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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纬观点】破冰·探索·示范:跨境破产协助的闽域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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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例导读

       关键词

       跨境破产、债权人自动清盘程序(附属债务重组预备程序)、香港破产程序认可、主要利益中心(COMI)、清盘人履职边界、主要财产认定、闽港司法协作

       裁判要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认可和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程序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意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厦门中院")审查了香港的清盘程序、清盘人身份、主要利益中心(以下简称“COMI”)、内地主要财产所在地,裁定认可了清盘程序、清盘人身份,并允许清盘人在境内履职。

       典型意义

       本案是闽域法院首例认可香港破产程序的标志性实践,亦是厦门试点首宗涉港跨境破产司法协作案件。该案有利于推动内地与香港司法协作、打造内地跨境破产协作新样板、更有利于推动内地法治营商环境的国际公信力和影响力。至此,深、沪、厦三大试点法院全覆盖收官案件,完善东南沿海跨境破产协作规则。

       二、案情背景

       壳氏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壳氏公司")2013年在香港注册成立,主要经营环保科技业务,公司决策中心、核心管理团队及主要营业地均位于香港。

       2022年10月26日,因债务危机,香港高等法院对壳氏公司作出强制清盘令,破产管理署随即委任临时清盘人。2023年1月17日,壳氏公司债权人会议决定将强制清盘程序转为债权人自动清盘程序(类似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拟确立的“附属债务重组预备程序”),并向香港法院提出申请。2023年6月,香港高等法院准许转入自动清盘程序。2023年9月4日,债权人会议委任 Lee Chan Kok为清盘人,并经香港高等法院确认;同日,债权人决议指派内地律师作为内地管理人,协助处理内地事务。清盘人在履职过程中发现,壳氏公司在福建省厦门市设有若干全资子公司,持有子公司股权构成其在内地的核心资产。若内地不认可香港清盘程序,上述股权资产将面临分散查封、个别执行的局面,债权人的整体清偿利益将无法保障。

       2023年11月23日,香港高等法院依据《试点意见》向厦门中院签发《司法协助请求函》,请求认可香港清盘程序及清盘人身份,并准许其在内地履职。2024年5月,厦门中院率先发布《关于申请认可和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程序的工作指引(试行)》,为案件审理提供规范依据。2024年9月,厦门中院经审查并组织听证后,作出(2024)闽02认港破1号裁定:认可香港债权人自动清盘程序,确认清盘人身份,并允许其在内地依法履职。

       该案由此成为福建省首例、厦门试点首宗涉港跨境破产司法协作案件,被业内称为闽域跨境破产协助的"破冰案件"。

       三、核心争议焦点及裁判结果

       作为福建省首例,本案集中呈现了跨境破产最典型、最普遍的法律争议,法院的回应也为此后闽域类案审理奠定了基础。

       (一)核心争议焦点

  • 1、管辖权:壳氏公司在内地的资产仅为若干子公司股权,并无不动产或大额应收账款,能否构成《试点意见》第五条规定的"主要财产",进而使厦门中院取得管辖权。法院最终采取实质判断标准,认定子公司注册在厦门,其股权属于债务人在内地的主要财产,厦门作为该主要财产所在地,具有管辖权。

  • 2、COMI:壳氏公司在厦门设有全资子公司,是否会导致COMI移至内地。法院采取综合判断标准,结合注册地、总部所在地、决策中心及主要债务发生地,认定壳氏公司自2013年在香港注册,主要办事机构及营业地均在香港,主要利益中心仍在香港,内地仅为子公司经营地,不改变核心连接点。

  • 3、程序:内地破产法律中,并无"债权人自动清盘"的相关程序,但是《试点意见》第二条对于“香港破产程序”的定义为本案的适用打通了通道,厦门中院据此认定了清盘人身份及清盘程序。

  • 4、清盘人权责范围:对于清盘人在内地行使权利的边界,厦门中院重点审查其清盘行为是否违背了内地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基本原则等,在未发现存在违背情形后予以认可。

       (二)最终裁判结果

  • 1、认可香港清盘程序:正式认可壳氏公司在香港的“债权人自动清盘程序”。

  • 2、认可香港清盘人身份:正式认可香港高等法院委任的清盘人(Lee Chan Kok)身份。

  • 3、允许在内地履职:允许香港清盘人依据《试点意见》第十四条之规定,在内地开展包括资产调查、接管、处置等破产清算工作。

       四、案例评析:实践落地、协作样板、树立影响
       (一)实践落地:打通《试点意见》从文本到实操的“最后一公里”

