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纬观点】企业艺术品资产之税务合规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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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无论是作为品牌文化的叙事,还是作为资产配置的补充,艺术品已成为企业经营的柔性杠杆——用最优雅的形式,解决最现实的问题。然而,相较于一般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成熟资产,艺术品资产的税务处理长期处于“规则不明地带”——会计准则、税法几乎没有明确指引,实务中认知混乱、争议频发。本文回归税法基本原理以及实务政策口径,系统梳理企业艺术品从购入、持有、销售、捐赠、企业清算过程中的疑难、争议税务处理问题。通过解析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厘清艺术品资产的核心涉税问题的法律边界,为企业构建一套可落地、可备查、可抗辩的税务合规框架。
一、购入环节的涉税问题
(一)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四)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企业取得艺术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进项税额能否抵扣,取决于艺术品的用途。以下进行分类讨论:
(二)购入环节的税务合规清单
对于确实需要抵扣进项税额的企业,应准备以下证据备查:
二、持有期间的涉税问题
(一)会计上计提的艺术品的折旧、摊销费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17号公告》实施之前,对艺术品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折旧、摊销,存在很大争议
从会计视角看,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三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从形式上,艺术品符合固定资产的特征。同时,《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但是,从税法视角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该定义强调“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这一核心要件。长期以来,企业购买艺术品能否计提折旧并在税前扣除,一直存在争议。部分税务机关以“与经营无关”为由否定折旧扣除,而企业则援引固定资产折旧的一般规则主张权利。由于存在这样的争议空间,艺术品一度成了不当税务筹划的工具,不少企业购买艺术品,对艺术品进行折旧,摊销数年之后,账面价值为零,但是实际价值有可能不减反增,这样企业既扣除了费用,降低了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资产又实际得到了保值增值。
2.《17号公告》一锤定音,明确艺术品不能在税前折旧、摊销
2021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即“《17号公告》”)第五项专门就“文物、艺术品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作出规定:“企业购买的文物、艺术品用于收藏、展示、保值增值的,作为投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文物、艺术品资产在持有期间,计提的折旧、摊销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第一,定性为投资资产:明确了艺术品不属于可折旧的经营性固定资产;第二,持有期不得扣除:无论企业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持有期间计提的折旧、摊销费用均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但应注意,经营艺术品的企业,如古董商店、画廊等,此类艺术品资产属于存货,不适用前述投资资产规定。此外,还应注意,若企业违规计提折旧并在税前扣除,处置时资产净值已相应减少,导致应纳税所得额虚增,这也是违规折旧的“反噬效应”。
(二)持有期间的税务合规清单
三、销售环节的涉税问题
(一)增值税的税率适用
1.一般情形
一般而言,销售艺术品的,按销售普通货物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13%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
2.特殊情形
(1)销售向社会收购的古旧图书的,免征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三)项、《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销售向社会收购的古旧图书的,免征增值税。
(2)根据部分地方税务机关的政策口径,销售文物艺术品的,视为销售旧货,可按3%征收率减按2%缴纳增值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税法中的“文物艺术品”通常指包括书画、陶瓷器、玉石器、金属器、漆器、竹木牙雕、佛教用具、古典家具、紫砂茗具、文房清供、古籍碑帖、邮品钱币、珠宝等各类收藏品。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的规定,第一,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第二,销售旧货的,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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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地方税务机关认为销售文物艺术品的,视为销售旧货
比如,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在2017年3月12366热点和难点问题集(二)“22.一般纳税人销售古玩和古旧字画是否属于销售旧货,按照3%减按2%简易征收?”中回答认为,根据财税(2009)9号通知,一般纳税人销售古玩和古旧字画属于销售旧货,可以按照3%减按2%简易办法征收。¹再如,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31号)第二条规定,文物经营单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经营销售古玩及古旧字画,可按照财税(2009)9号文件关于纳税人销售旧货的规定,采用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根据上述政策口径,企业(或限于艺术品经营企业)销售文物艺术品的,可能会被视为销售旧货,可按3%征收率减按2%缴纳增值税。建议企业在适用前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确认。
(二)企业所得税的计算规则
1.对于非艺术品经营企业根据《17号公告》,如果非艺术品经营的企业出售这些艺术品,需要确认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2.对于艺术品经营企业如果企业是专门从事艺术品经营的,那么其购进的艺术品属于存货。在销售时,应遵循一般货物销售的计算规则。具体计算规则如下:
