一份生效的法律裁判都能掷地有声、落地生根,让“守信者一路绿灯,失信者寸步难行”成为社会共识,共同维护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
李莉莎
建纬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建纬总所刑事业务部 主任
建纬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 副主任兼秘书长
中共党员,上海市律师协会刑法与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对外宣传与联络委员会委员,司法部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库成员,《T/GHLM 001-2026承包商项目竞标防范串通投标刑事风险操作指引》团体标准研究课题组组长,CCTV《法律讲堂》主讲人,曾任浙江靖霖(上海)律师事务所主任。曾获司法部指导,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主办的2024全国青年律师演讲比赛冠军、上海市普陀区“青年英才”、“优秀女律师”等荣誉。
执业十余年来,专注于刑事法律业务,先后办理刑事案件近百件,在房建领域犯罪、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知识产权犯罪、金融网络犯罪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及刑事风险防控实务经验。所承办案件中不乏全国性或省级重点案件、高级别领导干部案件及疑难复杂案件,例如陕西省某副部级官员受贿案,云南省某正处级官员贪污、受贿案,上海市首例辅警伪证案,浙江某村委会受贿二审案,杭州“飞的”抢劫案,河北邮币卡诈骗案,上海金沙江路陈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等诸多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
主持《建设领域招投标刑事犯罪及其预防》《施工企业竞标项目中预防单位串通投标犯罪的操作指引》等课题。撰写的《串通投标罪主体认定与最新防控机制探析》《淘宝代运营案件定罪量刑必须明确的五大问题》等文章被收录于法律专业书籍及期刊。相继研发《建设工程领域职务侵占犯罪辩护与控告》《施工企业预防串通投标犯罪十大重要问题和五个防范要点》《企业家刑事风险与防范》《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要点》《强奸案件辩护八项技能探析》等专题课程,在上海市法援律师专题培训班、Welegal法盟、英才苑府教育平台、商会普法等讲座中授课。
联系邮箱:lilisha@jianwei.com
唐 巧
建纬律师事务所 律师助理
具备工科学士、法律硕士背景,专注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民交叉争议解决、企业风险管理与合规建设。
联系邮箱:tangqiao@jianwe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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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李莉莎、唐巧
编辑 | 建纬品牌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