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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自贸试验区争议解决机制问题探讨

作者:吕晓磊 孙纶科


摘要:本文从自贸区争议解决机制现有制度的实施情况及争议解决机制创新的重要性入手,以及“先行先试”政策的发生案件的特殊性,并结合辽宁自由贸易区的特殊性,对辽宁自贸区争议解决机制进行深度探索,并提出设想。


关键词:争议解决机制  实践与创新  设想

建立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在新形式下推进改革开放的重大举措。2013年9月,中国国务院正式批准设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辟了中国经济新的试验田。2015年4月,批准成立了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3个自贸区,并扩展了上海自贸区的实施范围。2017年3月31日,国务院批复成立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7个自贸区,迄今为止中国已经批准成立了11个自贸区,形成了1+3+7的格局。自贸区的快速建设和发展,离不开高水平、高质量、高效率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在营造公正、公开、透明的法治环境的同时,构建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自由贸易体的纠纷解决机制涉及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各国国内法及其司法制度,可以说是自贸区法治建设中的一个核心问题,也成为了各自贸区法治工作实施的重点内容。辽宁自贸试验区已正式挂牌成立,如何复制各地自贸区先进经验,结合辽宁地区实际情况、地域特点及国务院对辽宁地区的地位,创设创新争议解决机制,是需要不断探索和研究的问题。

一、各地自贸试验区争议解决机制的主要实践与创新

(一)上海自贸试验区的主要实践与创新

上海是中国经济的代表城市之一,其法治建设也是中国法治水平的体现,上海自贸区作为最早成立的自贸区,通过对诉讼、仲裁、调解等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的探索和创新,为上海自贸区的迅速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上海自贸区成立之初,浦东法院即设立了自贸试验区法庭,集中、专项审判依法由浦东法院管辖的与自贸区相关联的民商事案件。在上海自贸试验区扩区之后,上海海事法院也成立了自贸试验区法庭,而浦东法院更是根据专业审判和优化审判资源配置的需要成立了自贸试验区知识产权法庭,集中审理涉自贸区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实行案件专项管理,设立专项合议庭,不断提升自贸区相关案件的审判质量、效率和效果。三年多来,浦东法院共审结(执结)涉自贸区的民商事案件两万余件,发布了司法白皮书及十大典型案例。2014年7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还颁发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涉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案件审判指引》,为自贸区各类诉讼案件的受理、审理、裁判及执行作出了指引。

另外,浦东法院还建立了自贸区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引入行业协会、商会、专业调解中心等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加入特邀调解组织名册,于2015年10月成立浦东法院“诉调对接中心自贸区商事争议解决分中心”,持续深化、拓展涉自贸区专业化、多元化纠纷解决平台。

2014年5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以下简称《自贸仲裁规则》)实施,启用上海经济贸易仲裁委员的牌子,解决涉及自贸区合同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该《自贸区仲裁规则》制定和吸收了诸多先进制度,确立了仲裁员开放名册制度,创新了“友好仲裁”、“部分裁决”和“小额争议程序”等制度,最大限度的体现了仲裁的公正、专业、高效。2015年11月,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在上海设立代表处,成为首家落户的境外仲裁机构,推动了上海商事纠纷仲裁的国际化发展。

(二)广东自贸试验区的主要实践与创新

广东自贸区成立后,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广东自贸试验区广州南沙片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正式揭牌,成为全国首家自贸试验区法院,为人民法院服务保障试验区建设提供了新的平台,有助于保障自贸区的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构建。

2015年9月19日,由广东省金融办、前海管理局和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合作发起设立了“自贸试验区金融仲裁中心”,重点吸纳既懂法律、又懂交易规则和行业管理的专业人士作为仲裁员,针对不同的金融产品和金融纠纷特点解决争议,成为了全省乃至全国金融行业服务纠纷解决平台。2015年11月19日,为了更好地促进商事贸易的发展由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广州港务局、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及港澳界共同组建的广州国际航运仲裁院在南沙片区挂牌成立,主要解决航运、物流、金融、结算、保险、融资、仓储争议以及其他契约性或非契约性争议。

广东自贸区立足广东,向港澳扩展,结合三地经济实际情况进行了相应的创新,建立了有港澳特色的审理机制,不论是借助港澳商会进行协调,还是任用港澳籍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亦或是选用港籍调解员予以调解,在立足广东,辐射港澳的同时,使得自贸区争议解决方式多元化、专业化、国际化。

(三)天津自贸试验区的主要实践与创新

2015年12月24日,天津滨海新区法院设立了自贸试验区法庭,随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选取了该院民事审判第五庭集中审理涉及自贸区的民商事案件,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亦选取了该院民事审判第四庭集中审理涉及自贸区的民商事案件,已经形成了完整的三级审判体系,天津市还出台了地方性法规为自贸试验区建设提供法制保障。

针对涉自贸区案件的专业性、涉外性等特点,天津自贸区积极利用外部资源,引入专家制度,建立了特邀调解制度。通过专业人士的专业知识,快速化解纠纷,确保公正裁判。如在审判中发现涉及市场监管、行业风险等问题,及时就个案、类案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推进了自贸试验区市场主体信用促进机制。

(四)福建自贸试验区的主要实践与创新

福建自贸区成立后,先后设立了厦门湖里区人民法院自贸试验区法庭、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自贸试验区法庭、福州马尾区人民法院自贸试验区法庭和厦门海事法院自贸试验区审判庭,除海事法院外,另外三个自贸试验区法庭对辖区内的一审商事案件、房地产案件及普通知识产权案件进行管辖。