       本案完整走完了“香港法院请求—内地法院审查裁定—清盘人内地履职”的全流程,使《试点意见》从制度设计真正转化为可操作的司法实践。厦门中院在无先例可循的情况下,同步出台本地工作指引,为后续类案提供了清晰的程序范本。这一“破冰”操作证明,内地试点法院已具备落实跨境破产协作的实务能力。

       (二)协作样板: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闽港司法协作模式

       本案对管辖权认定、COMI判断)、程序认可这三个核心争议焦点进行了严格的审查及认定。这些做法既严格遵循《试点意见》,又灵活回应了跨境破产现实需求,为福建乃至全国其他试点地区提供了可借鉴的“厦门样板”。

       (三)树立影响:提升内地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国际公信力

       本案通过认可香港清盘程序,避免了壳氏公司境内资产被分散查封、个别执行,保障了债权人的整体清偿利益。这一裁判向国际市场释放了积极信号:中国内地法院能够有序衔接境外破产程序、统一管理跨境资产,增强了境外投资者对内地司法保护债权人平等受偿的信心,有力推动了营商环境评估中“办理破产”指标的国际认可。

        五、价值与示范作用:为跨境追索打通司法通道,为破产立法提供实践支撑
       (一)为涉港企业提供了境内破产资产处置的司法通道

       本案认定境内子公司股权可构成“主要财产”,使香港清盘人能够在内地统一接管、处置核心资产,避免个别债权人分散查封、各自执行。这有效解决了跨境资产碎片化难题,助力企业破产时实现境内外资产协同管理,最大限度保全全体债权人整体利益。

       (二)为企业跨境追索内地资产提供了清晰的程序指引

       本案完整展现了“香港法院请求—内地法院认可—清盘人依规履职”的操作闭环,厦门中院对此已形成工作指引及司法实践案例,企业及清盘人可依此按图索骥,有序申请内地司法协助,大幅降低跨境追索的制度门槛与实践成本。

       (三)为《破产法》草案提供了司法实践案例

       本案中的“强制清盘转债权人自动清盘”,在功能上类似《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破产法》草案”)《破产法》草案第一百条至第一百零二条新增的庭外重组与司法重整程序衔接制度,为正式破产清算前通过债权人自治实现程序有序推进提供了可资参照的“预备阶段”的立法与实操样本。

       同时,本案完整践行了《破产法》草案拟确立的“主要利益中心”认定、境外清盘人内地履职等核心规则,以司法实践验证了立法的可操作性。案件裁判逻辑与修订草案第十四章跨国破产的司法合作的内容高度契合,为跨境破产制度从“试点探索”迈向“法治化”提供了坚实的实务支撑。

结语

       壳氏公司案作为闽域首例涉港破产协助案件,成功打通了《试点意见》从文本到实操的完整通道,为内地与香港跨境破产司法协作提供了可复制的“厦门样本”。本案不仅有效保障了债权人的整体清偿利益,更以司法实践验证了《破产法》草案中跨境破产专章的核心规则,有力推动了我国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建设与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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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  晶

建纬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党总支纪律委员、第二党支部书记、不动产金融部合伙人,任第一届上海市法治研究会社区治理专业委员会委员,第十一届、第十二届上海市律师协会物业管理专业委员会委员、秘书长,第二届黄浦区青年律师联谊会理事,上海宋庆龄基金会新时代文化专项基金公益法律顾问,赣江新区国际仲裁院 IACG 仲裁员等职务,被上海市律师协会评定为“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拥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AMAC基金从业资格。

       夏律师拥有多年大型国企、律师事务所运营管理经验,业务领域及服务范围涵盖:房地产(包括:房地产收并购、建设、招商、运营、物业服务、城市更新、片区开发)、建设工程(包括:项目施工全过程)、基础设施(包括:数据中心、汽车新能源、电力、污水处理、环卫一体化的投融资、建设、运营);投资金融(包括:私募基金、资产证券化、银行、保险、信托);企业合规(法律风险管控体系建设、合同文本体系建设)等方面。

       执业以来,夏律师先后为旭辉集团、永升物业、万科地产、龙湖地产、龙湖物业、新城控股、华润置地、绿地控股、金地集团、金茂地产、弘阳地产、雅居乐集团、阿里巴巴、金拱门、联想、普洛斯、太平洋保险、上银国际、上海隧道工程、上海公路桥梁、南宁建宁水务投资集团、国科新能源、中赫建设、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南京银行等世界及中国500强企业、政府及下辖机构等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及问题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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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夏晶

编辑 | 建纬品牌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