应注意的是,无论是作为投资资产还是存货,最终计算出售所得的公式在形式上是一样的,都是“收入-成本”。关键区别在于:
如果作为投资资产,持有期间不能扣除任何折旧、摊销。如果作为存货,在持有期间可能涉及仓储等费用可以在当期扣除,但艺术品本身的价值只能在出售时通过“成本”扣除。实务中需要特别注意:第一,成本凭证是扣除的关键。无论哪种情况,税务局允许扣除成本的前提是企业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凭证(如发票、拍卖成交确认书、付款凭证等)。如果无法提供当初的买入价,税务局可能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进行核定征收,税负将大幅增加。第二,避免混合核算。如果一家企业既有经营业务,又持有艺术品作为投资,需要将“存货”和“投资资产”分开核算,避免混淆带来税务风险。
(三)销售环节的税务合规清单
四、捐赠环节的涉税问题
(一)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视同销售货物。”因此,企业将艺术品对外捐赠,无论是否取得捐赠票据,均需按公允价值计算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13%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
(二)企业所得税
企业将艺术品用于公益性捐赠,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需分步厘清,结合2025年11月28日东营市税务局网站发布的《公益性捐赠:走好纳税调整关键三步》² 文章中的政策口径,我们进行以下梳理:
1.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企业将资产用于对外捐赠,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应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具体而言,企业应按艺术品的公允价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同时按该艺术品的计税基础(通常为历史成本)确认视同销售成本,两者的差额需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例如,某企业以公允价值100万元的艺术品对外捐赠,该艺术品原购入成本为40万元,则企业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0万元。
2.捐赠支出金额的确定
企业所得税上确认的“捐赠支出”金额,并非会计账面价值,而是按艺术品的公允价值加上捐赠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确定。这一规则源自《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其中明确规定: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的,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捐赠额。承上例,该企业的捐赠艺术品支出金额应为100万元(公允价值),而非40万元(账面价值)。企业需取得载明该公允价值的合规捐赠票据,方可作为扣除依据。
3.公益性捐赠的限额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扣除。此处的扣除基数为第二步确认的捐赠艺术品支出金额(即100万元),且需以通过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进行捐赠、并取得合规票据为前提。
(三)税务合规清单
五、企业清算环节的涉税问题
(一)企业清算时向股东分配艺术品资产,视同销售,应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七)用于股息分配...”因此,将艺术品资产分配给股东,属于资产处置行为,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二)股东取得艺术品资产的二次纳税义务
1.股息所得的确认及税率如前所述,剩余资产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该股东持股比例计算的部分,确认为股息所得。若投资方为自然人股东,该部分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个人所得税。若投资方为居民企业,且符合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免税条件(如直接投资、被投资方为居民企业等),该部分艺术品资产(股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但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艺术品资产(股息红利)不得免税。
2.投资转让所得的确认及税率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与股东投资成本的差额,确认为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若余额超过投资成本,差额为投资转让所得,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或个人所得税(自然人)。
若余额低于投资成本,差额为投资转让损失,可在税前扣除(企业)或作为财产损失处理(自然人)。
若投资方为自然人股东,如存在投资转让所得,该部分缴纳20%个人所得税。
若投资方为居民企业,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按企业适用税率(一般为25%)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税务合规清单
结 语
企业收藏艺术品,本应是企业文化与审美的升华。但在税法框架下,它是一笔需要严格界定的“交易”。模糊处理或许能赢得一时便利,但一旦进入稽查视野,往往付出更高代价。实质重于形式是税务机关执法的基本原则,证据链完整是企业自我保护的最佳武器。只有算清了“税务账”,艺术的“诗和远方”才能真正抵达。(完)
参考资料:
[1] 微信公众号“麒麟扒税”:《销售文物艺术品能否按照销售旧货简易征收增值税?看看税务机关怎么说》,2024年5月27日,网址https://mp.weixin.qq.com/s/lbI9hkW5oGOEx_yId-p9PQ,访问时间2026年3月16日。
[2]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益性捐赠:走好纳税调整关键三步》,2025年11月28日,网址https://shandong.chinatax.gov.cn/art/2025/11/28/art_133_1377405.html,访问时间2026年3月16日。
赵正阳
上海市建纬(北京)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理事
河南大学财务管理学士/法学学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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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建纬北京办公室
作者 | 赵正阳
编辑 | 建纬品牌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