在仲裁方面,福州片区揭牌成立了福州国际商事仲裁院、厦门片区成立了厦门国际商事仲裁院。厦门商事国际仲裁院除具备仲裁功能外,还能与厦门国际商事仲裁调解中心联动,具备调解、专家评审、中立评估等多项功能。

福建地理位置特殊,与台湾仅一水之隔,两岸血脉相连,而台资企业在福建省内的数量是其他地区所不能比拟的,如何更好的保障台胞权益成为福建自贸试验区争议解决的重点。2015年8月5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了大陆首个台胞权益保障中心法官工作室,为台资企业提供咨询和帮助,切实保障台胞的生产经营权益,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辽宁自贸试验区争议解决制度可借鉴的经验和探索

上海、广州、天津、福建自贸试验区在诉讼、仲裁等争议解决机制上已经进行了诸多的创新和探索,其成功经验可借鉴,另外,结合辽宁地区实际,也可适当进行探索。

(一)构建多元化的争议解决方式

除常规的诉讼和仲裁外,自贸试验区争议解决的一大要求就是高效、快捷、公正。在常规的诉讼和仲裁中,为充分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程序多,耗时长,效率低,对行业惯例和交易习惯的不清楚,往往将这个过程拖延的更长,既浪费了司法资源,又不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目前,在某些行业领域,相关商会、行业协议已经相对成熟,可以有条件地借助上述组织的专业知识和权威,在诉讼和仲裁之前进行充分地调解,为了保证此种调解的有效性和权威性,亦可及时地启动司法确认程序,以维护调解结果的效力。而行业协会亦可通过调解纠纷及时了解企业经营情况,对高发问题提供风险预警,帮助企业防范交易风险。

(二)引入专业机构或者专家学者完成部分工作

自贸试验区的涉外性极强,专业性极强,除要求精通国内外法律外,亦要求对行业内的专业问题有一定深度的认识,在商事领域尤其如此。在目前复合型人才稀缺的情况下,不论是诉讼还是仲裁,及时引入专业机构或者专家学者,就纠纷中专业部分进行解释和说明,外包部分专业工作,不但有利于保证纠纷解决的公正公平,亦有利于裁判调解的高效及时。

(三)扩大裁判人员的范围,广泛吸收社会各界人士参与争议解决,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

自贸区争议解决机制已创设了仲裁员开放名册制度,还有特邀调解制度,已经赋予当事人自由选择的权利。辽宁自贸区可在此基础上,将该项制度广泛适用于调解员、陪审员。采用争议双方认可的方式、程序有条件地允许争议双方进行自由选择,既能够保证当事人的自由选择权,亦能够相对保证权威性。

三、对辽宁自贸试验区争议解决机制的几点设想

辽宁自贸试验区分为大连、沈阳和营口三个片区,功能区分明显,以面积来看,大连片区最大。从地理位置和各项政策实施及区域情况来看,大连片区的情况更为复杂。以大连地区为例,笔者对辽宁自贸试验区的争议解决机制提出几点设想。

一是在片区核心区金普新区设立自贸试验区法庭,待条件成熟时设立独立的自贸区法院。抽调和吸收复合型法官及辅助人员,对自贸试验区内的案件实行集中管辖、归口管理、专项审理。复制各自贸区法治工作的成功经验,如约定送达、优化裁判文书、诉讼服务便利化等。建立完善联动机制,完善网上办案系统,在先行法院与各部门联动机制的基础上,针对自贸区的特殊性,建立良好的沟通体系,及时互通有无,例如对于审判过程中发现的企业异常情况,及时向政府部门公开公示,以营造企业自律环境,推动建立信用评价机制。

二是设立国际贸易仲裁院。由大连市仲裁委员会牵头,联合各方专业机构,成立大连国际贸易仲裁院,适用《自贸区仲裁规则》,结合辽宁片区实际情况进行补充,扩大解决纠纷的范围,争取成为辽宁片区的大平台。另外,加强专业化建设,立足大连片区的功能地位,重点实现港航物流、金融商贸等方面的争议解决服务,实现高效便捷的定争止纷,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三是设立由行业协会、商会为主导的商事调解中心,建立调解确认制度。律师是争议解决中的重要参与者,精通法律又有高度的行业自律,完全符合调解员的条件。另外,由于其职业特殊性,可以说是商事调解中心的不二人选,建议设立由律师协会为主导,其他行业协会协作联动的商事调解中心,任用律师为主调解员为纠纷解决提供法律支持,各行业专家着重解决专业问题,能够在保障司法公正的同时,又能快速高效且尊重行业惯例和交易习惯地解决争议。

四、结束语

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是我国新一轮对外开放的重要内容,是适应经济全球化新趋势的客观要求,是全面深化改革、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必然选择,也是我国积极运筹对外关系、实现对外战略目标的重要手段。辽宁自贸区虽然处于刚起步阶段,但如何成功复制和借鉴先进经验,如何结合辽宁地区实际解决争议,如何创设创新使之成为“辽宁经验”,本文做了初步探讨,随着辽宁自贸区的深入发展,不断完善法治框架和提供高质量的司法服务是我辈为之努力的方向,从而构建一个公平有序的贸易环境,不断推进我国的对外开放事业。



以上文章发表于《辽宁律师》2017年6月第3期